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论婚姻婚前财产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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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 业论文题目:论婚姻婚前财产的法律问题教学单位名 号 级 业指导教师职 称法学院 更求拉毛 20088050100310 级双学位 彭春凝 副教授2012年4月 9日摘要1关键词1正文1一、我国婚前财产协议概述1(一)婚前财产协议的定义1(二)婚前财产协议的特征1.主体不具备夫妻关系11 .涉及财产范围具有不明确性1.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保障作用1(三)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2.主体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1 .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并是主体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2.必须以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为先决条件22 .婚前财产协议应当书面化2二、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制度尚存缺乏2(一)我国没有对婚前财产

2、协议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二)婚前财产协议应规定采取书面形式3(三)婚前财产协议应适用代理制度3(四)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制类型应多元化3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制度的假设干建议3(一)明确婚前财产协议的公示途径3(二)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应当允许变更或撤销3(三)明确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4(四)明确婚前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4四、结语4参考文献4致谢4摘要:婚前财产协议是这是社会经济开展的必然结果,人们对婚姻的开放态度和理性态度与已婚男 女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多,对婚姻的信赖度提出质疑的声音越来越高。男性和 女性为了保护财产权,通常在结婚前就动产的所有权达成一定的协议。婚前协议

3、的法律效果在社会上成 为了热门话题。目前,我国法律对婚前协议的定义、特征、有效条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系列问题有待 解决。本文对婚前协议的主题、内容、模式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就中国婚前协议宣传体系的完善、要件 的改变、有效因素以及对外效力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婚姻财产归属约定生效一、我国婚前财产协议概述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个人财富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加上社会 的变革和思想的解放,婚前财产协议逐渐成为现代“准夫妻”的婚前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 165条,男方和女方可以同意将结婚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同所有或者局部分别归各自所有,协 议应以书面形式达成。没有

4、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本法第一千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符合民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基于对婚姻双方契约自由理念 的尊重,我国现行婚姻法支持婚前财产协议。由于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范围有时不单一属于个人, 因此协议不仅影响当事人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同时也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立法在这方 面上仍缺少明确必要的规制。(-)婚前财产协议的定义婚前协议的概念并没有在中国法律的特定规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民法明确 规定了夫妻合意的财产,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享有分配财产的权 利。但是,结婚后,未婚的男性和女性在结婚前后对财产

5、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要求。婚前 财产协议是指预期的配偶之间就其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其权利的归属达成的协议, 婚前协议是指在结婚之前和之后结婚但尚未结婚的婚前协议。归因和婚前协议反映了现代 婚姻和家庭生活的高度合理性,不仅防止了一些实际的金钱和财产婚姻作为谈判的诀窍, 而且是解决未来婚姻和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婚前财产协议的特征1 .主体不具备夫妻关系男人和女人签订婚前协议的时候,他们还不是丈夫和妻子,也没有结婚。因此,不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65条。丈夫和妻子之间的财产协定的相关规定。这说明婚前契 约的主题与民法典的主题明显不同。2 .涉及财产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

6、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前的财产进行划分和归属的约定,而婚后财产 的在男女双方订立协议时无法估测,由此产生了约定财产划分范围的不明确性。列如说男女双方婚前约定,结婚后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要放弃婚后共同财产的60%, 那么婚后共同财产的60%是多少?这也仅仅是个数字比例问题,没有进行范围具体说明。3 .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保障作用婚前协议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个人的婚前财产。它的角色还包括:明确区分婚前财产 和婚前财产,以增加婚前价值和利润。婚后财产制度的明确一方是财产制度的共同所有 权或分权;可以约定将来如果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配。(三)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1 .主体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婚前协议

7、的当事方必须是具有充分民事能力的男人和女人,他们已经出于结婚的目的 而结婚,但尚未结婚。同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 人订立未成年人的婚姻合同,因此,要求利益相关者在结婚前订立婚姻财产合同。不关 未成年人的事情。当然,缔结夫妻的财产合同时、根据法律,当事方必须是成年人。所 以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的男女双方中有一方被认为存在智力缺陷或精神上患有疾病的,都将 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行为主体, 已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也会被视为无效。2 .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并是主体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契约自由的先决条件是不能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

8、俗,所以协议的内容必 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协议的财产也不能超过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范围,不能以 婚前财产协议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比方说男女双方即将结婚,双方父母出资为两人购置 了一套房子,供两人结婚使用,但双方父母并未放弃房子的所有权,那么订立婚前财产协 议的子女双方不得将此房子作为婚前财产进行划分及归属,从而损害双方父母的利益。婚前财产协议往往涉及到订立双方的重大经济利益,所以协议的内容必须是订立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存在有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意图的,该签订协议将 视为无效。婚前财产协议涉及到男女当事双方婚前财产的划分和归属,只有合法并且是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才能具

