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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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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出租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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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出租权摘要:2001年10月27 口修正的著作权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作品出 租权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研究著作权出租理论, 比较国际条约和各国出租权制度立法,对于完善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协 调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 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复制件出租业日渐 繁荣,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新的作品使用方式 进行剖析文章从出租权的概念入手,对出租权主体和客体进行了探讨, 并就此指出了著作出租权的不完善Z处和建议关键词:著作出租权;作品;立法模式一、著作出租权的概念著作出租权,即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传统民法上的出租权是出租人行 使物上处分权而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指出租人对有体物的出租而著作 权法所指的出租权是作者或其继受人对其创造或继受之作品所享有的使 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因作品的传播 而享有的权利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出租权进行了阐述,但是对出租的定 义却未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法条可以推断出:出租是以有偿为前提的,但 对有偿又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著作出租权的性质出租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性质上属财产权著作出租权是著作 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在修 订前的《著作权法》中,出租权被包括在发行权中出租权从属于发行权 时,只有在作品售出后著作权人还享有发行权时,著作权人才享有关于作 品岀租的控制权发行制度吸收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是出租权单独成为著作 财产权的原因之一,此外,在新的社会背景之下加强对著作权人利益保护 是主要的原因岀租权被单独认定为一项权利,使得著作权人对于已经发 行作詁原件或复制件的出租仍然享有控制权,即使已经取得作品的作品原 件或复制件的所有人出租作品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这对于保护著 作权人的利益起着重大的作用三、我国著作出租权规定的不足之处为了适应国际潮流,我国已经在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增加了 出租权这一独立的权利由于在此Z前我国学者对此重视不够,导致我国 知识产权界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出租权的理论体系,英在理论和实 践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著作出租权中关于“出租”的定义模糊不够明确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出租权我国 《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 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出租权已经进行了阐 述,但是对于出租却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根据法条可以大致推断出:出租 是以有偿许可使用为前提的,可是有偿乂没有确定的概念是否任何以支 付费用方式从事的行为都视为有偿呢?以至于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不能得 到明确的界定《欧共体出租权指令》第1条第2款,出租是指为了直接 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而在有限期间内提供使用在其序言中又指出,是否具 有营利性不能以收不收费为标准,如果有关的公共借阅机构向读者收取手 续费,那么只要该收费标准不超过其管理支出的需要,则不能认为这种收 费具有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我国应借鉴这种规定,使出租明确化, 给权利人、出租人、承租人以明确的法律指导,也利于在实践中进行具体 操作著作出租权主体狭窄出租权的主体一般是指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要包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 开发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者但由于各法 律的不同的立法宗旨,也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条约和各国关于出租权 主体的立法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的岀租权外,电影作品和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权都需要双重许可。

所以,并不是所有作者对其作品 的原件或复制件享有出租权,享有作品出租权的仅仅是计算机软件、数字 化作品即视听、广播等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一项权利这是因为出租权是伴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应用而生的,更新换代的速度快、其生产成本较高、 口极其容易被复制,所有需要予以特别的保护而一般以图书方式出现的 文字作品不存在数字化的问题,法律的一般保护即可如果赋予所有作品 著作权人出租权的话,虽可以充分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对社会利益 会造成很大损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的主体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像制 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而没有规定表演者对录有其表演 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权由于21世纪科技的飞速发展,传播技术日新 月异的突破,表演者作品已经不受特定表演地域的约束,录音录像产品盗 版横行,表演者和录音录像者的地位正面临严峻的挑战,法律理应就其特 殊地位予以考虑三)对著作出租权的客体限制过多我国《著作权》第10条第7款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 使用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 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 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詁,亨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 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46条规定了关于著作出 租权的侵权行为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为出租权的客体,基本 上是比较科学的,但其没有将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 制件和传播企业节目规定为出租权的客体尽管国际上大多数立法都对出 租权客体作了严格的限制,但我国在这方面不该如此,因为美国以及欧盟 成员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十分发达,而我国市场经济还发展 不够充分,对出租权的客体不应该作过多的限制,这样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限制作品出租权的客体范围不利于促进我国同其他国家间关 于出租权方而的交往,有碍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四)著作出租权实际操作复朵怵I难首先,由于出租权的义务主体过于分散,可以获得的收益乂非常有限, 在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犯时,当主张权利的成本与收益相当甚至大于收益 时,权利人权衡经济利弊后只好不了了之。

