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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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法宣传讲座石横镇北高余小学时间:2009年9月8日地点:多媒体教室参与人员:全体教师主讲人:陈乐军校长主题:宣传学习教师法的相关知识,以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9月8日下午,我校利用活动课时间,举办了一场宣传学习教师法的讲座。本讲座由学校教导处举办,由学校副校长主讲。 一、 教师概述 教师的法律概念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

2、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教师的地位 (一)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

3、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教师的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4、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5、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一)教师培养的含义 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教师职前教育。我国教师培养主要是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而进行的。 (二)师范教育的举办 1.教师培养机构。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现在逐渐从原来的“三级师范教育”从“两级师范教育”过渡,逐渐取消中等师范教育。 2.教师培养的形式。就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1)“定向型”师范教育;(2)“开放性”师范教育;(3)“混合型”师范教育。 3.教师培

6、养的内容。一般而言,培养合格教师,要给以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其中,教育专业训练是师范教育的特殊要求。 教师的培训 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据此规定,国家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于1999年9月13日正式发布。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2.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3.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类别。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

7、历教育。 4.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条件保障。 四、教师的考核 所谓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第五章对教师考核的机构、内容、原则、结果作了具体规定。为教师考核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教师考核的内容、原则和结果 教师考核是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组织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考核内容主要

8、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绩。 (二)教师考核的原则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 (三)教师考核的结果 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是对教师考核结果效力的规定。 五、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津贴、奖金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 教龄津贴是根据教师从事教育

9、工作的年限所给予的额外报酬,也是鼓励教师长期安心从教的重要措施。 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其目的在于鼓励高学历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以促进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其他待遇 (一)教师的住房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二)教师的医疗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三)教师的退休、退职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六、法律责任 对教师权益的司法保护 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10、: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作为教师,知识是重要的权力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为此,我们通过学习既要加强自我修养又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师法宣传讲座石横镇北高余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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