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

上传人:学*** 文档编号:290673920 上传时间:2022-05-1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嘱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模范执行工作中的嘱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养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嘱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那么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行嘱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原那么举行。 其次条 人民法院

2、工作人员在嘱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务必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嘱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允竞争、择优选定的原那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嘱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嘱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采纳人民法院嘱托后,依法独立举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嘱托而举行的评估、拍卖活动举行监视,察觉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可怜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嘱托评估、拍卖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嘱托评估、拍卖活动举行

3、监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实时指令下级法院校正,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校正。下级人民法院应每年度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一次开展嘱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处境。对影响大、重大繁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实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第六条 嘱托评估和拍卖,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执行费用。 二、评估 第七条 人民法院每年度公告评估机构登记的时间,评估机构自愿采纳人民法院嘱托评估的,应在指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律、法规允许评估机构跨区域举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可跨区域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登记时应照实提交以下资料: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 (2

4、)经年检合格的本机构资质证书和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副本; (3)评估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评估机构,按以下条件举行审查和选择: (1)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评估标的要求; (2)评估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3)有嘱托评估标的要求的专业评估资格和专业评估人员的; (4)同行业信誉和资格较高的; (5)与嘱托法院之间无依法应回避情形的; (6)有良好业绩的。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评估机构,由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需要采用抽签方式拟定后报审判委员会抉择。审定后的评估机构名单应予公布。人民法院与审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年度嘱托评估协议。概括案件的评估,

5、在审定的评估机构中抽签抉择。 对不同的评估标的,人民法院应选择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有多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有多项评估内容的,可按不同专业要求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分别举行评估。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定的评估机构名单报省法院执行庭备案。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行评估: (1)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需要对其财产举行强制拍卖的; (2)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对抵债物的价格无法协商一致的; (3)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以物抵债的价格已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不作评估。 对申请人已设定抵押价

6、值的抵押物,应直接以物抵债,不再举行评估。如抵押物抵押价值大于债务的,可重新评估处理。 第十一条 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行评估的,由执行人员写出申请嘱托报告交执行庭庭长批准后,交执行庭统一对外办理。申请报告应说明评估的理由、评估物的状况、评估的要求等。 第十二条 执行庭对外办理嘱托评估,应出具嘱托书,并附标的物资料。嘱托书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物的名称、地点等现状处境; (2)评估的目的、基准日和完成期限等要求; (3)评估费用的支付。 嘱托书应附评估标的权属资料、人民法院对评估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以及评估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嘱托法院可视评估标的和案件的执行处境要求按市场价评估,也可要求

7、同时供给市场价以外的其它价格。 第十三条 嘱托评估的标的价值应与执行标的额根本相一致。被执行人片面财产达成执行标的额的,只对片面财产举行评估。整体财产中片面财产可得志执行标的又可单独处理的,只评估该片面财产。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在采纳嘱托并收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嘱托要求完成评估报告并送交嘱托法院。评估报告应附有评估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形物的照片。对于不动产,评估机构应举行现场勘查。评估机构苦求嘱托法院辅助调查评估标的或现场勘查的,嘱托法院应予合作。确因处境繁杂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估的,评估机构应事前征得嘱托法院同意。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嘱托评估,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7日内提交评估观法和有关资

8、料。嘱托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应实时转交给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嘱托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依法举行审查。审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评估报告是否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模范和嘱托要求作出; (2)评估报告对评估物的描述是否切实真实; (3)评估报告所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证书是否与登记相符; (4)评估结果是否与市场一致或相类似资产的价格明显不相符; (5)评估是否存在遗漏或重复; (6)其他应依法审查的情形。 嘱托法院审查上列内容察觉评估报告结论有明显错误的,应要求评估机构作出修正。评估机构拒绝作出修正的,嘱托法院可以撤销嘱托,另行嘱托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嘱托法院对评估报告审查无误后,应将评

9、估报告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由法院转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十日内举行复核和解释。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作出修正的,嘱托法院应将修正后的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可以不征求观法。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嘱托法院应以公告形式送达评估报告。公告可限定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时间。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嘱托评估期间,评估人员不得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评估资料的,应通过嘱托法院举行。 第十九条 评估费用由嘱托法院与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对评估收费的有关规定商定。 对明显抬高评估价格以收取较高评估费用的,嘱托法院应以结果拍卖处理评估

10、物的价格按照确定比例支付。 其次十条 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支付才能的,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结果在执行款额中扣除。 其次十一条 评估费在嘱托法院收到结果的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其次十二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论争议较大,且供给充分证据表明评估价格与市场价相差较大而苦求重新评估的,由嘱托法院作出书面抉择。嘱托法院认为需要报告上报法院抉择的,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报告后,应在半个月内作出是否重新评估的抉择。重新评估的费用,由申请重新评估的当事人承受。 三、拍卖 其次十三条 人民法院每年度公布拍卖机构登记的时间、地点。拍卖机构自愿采纳人民法院嘱托拍卖的,应在指定

11、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律、法规允许拍卖机构跨区域举行拍卖的,拍卖机构可跨区域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登记时应照实提交以下资料: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依法领取的特种经营许可证; (3)经年检合格的本机构拍卖师资质证书; (4)拍卖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其次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拍卖机构,按以下条件审查和选择: (1)拍卖机构和拍卖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拍卖标的要求的;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拍卖场地的; (3)同行业资信和信誉较高的; (4)与嘱托法院无依法应回避情形的; (5)有良好业绩的。 对文物、文化艺术品等国家规定专营的物

12、品举行拍卖的,拍卖机构还应有国家专项管理部门核发的专营许可证。 其次十五条 对符合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拍卖机构,由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需要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若干家后报审判委员会抉择,审定后的拍卖机构名单应予公布。人民法院与审定的拍卖机构签订年度嘱托协议。概括案件标的物的拍卖在审定的拍卖机构中抽签抉择。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定的拍卖机构报省法院执行庭备案。 其次十六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在对财产举行评估后写出拍卖报告,由合议庭议论抉择是否拍卖,以何种方式拍卖,以及拍卖标的的留存价。合议庭抉择拍卖后作出拍卖裁定,经主管院长审批,由执行庭统一对外办理。 其次十七条 人民法院嘱托拍卖,应向拍卖机构出具嘱托书,嘱托书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的标的及有关处境; (2)拍卖方式和留存价,并要求对留存价保密; (3)拍卖价款的收取方式和指定的帐户; (4)拍卖的其他要求。 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