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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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与债权得区别【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精品文档.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

2、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 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

3、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4、).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 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 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 物权,都不具有期限性。 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3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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