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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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国际经济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模范和国内法模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模范的总称.P3 2.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纳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P93 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不成文的原那么和规矩。P18 4.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举行索赔的权利。P115 5.要约: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P70 6.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模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支。P224 7.CFR:指卖方务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百度百科) 8.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商定在确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确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创办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确定程序,予以更加许可的法律协议。P229 9.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

3、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百度百科) 10.FOB:也称“离岸价”,指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实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百度百科) 11.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矩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百度百科) 12.国有化或征收:指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剥夺,阻力其全体权的行为。P289 13.不成抗力条款: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成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片面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片面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

4、成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百度百科) 14.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处境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全体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苦求取得 全部保险金额。P115 15.进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确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进口,超出限额片面那么不准进口,或者对超出限额片面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准许进口的一种措施。P194 16.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P87 17.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由技术转让方向技术受让方施加的以违背公允竞争原那么,以保障其竞争优势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非法行为。(百度百科) 18

5、.专有技术:也称技术诀窍、技术机要,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养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操纵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学识P120 19.BOT:即创办-经营-转让,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确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创办和经营特定的公用根基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根基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P247 20.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害,船方为了共同安好,有意和合理地作出更加牺牲或支出的更加费用。P114 二、简答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

6、P22 答: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宏大成员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根基的法律原那么。主要有:1.国家主权原那么: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2.公允互利原那么: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根本原那么。3.国际合作以某进展原那么:为促进全体国家的经济进展,就务必加强国际合作。 2.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P162 答: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为GATS,其宗旨是在通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那么和规定的多边框架。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进展的不平衡以及进展中国家和最不兴隆国家的经济状况和进展,在互利的以及权利

7、义务总体平衡的根基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全体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进展。 3.简述构成要约的条件?P70 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构成要件有: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特别明确、断定,一经对方采纳,合同既能成立。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4.简述有效的承诺理应具备的条件?P71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采纳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务必得志以下条件: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承诺务必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5.简述提单的法律特征。P93(就是提单的作用) 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

8、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纳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其主要法律特征有: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6.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识别。(概念:p114;识别:找法网) 答: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害,船方为了共同安好,有意和合理地作出更加牺牲或支出的更加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受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片面损失。两者的识别主要有:发生的理由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那么是由偶然的意外事情造成的。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9、;而单独海损那么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那么由损失方自己承受。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识别在于:(1)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害理应是共同的,务必危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好;而单独海损中的危害只危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2)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好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那么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3)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那么由单方来承受。(中政版国经p182) 7.简述保函。(百度百科) 答:保函又称保证

10、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苦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矩和维斯比规矩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养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矩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坑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察觉有意坑骗第三方,那么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保函是独立于嘱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嘱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保函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根基做出抉择的。保函

11、是不成撤销的。 8.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中政版国经p52-54) 答:(1)买卖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务必来自不同的国家。(2)合同双方身份是以营业地为根基认定的(3)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两个缔约国时可以按照公约第1条第1款a项适用公 约(4)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假设某缔约国国际私法或冲突法规矩导致适用某缔约国法律,那么适用公约(5)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而“货物买卖或销售”的定义务必参考公约第2条各项规定,即第2条将多数消费者交易,拍卖,法律强制出售,股票、投资、有价证券和添置现金的交易,添置船舶、飞机或其他飞行器合同,以及供电合同摈弃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12、6)在确定某交易是否属于公约所涵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还务必参考公约第3条的规定,按照该条款,来料加工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而货物交易仅处于整体合同附属地位的安置也不符合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 9.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P273 答: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供给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遇损失,那么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养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

13、务必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役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举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10.如何理解海牙规矩中的适航义务?P95 答:承运人对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概括含义有: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给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好输送和保管。 1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渊源。P17-p21 答: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模范又含有国内法模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方面,也包括国内

14、法方面,主要有:国际经济条约,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不成文的原那么和规矩。联合国大会的模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模范等,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其他辅佐性渊源,如:判例、学说。 12.跨国公司的定义和特征。P34 答:(一)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管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根据确定的决策体

15、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全体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共享学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二)特征:跨国性,我们所说的某国的跨国公司是指其母公司或总公司位于某国,而在其他国家设有各种实体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是从整个公司启程,以全世界市场为目 标,以取得最大限度和长远的高额利润。其全球战略,由母公司制定。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共享学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1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P7 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模范的总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模范,包括合同法、保险法等。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模范,如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等。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模范,包括有关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等等。 14.简述双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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