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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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2-2022年)的通知(国发202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

2、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案件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1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

3、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1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1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

4、处理。 第三章信息公布 第七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2-2022年)的通知(国发202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

5、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案件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

6、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1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1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1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章信息公布 第七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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