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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用餐制度1、局机关食堂用餐对象为局机关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不能带家属、小孩等前来就餐。2、工作日安排工作早餐、中餐、晚餐。3、机关用餐标准暂定早餐每人每餐2元,午餐每人每餐3至5元,晚餐每人每餐2至3元,以后随物价变化另行确定。4、用餐时间为早餐7:50以前,午餐12:0012:40,晚餐6:007:00(冬季时间相应调整)。用餐人员应严格遵守用餐时间,按照先后顺序排队就餐。5、机关工作人员用餐需提前通知确认,否则食堂原则上不予供餐。6、局工作人员按份刷卡就餐,饭卡充值到财务室统一办理。7、个人餐具就餐后自行清洗,自己保管。8、禁止将饭菜带出食堂,凡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9、因会议、安排中心工作或集体活动等原因,其他人员需要在机关食堂就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食堂准备,就餐人员凭派饭单就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