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股改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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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版本股改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 2022最新版本股改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1997198号) 主要内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调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日期:1997-12-2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主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

2、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日期:1998-05-15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主要内容: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调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片面应按照“利息、股息、

3、红利所得”工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79号) 主要内容: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根基部门模范性文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2254号 主要内容: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调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工程,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

4、个人所得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62号) 主要内容: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调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工程,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施日期:2022年6月9日 说明:2022年6月,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第四个创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也是十八大后第一个以城市为根本单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7、财税2022116号 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

5、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调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处境自行制定分期缴税筹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说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赏赐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0号 主要内容: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调配利润、

6、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22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实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区别化政策执行。 获得股权赏赐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筹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赏赐、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实施 说明:财税2022116号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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