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

上传人:折*** 文档编号:290701339 上传时间:2022-05-1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 湖广铁路债券案 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 案情 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

2、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辩论,否那么将作出缺席判决。 双方看法及理由 杰克逊等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清偿湖广铁路债券的本息,指称这笔债券是清朝政府发行的商业债券,清政府被推翻后,国民政府在1938年以前曾付过利息。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继承这笔债券。 中国政府拒绝采纳传票和出庭,并照会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判决及其依据 1982年9月1日,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清偿原告41 313 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假设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其理由是:

3、根据现行国际法原那么,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 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清偿其前政府的债务。此外,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 中国政府拒绝采纳美国法院的判决,指出:“主权豁免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那么,它是以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家主权对等原那么为根基的。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辩论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项以一个主权国家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要挟要强制执行这项判决,这完全违反了国家主权对等的国际法原那么和联合国宪

4、章。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把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的这种有损于中国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做法。假设美国地方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面提出的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留存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1983年8月12日,中国通过聘请当地律师更加出庭,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的动议。同时,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表示支持中国的动议。在此处境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0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苦

5、求。至此,湖广铁路债券案终究获得圆满终结。 评析 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那么,它源于“平 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矩,是国家主权对等原那么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那么,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供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

6、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受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展现了有限豁免原那么,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矩。有限豁免原那么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赋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公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看法。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处境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

7、。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矩。这个规矩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供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 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问题 (1)中国是否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为什么? (2)有限豁免原那么的进展趋势如何? (3)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那么是什么? (4)中国政府继承前政府债务的原那么是什么?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