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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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民法典绿色条款具有表达时代特色、确认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历史使命,形成了由 绿色原那么、绿色物权、绿色合同、绿色责任构成的有机体系,蕴含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中国 特色,对环境法学研究提出多重挑战,需要认真对待。关键词:民法典 绿色条款 实施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公布之后,中国进入了法典化时代。如何 学好、用好民法典,是每一个法律人面临的任务和挑战。对于环境法相关实践工作者和 理论研究者来说,尤其要学会、用好民法典中来之不易的绿色条款,充分发挥这些具有 鲜明时代特色、蕴含重大创新精神的特色条款的应有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一、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历史使命与担当制定

2、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承当着表达21世纪的时代特色、展现和确认21世纪的中 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的使命和担当,主要表达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中国进入新时代的必然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 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开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 往和期待,要求我们把实现更好的环境,保障更清洁的空气和水等环境公共物品纳入法律的 价值目标和考虑范围。用,学者要理解,此处存在民法解释和环境法解释的差异。两者在解释方法上和适用规那么上 有所不同,如民法体系自身存在着法官找法、请求权分析、裁判形成等方法。但是随着民 法典的实施,需要两个

3、学科跨越差异,进行深度融合,通过概念解释融合、规那么适用限扩、 操作机制细化等方式更好地适用民法典绿色规那么体系,并作出妥当解释。第四,实现民法典与环境法从“外部协同”到“内部协同”。在民法典一般适用的 基础之上,如何处理环境法单行法中的民事条款和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即如何处理特别 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在完成民法典内部的规那么体系协调的基础上,促进民 法典与外部规那么体系,尤其是环境法单行规那么体系的相互协调,共同推进民法典的适 用,让绿色规那么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譬如,自由是民法的核心价值,但现代民法典 已经很难独尊“自由”,私法自治的观念必须顺应社会法理的要求,并对自由内容进行修

4、正。 平安是环境法的核心价值,法律的调整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还有后代人,对个人行为进行风 险分析,损害后果实行责任分担。这些都与传统民法有相当大的差异。民法与环境法如何求 同存异,需要环境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第五,学习和关注民法与司法。绿色条款适用是民法、环境法在司法层面综合运用,对环境 法研究者至少提出了三方面的新要求:一是理解民法的方法,尤其是解释学方法和裁判解释 方法的运用,如法教义学方法的优点与缺点、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融合、裁判解释方法运 用等学科基础知识。二是调整研究角度,明确司法理念、建立司法视野,有助于理解司法规 那么的解释、适用,提倡用实证方法分析和解释绿色规那么体系。三

5、是关注司法实践,观察司法 现象、发现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理论问题,从中提炼学术命题,再通过学术研究形成系统理 论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撑和指弓I。二是实施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开展理念,是针对当前我 国社会开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挑战所提出的战略指引。五大开展理念相互贯通、互相支 持,整体推进。尤其是绿色开展理念,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 符合国家战略开展的需要。三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来看,我们走过了从污染控制到质 量规制的阶段,即将步入生态共治的新时代。如何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并防止生态环境破坏, 已成为直接调整、规范物的归

6、属和利用的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四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举措。作为一个人口、环境、资源大国,以及环境治理取得 显著成效、生态文明建设趟出新路的开展中国家,民法典的绿色化是中国义不容辞的责 任。我们在21世纪最新制定的民法典,一定要表达中国智慧、展现中国方案,这也是中 国法律人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须承当的历史使命。二、民法典绿色条款的体系构成与价值功能从2000年左右第4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开始时,如何应对环境问题、制定绿色条款 的问题就已提出,并且一直被讨论。经过多年努力,绿色民法典终于制定完成,形成了 一个较为完善齐备的绿色条款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分别发挥着不同层面的绿色功能。(

7、-)通过“绿色原那么”在民法典中确立新的价值判断标准民法典第9条的绿色原那么确立了价值的判断标准,涉及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如何看待人 与自然的关系两大基本问题,并分别作出回答:一是在民法中宣示绿色开展理念,确立生态平安价值,协调经济自由开展与生态平安的关系。 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的同时,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多元性,在确认自 然资源的经济性价值的同时,成认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并在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建立 新的平衡;将生态平安纳入民法,在交易平安与生态平安发生价值冲突,又无明确法律规范 时,可为司法裁判提供原那么性指引。二是在民法中确立生态伦理观,协调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关系。绿色

8、原那么为“经济人”注 入生态理性,成认个人的行为必须受到环境公平与正义的约束;“经济人”的“自私自利” 对人类自身生存和开展所造成的严重威胁,迫使人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抛弃绝对的 人类中心主义,建立环境正义观;将生态伦理纳入民法的基本原那么,为民法规范、条款、制 度的“绿色化”和相关裁判解释提供依据。(-)通过“绿色物权”制度体系确立环境私益与公益双重保护机制物权编通过局部绿色条款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两个角度建立了私益和公益的双重保护机 制,主要表达在以下两个层面: 在环境私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由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添附和 地役权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绿色制度体系。其中,第