9、备法律上的效力,到达协议的效果,符合立法的精神。3 .必须以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为先决条件婚前财产协议通常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结婚之前订立的协议,但是婚后订立也不会妨 碍它的法律效力。婚前财产协议虽然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签订的契约,但是它必须依附夫 妻身份关系而存在,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为生效条件。如果男女双方在热恋期间订立了婚 前财产协议而又因种种原因未登记结婚的,那么订立的协议那么不存在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协议。4 .婚前财产协议应当书面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格式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在现实社会实践中,婚前财产协议也成认口头形式,但是有效的口头协议 必须具备两

10、个条件:一是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条款均无异议;二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 证明口头形式协议存在且夫妻双方一直在履行。二、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制度尚存缺乏(一)我国没有对婚前财产协议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人们思想自由和婚姻理性的产物,当事人双方将对个人至关重要的财 产归属进行约定,既表达了现代年轻人对生活的合理规划,又表达了他们对婚姻家庭的极 度理性。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特征、生效要件、财产范围 和对外效力等做出明确的规制,从而导致社会实践中出现内容、格式都五花八门的婚前财 产协议,这些协议中既有合法合理的局部,又有不符合法律规制的地方,在遭遇财产纠纷 时,这些协议不仅

11、给司法裁判带来了困扰,同时也影响了法院判决的结果。在离婚案件中, 财产的分配首先将依据双方当事人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条款进行划分,不合法律规制的部 分那么由法院根据相关条款进行自由裁量,裁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事实上,我国立法没有 对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制,当事双方在制定协议时就没有一个符合法律的标准 进行参考。不能表达男女双方初衷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财产纠纷时就不可能完全到达当事 人所期盼的效果,对当事人也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二)婚前财产协议应规定采取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不 是强制要求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也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这就造

12、成在现实社会实践中,存 在采用口头协议的情况。当采用口头协议的夫妻在遭遇离婚财产纠纷时,当事一方就要承 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且法院也将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去印证举证材料的真实性。采取书面化的婚前财产协议,具体有以下三个好处:一是有利于将双方约定的财产范 围、归属及其他事项具体化、明细化;二是具有说服力。当夫妻感情破裂,诉诸公堂时, 协议将首先被法院采纳作为财产划分的重要依据;三是具有保障性。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 协议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既防止了口说无凭的嫌疑,又使协议的对外效力得到扩张,并 且假如有一方不慎将协议遗失或恶意损毁,在婚前财产公证处也会留有备份。(三)婚前财产协议应适用代理制度中华人民

13、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主体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成为协议的主体, 但是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委托代理。婚前财产协议涉及财产范围可大可小,当“准夫妻” 的财产实力悬殊,而另一方又不具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主体能力时,为防止功利性或金钱性的婚姻,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笔者认为应该适用代理制度。婚前财产协议只 是约定对个人婚前和婚后合法财产的处分权,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份民事合同,在法律越 来越规范、越来越表达当事人意志的今天,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应当拥 有由他人代为签订协议的权利。(四)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制类型

14、应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限定了约定财产制有三种类型,分别为财产制、一般共同 制和限制共同制。当夫妻双方想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支配或者婚后财 产各自所有但增值局部共同所有时,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其余共同财产制在现 行法律中并不被允许。笔者认为这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归属的需要,也不符合社会 经济开展的要求,如果婚后财产与婚前设想存在巨大差距,那么协议的内容就易显失公平。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制度的假设干建议(一)明确婚前财产协议的公示途径婚前财产协议因为涉及隐私问题,一般存在较大的隐蔽性,但是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往 往又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不打破当事人的隐私就无法保

15、证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被侵 害。目前我国对个人隐私保障机制的建立还不够完善,婚前财产协议也没有一个合理的法 律公示途径。为保护地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平安,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应以婚姻登记机关的 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4笔者认同此种观点。如果能够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夫妻 财产登记机关,再建立一套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便于第三人日后查核和举证,就能够在 扩张协议效力的同时兼顾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夫妻财产登记机关,既 方便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办理财产公示,又能保障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二)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应当允许变更或撤销婚前财产协议是一份处分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

16、符合适用合同规那么的条件,协 议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开始生效。婚前财产协议涉及到婚后的财产分配,对于婚后财产 婚前无法预知,如果婚后财产状况与约定时的设想产生巨大的差距,那么协议的内容就会 对一方显失公平。所以如果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状况,导致夫妻双方需要将协议的局部内 容进行适当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应当予以支持,但前提是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认可,没 有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合法的途径。(三)明确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基于立法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内容也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我国 目前尚未有立法将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进行具体规制。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 要件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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