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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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特意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主体:与办案有直接关系,可以左右诉讼结果的特意机关和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诉讼权利义务的和参与人(当事人+其他参与人) 划分当事人与其他参与人的理由: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联系,诉讼地位为原/被告或类似原/被告地位 刑事诉讼主体vs 非诉讼主体 (一)特意机关行使刑事处置权 ,刑事诉讼主导地位 概念:依照法定职权举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好机关(危害国家安好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监狱(罪

2、犯在监狱内部犯罪的案件)在办理特定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特意机关,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也是 共有职权:1立案权(对各自管辖案件)2终止案件权(1阶段性结案权:公安起诉观法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审判2终止案件:检察院可以抉择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案谁立案谁有权撤案;法院审判结案)3调查取证权4采取强制措施权5参与执行权 侦查部门vs侦查机关 一、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处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

3、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养护社会主义的全民全体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全体的财产,养护公民私人全体的合法财产,养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创办事业的顺遂举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导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司法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司法裁判权,这种司法权有如下特征: (1)独立性 (2)被动性。 (3)公开性和通明性。 (4)多方参与性。 (5)亲历性。 (6)集中性。 (7)终结性。 2、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抉择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遂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 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 1、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不需要开庭的微弱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 (5)特意法院 (军事-军队民刑事案件 海事-不管辖刑事 铁路 (6)派出机构:派出法庭与检察院派出机构不对应,理由:派出法庭时基臣法院的内部机构;不管刑事案件 2、领导体制: 双重监视:1人大(地方各级法院由本级人大产生,监视本级法院) 2人民

5、法院上下级之间是指导监视关系(审级)。上级人民法院监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特意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单个案件上级不能指令下级,只能通过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视变更下级判决 (三)审判组织: 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基层法院 简易程序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 可以由院长、庭长抉择 2、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那么建立的审判组织。 基层、中级一审,3;高级、最高 一审37人(单数);上诉、抗诉35;最高死刑复核,高级死刑缓行复核3;再审 按原来的一审或二审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应制作笔录,少数人观法记入,

6、成员签名(判决书上署名) 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对于疑难、繁杂、重大的案件(拟判死刑,检察院 抗诉,合议庭人员有重大分歧,新类型,社会影响重大),合议庭认作对以作出抉择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抉择提交审判委员会议论抉择。 抉择,合议庭应当执行 任免:地方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最高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议形式,院长主持,本级检察长可以列席但不加入表决 多数人观法为审委会观法 (四)陪审制度 1、陪审制的形成 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根基上进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法制度。它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与罗马时期, 2、陪审制的形式 西方国家的陪

7、审制,从表现形式上看大致有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前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 3、人民陪审制度 (1)人民陪审制度的根本内容 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加入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制度。 (2)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 (3)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都呈现出逐步萎缩的趋势。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 ,国家财产受损时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任务 1、人民检察院通过先例检察权,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好,危害人民公共财产安好和其他犯罪活动以及犯罪分子,

8、保障社会主义创办事业的顺遂举行。 2、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进犯。 3、通过检察活动,教导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职权 (1)侦查权。 (2)公诉权。(审查起诉、抉择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提附带民事诉讼)(3)监视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受理对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和立案侦查。 2、逮捕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好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采纳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抉择逮捕。 3、起诉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好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9、和直采纳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起诉或不起诉抉择。代表国家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侦查监视权。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好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视,假设察觉侦查活动违法,有权通知侦查机关校正。 5、刑事审判监视权。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视,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有权提出校正观法,对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6、刑罚执行监视权。有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视。 7、民事、行政审判监视权。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视,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

10、。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表达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 (2)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 。 (3)特意的法律监视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1、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3)特意检察院:军事监察院 铁路检察院 (4)派出机构:监狱,劳动改造所 2、领导体制 一重领导: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令行遏止的行政根基关系 ,检察长负责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特意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二重监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

11、察长的主持下,议论抉择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公安机关 (一)性质、任务、职权 1、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气力和刑事司法气力,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片面,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好保卫工作。 2、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养护公民的人身安好、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养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 犯罪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创办的顺遂举行。 3、职权: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 (1)立案权。 (2)侦查权。 (3)执行权。(强制措施(取,监,拘,逮)的主要执行机关,刑罚的

12、执行机关之一) 关于警察权性质的讨论: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警察无论就其所发挥的功能还是活动的程序、组织方式上都显示出其行政权的性质。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公安机关在采纳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同 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证据权“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来实现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概括监视。 时,下级公安机关还务必采纳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确定诉讼权利、负有确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特意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1)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13、、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2)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养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 “诉讼代理人”是指 a)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嘱托的人 b)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嘱托的人 c) 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嘱托的人 5)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F82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举行的特意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养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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