9、288-296条分别就生活中常见的用水、排 水、通风、采光、日照及污染物质排放等常见生活性环境问题作出规定,确立了保护公民美 好生活环境的底线。第274、286、287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其行使,从小区绿地特 别保护、小区公共环境治理、业主合法权益保障请求权等三个方面保障小区业主的环境共同 利益,构建共有环境共同保护新机制。第322条和第375、378、379条,通过规定添附制 度、完善地役权制度,为节约资源、实现物尽其用提供了民法依据,扩展了环境权益的民法 保护范围。在环境公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物权编引入公法性内容,确认重要环境要素公有、分层保 护环境公共权益。其中,第209、224、22

10、5条等确认并扩展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 要环境要素纳入国家所有范畴,并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 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第120、326、346条规定了用益物权 行使的生态环境约束,为环境公益保障提供了反向制度激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第346条规 定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指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拘泥于现行法之规定,具有开创 性,环保意义重大。(三)通过“绿色合同”规那么明确合同履行的环保义务民法典合同编在原合同法基础上新增了四个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为合

11、同领域植 入绿色要素,对经济交易活动提出了绿色要求,对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作出了制度性回应。 这是我觉得最来之不易的条款。具体包括:第509条在现行合同法第60条基础上增加 第3款,将绿色原那么的正面指引性规定表述为“防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反 向限制性规定,明确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将绿色原那么纳入附随义务体系。第558条在现行合同法第92条“保密”后增加了 “旧物回收”义务,扩展了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同时, 新增第625条,对558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进一步具体化,并改变了后合同义务的规范 结构。第619条在合同法第156条基础上增加了包装方式不明确时按照“有利于节约资 源、保护生态

12、环境”的要求确定包装方式的规定,明确了合同法上的适当包装义务,以立法 方式确定了合同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四)通过“绿色责任”提高环境侵权违法本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采用专章方式,以第1229-1235条共七个条文规定“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责任”,使环境侵权的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等均有很大“升级”。 其中,第1229条明确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都作为环境侵权的具体类型,扩大了环境侵权 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该规定弥补了现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环境污染”而缺失“生 态破坏”的缺陷,建立起完整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第1232条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 定,第1235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

13、围的规定,均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实际承当的法律 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环境侵权的违法本钱;在法律规范层面,更填补了生态环境破坏 无对应的具体法律责任的漏洞,使司法实践中判决生态环境修复不用再借道“恢复原状”。 第1234、1235条增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的规定,解决了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诉讼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实现民法典规范与环境法中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相关规定的良好衔接,建立起一个“公法义务、私法操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 机制。三、民法典绿色条款的时代背景与中国特色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这些为数总共有30几个的绿色条款,除在内容和功能上直接涉及生态 环境保护这一直

14、观表象外,更蕴含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中国特色,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深具创 新意义。(-)对传统民法典人与自然的关系内在缺陷的突破传统民法典存在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内在缺陷。从观念基础角度讲,传统民法典是工业文明 时代的产物,秉持“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观念。从制度体系角度讲,传统民法典主张所有权 绝对,强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认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从主客体关系角度 讲,传统民法典适用主客二分法,认为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把自然置于人的绝对意志之 下。随着现代社会自然资源日益稀缺、人口迅速增长、欲求无限膨胀,依循这些传统观念所 塑造的法律制度势必会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日趋紧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15、,传统民法典 的内在缺陷正是导致现代生态环境危机的制度根源之一。当然,环境问题出现以后,民法不是没有作出回应。实际上,现代社会世界范围内各国民法 典都试图对环境问题有所回应,但其内生缺陷注定了应对的局限。由于典型的民法模式是基 于平等性、互换性的基本判断,以形式正义为基本理念、法的安定性为基本价值,不考虑资 源配置可能付出的环境代价。在此基本框架下,想要全面、系统地回应环境危机带来的时代 之问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看到,很多国家一方面对民法典进行个别修改,增加一些环保 方面的内容;但另一方面,主要是依靠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更多的环境保护专门立法。譬如德 国制定的环境责任法及大量专项立法。这些外部专

16、门立法当然重要,但解决不了民法自 身的问题。要想提升民法典自身的绿色化,创制出契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绿色规那么,就必须克 服传统民法典的内生缺陷,挣脱有碍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条框束缚。从这个意义上说,绿色条 款的写入,绝不仅是假设干条文的简单增加,而具有划时代的突破意义。(-)对中国传统生态智慧的传承与弘扬绿色条款的创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吸收中国传统生态智慧,确认和转化中国环境治理实践 经验的结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至少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吸收中国传统生态智慧,表达、贯彻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理念。基于前述原因, 绿色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破除西方民法典的主客二分理念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 慧。我们知道,中华法系内在地蕴含着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理念,包括:天人合一 的自然观成己成物,人人兼顾、人物兼顾;以时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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