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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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 免费法律接洽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 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抉择着仲裁庭是否对当事人争议事项有管辖权,是其后仲裁程序能否持续举行的依据;同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抉择着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供认和执行。因此,探讨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对于仲裁事业的健康进展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不尽一致。仲裁程序开头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只能由法院来

2、抉择;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申请供认和执行或撤消、要求不予执行,对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自然只能由法院来实施。这两种处境是法院对仲裁支持和监视的重要表现,各国的做法并无大的不同。从仲裁程序开头到裁决作出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立法规定仲裁庭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法院仍保有必要的干预权;另一些国家那么将认定权赋予仲裁机构或法院,法院的认定优先。譬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9年瑞士国际私法草案、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矩、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矩都确认了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权。一种流行的学说是“自裁管辖”学说,该说认为,由仲裁庭抉择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仲裁庭固有的权

3、力;此项权力对于仲裁庭履行其职责,至关重要,法院不宜举行干预。 同时,像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英国法都规定了法院对仲裁管辖权有最终抉择权。英国法中对仲裁管辖的做法的理论依据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而法院对法律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此权力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剥夺。 免费法律接洽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我国仲裁法其次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苦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抉择或者苦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苦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抉择,另一方苦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说明,我国

4、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确实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管辖权的机构有三:仲裁庭,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中对三者的关系问题规定也各有不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因此探讨我国的规定尤为必要。根据我国仲裁法其次十条和司法解释十三条规定,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享有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管辖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没有规定,两个机构可由当事人选择。 二、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 仲裁程序开头后,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假设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实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矩所要求的,否那么可能构成弃权或默示。当事人实时提

5、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助于保证仲裁程序在崇敬当事人意思及法律规定的根基上举行,也有助于仲裁庭实时确定自己的管辖权,以免无谓滥用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当然,当事人一旦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务必先行作出初步抉择或者中止仲裁程序直到有权机构作出断定仲裁管辖权的抉择。因此,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以此作为拖延时间的手段。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不实时行使权利,直到仲裁裁决作出后才要求管辖法院以仲裁管辖权存在问题为由而撤消或拒绝执行该裁决,使整个仲裁程序失去意义。因此,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学者研究,提出异议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处境: 免费法律接洽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

6、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1、第一次实体辩论之前。当事人如有管辖权异议(包括协议效力异议),应在其提交第一次实体辩论前提出。 2、第一次开庭之前。我国仲裁机构采用的这种做法,要求当事人如有管辖权异议应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其次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不规定提出异议的时限。有些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矩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的时限未作任何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抗辩。 第一种做法较为提防仲裁程序的效率,当事人如在特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协议效力异议,那么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流失了这一

7、权利;第三种做法较为提防崇敬当事人的自由,但失之肆意,为拖延仲裁程序开了便当之门;我国的规定较为少见,仲裁庭第一次开庭时间断定在首次辩论期限届满(提交辩论书)之后,而当事人一旦提出协议效力异议,无论是向仲裁机构还是向法院提出,仲裁程序因等待仲裁机构的抉择或法院的裁定,处于中止状态,既没有顾及仲裁程序的效率,也让当事人有了拖延仲裁程序的借口。但不管怎样,这也有待于仲裁法修改时才能考虑,仲裁法司法解释也绝不能够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明确的是,在我国,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是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三、对仲裁法司法解释其次十七条的初步分析 免费法律接洽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

8、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该条规定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与司法监视的关系;二是关于放弃仲裁协议异议的规定;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1、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实行事后监视;2、当事人假设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权利,那么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3、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放弃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依旧可以实行事后监视,经审查符合撤销或不予执行事由的应予支持。 前面已经提到,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时间上的限定,即不管向法院还是向

9、仲裁机构提出只能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但司法解释二十七条其次款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扩展到了整个仲裁程序,假设这样理解,当事人完全可以运用这一规定,在开庭前并不提出协议效力异议,感觉仲裁庭可能要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裁决时,在裁决作出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异议,并在裁决作出后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这样理解将导致仲裁法其次十条及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协议效力异议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规定失去意义。 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理应分处境分别予以处理。 第一种处境:纠纷发生以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费法律接洽3分钟100%回复 上网

10、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根据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结合仲裁法其次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观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第一种处境又可细分为以下情形: 1、当事人没有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人民法院受理。 2、仲裁协议无效,由人民法院受理。 3、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由人民法院受理。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由仲裁机构受理。 5、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由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2、3、4种情形都涉及到了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即使人民法院能够受理该案,也要经过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是仲裁法司法解释所明确的,即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居处地中级人民法院,并且规定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应当组成合议庭,由于级别管辖或者其他问题导致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往往与确认协议效力的法院不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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