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合理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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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VX:免费范文怎样才能合理撤销要约需要写一份邀约撤销通知,并且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按

2、照大陆法的观点看来,由于在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限期承诺的要约,对受要约人欠公平。这一做法导致了要约人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并给受要约人带来可能的损害。不应鼓励这一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这个问题上调和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做法。该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在两种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可见在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上,基本上采纳了英美法系的做法

3、,但是对撤销的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种做法也是两大法系相互妥协的产物。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作了与公约同样的规定。民法典本条的规定采纳了公约与通则的做法。要约的生效时间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怎样才能合理撤销要约”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作者VX:免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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