这也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对现有 文献和资料检索,会发现冃前关于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如何实施出租权的 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停留在较浅显的层面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权利 人积极主张网络传播权、机械表演权等著作权新型财产权利不同的是,尽 管城乡大街小巷散布着数以万计的音像出租店未经授权擅自出租电影作 品和音像制品,无疑构成对权利人的侵权,但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主张出 租权的案例却鲜有所闻其次,由于著作权内容较复杂,著作权法中不单 涉及著作权还有邻接权最后,《著作权法》对出租权如何行使的规定也 比较粗略,并未提及出租权如何实施、由谁主张等问题,给权利人维护自 身权益带来了较大困难四、对我国著作出租权的完善(-)对“出租”进行具体明确界定以出租的方式临时使用他人的物,能节省购置物品的资金,是现代社 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经济关系在著作权领域里确认著作权人的出租权, 是维护正常的作品租赁关系,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借鉴 《欧共体出租权指令》关于著作出租权中出租的界定,该指令认为出租是 指为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而在有限期间内提供使用谈起出租权,一 般人第一反应就是我们口常生活中去店铺租借漫画可是实际上图书直到 现在还没有成为著作岀租权的客体。

出租最开始确实是以图书为主,我国 书籍出租业历史悠久,连环画、武侠小数、言情小说、文学名著等书籍曾 让•租书业盛极一时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所有权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标 的物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 绝对权,其权利对象是单一有体物,权利人可以独立支配其所有权中的任 何一项权能宙于著作出租权不同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岀租,所以应对著 作出租权中“出租”进行单独特别的规定以示区别二)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出租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岀租权的主体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像制品制作者、 录音制品制作者筹邻接权人而没有规定表演者对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 制品的出租权出租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具体到哪 些作品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享有著作出租权,却各不相同WCT、WPP没 有规定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出租权欧共体规定一切作品的著作权人和邻 接权人都享有出租权,却没有规定录像制品制作者的岀租权《WTO知识产 权协定》既没有规定录像制品制作者的出租权,也没有规定录音制品制作 者和表演者享有出租权具体来说,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対英摄制的电影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享有出租权,计算机程序的开发 者对其开发的计算机程序享有出租权,录音录像制品的邻接权人对其录音 录像制品享有出租权,表演者对录有英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出租权。

三) 扩大作品出租权的客体范围纵观各国法律著作出租权,对著作出租权客体范围的规定却不尽相 同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一个统一适应的范围具体到我国由于市场经济 还处在不断的发展中,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对出租权的客 体做过多限制的话,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传播,将阻碍我 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的交流协作因此所以应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增加表演者 的岀租权、广播电视组织的出租权并将其作相应修改并辅以为、规定善 意租用制度,即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规定出租权的合理 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对出租权进行限制来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社会 进步四) 建立出租权的集体管理机构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已将出租权确立为特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或邻接 权人的独立财产权,但出租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在实施中却存在种种 障碍从理论上看来,出租权可以由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亲自实施或者 授权委托他人实施然而在在实践中,出租权由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亲口 单独实施既不经济,也不方便,更不可能出租权可以由著作权人或邻接 权人口己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但主要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实 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 接权的制度。

具体说来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 和邻接权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与使用 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以及参 与诉讼、仲裁等活动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使得权利人权利的实 现更为便捷、高效,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权利人 的权利与社会的利益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协调,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作品的 传播和使用,并进而推动文化事业的进步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此外,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也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一社会服务 行业的兴起与发展,专业化的服务又更好地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 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纠纷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参考文献[1] 武继华:《作品出租权法律制度研究》[J],兰州学刊2009 (01)[2] 吴汉东:《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8[3] 刘春出:《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 李永明:《知识产权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5] 韦《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J],现代法学,1999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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