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帮助他人获得贷款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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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帮助他人获得贷款构成何罪 龙源期刊网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扶助他人获得贷款构成何罪 :张仁道 刘娣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22年第10期 案情河南省某县居民谢某于2022年到该县某乡信用社申请贷款,该社信贷经理王某、马某在查询信用系统后得知谢某曾经在该社有不良贷款记录,遂告知谢某不能用自己身份证件贷款。后谢某在复印店中唾手捡取段某某、张某等十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使用段某某等其中五人作为借款人,使用张某等七人作为担保人申请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所需的申请人、担保人签字均由谢某一人所签。王某、马某在复核材料时,还对贷款附属合同

2、中谢某遗漏的签字举行代签。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谢某在该乡信用社贷款5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本案的分歧在于王某、马某的行为定性。第一种观法认为王某、马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理由是:(1)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王某、马某为信用社信贷经理,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2)违法发放贷款罪属有意犯罪。王某、马某违反国家的规定,没有举行贷款调查、贷后检查,违规发放贷款,对于造成该信用社重大损失的后果持放任态度。(3)王某、马某在办理谢某贷款过程中,没有组织、计划谢某如何概括运作,因缺乏共同有意,后期审批时补签材料的行为,客观上只是程序上的手续完善,对

3、王某、马某不应以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依照刑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置。其次种观法认为王某、马某与贷款人谢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理由是:(1)王某、马某二人对谢某以坑骗手段申请贷款存在认知,对于该笔贷款可能对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主观上明知。(2)王某、马某在审批谢某贷款过程中,对谢某骗取贷款实施了扶助行为,并在客观上促成了谢某借贷合同的成立,造成50万元损失无法挽回。 速解笔者同意其次种观法。本案中王某、马某与谢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首先,骗取贷款罪是以坑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坑骗手段”是认定该罪的关键。本案中谢某冒用他人名义,供给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材料及虚假保证人的坑骗手段毋庸置疑。 其次,王某、马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严重违反农村信用社关于贷款条件中借款人身份的规定,对明知不具有贷款资质的人,依法应当不予贷款。而实际处境是,二人明知谢某不具有贷款资质后,示意谢某可以使用他人身份证贷款。对谢某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心知肚明,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持放任态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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