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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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字】专利权限制先用权权利穷竭强制许可 【论文摘 要】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对专利的养护有利于更好地鼓舞研发成果的产生并推动研发的商业化。但假设对专利权的养护超过了“度”的限制, 所损害的就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专利权举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在授予社会个体专利独占权的同时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亦规定了概括的专利权限制制度,但仍存在若干缺乏之处。我国专利法应明确定位先用权制度的利益倾向,应明确供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那么,应巩固强制许可制度的可适用性,从而使我国的专利权限制

2、制度更加完善,符合市场经济 进展的需求。 一、对专利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研发人举行创造性劳动取得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公布于众的回报。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但专利权人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采取不实施专利或者不容许充分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值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养护其独占权以期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专利得不到实施不但不能推动社会进展,反而会阻碍技术应用。于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私人利益之间便在发生了利益冲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举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协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缓解个体利益

3、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 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1 2022年12月,韩国爆发大规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开头在全球范围内曼延。治疗禽流感的药品由瑞士罗氏(Roche)公司生产。罗氏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自身生产才能无法得志需求的处境下,依据其药品专利权人的地位,拒不授权其他制药企业生产,拒绝供给专利所养护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之后,罗氏公司在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压力下,态度才有所变更。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属性, 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自然是保障创新的重要手段, 但假设对专利过度养护, 甚至连根本的生命保

4、障都受到要挟时, 可能是重新斟酌专利权的定位的时候了。因此,对专利权举行合理的、科学的限制是分外必要的。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对专利权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对专利权客体、授予条件、期限的限制制度,专利权的效力终止制度,宣告无效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先用权制度,善意侵权制度,权利穷竭原那么,筹划实施许可制度,临时过境制度,专利侵权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 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研发同样的研发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研发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研

5、发做好了必要的打定,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确定范围内持续实施该研发的权利。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那么的缺乏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而根据世界学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一致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抑制先申请原那么的缺乏,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假设只允许先用者持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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