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清单

上传人:z****2 文档编号:290122179 上传时间:2022-05-0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5.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清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清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清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清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清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清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清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清单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法律责任(罚则)检查情况处理建议备注1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1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

2、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见附录C。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

3、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三)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4、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

5、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

6、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八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

7、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 和附录B。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8、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

9、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和现场专人监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

10、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6.7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

11、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危险作业目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发布。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

13、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14、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5有限空

15、间作业开展培训并记录情况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培训并记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生产安全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