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胜任现职召回管理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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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不胜任现职召回管理方案(2)学校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方案xx县区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结合党的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向惰政宣战、向惰政问责,进一 步整治干部“庸、懒、散、慢、浮、腐”等问题,有效调 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设一 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 责不适

2、应,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第三条召回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必须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党管干部原那么;(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那么;(三)过责相当,惩教结合原那么;(四)严格要求,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那么。第四 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 员,县财政供养的其他在职人员。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 实行召回管理:(一)工作不思进取、不谋干事,思想不纯、信念动 摇的;(二)精神不振、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得过且过, 不作为、怕作为、乱作为的;(三)在单位或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各自为政、拉 帮结派、搞内耗,单位干部职工或群众认可度不高、反映 比拟大

3、的;(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推诿扯皮,政令 不畅,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履职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办事效率低下,在 单位或全县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七)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 生命财产安危 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九)工作被省、州、县“一票否决”的;(十)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 的;(十一)一年内被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 (含2次)的;(十二)出现其他问题不胜任工作的。第六条不胜任 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程序。(一)提出建议。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县 直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县

4、委或组织部门提出具体的 建议、意见;乡镇(街道)党政副职、县直单位(部门) 副职由县四大家分管(联系)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提出具 体的建议、意见;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由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直单位(部门)党委 (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意见。(二)研究决定。科级干部的召回管理由县委讨论决 定;科级以下干部的召回管理由单位党委(党组)或班子 会议讨论决定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办理。(三)召回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召回不胜任工 作的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科级干部由县委有关领导开展谈 心谈话,科级以下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开展谈心谈话。第七条对不胜任现职干部

5、,经组织认定后,视情节轻 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一)集中教育。离岗进行为期2天的集中教育,教 育期间的费用由不胜任现职干部本人承当。(二)跟踪考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参与为期1至6 个月的重点工程建设或中心工作,进行跟踪考察。(三)组织处理。假设跟踪考察不合格的,采取转岗、 免职、降职、降级、待岗、辞退、解聘等方式进行组织处 理。1、转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安排 转岗。转岗原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县直部门的调整到乡镇 (不含街道)工作、条件较好乡镇(街道)的调整到遥远 乡镇(不含街道)工作、遥远乡镇的调整到另一个遥远乡 镇工作。2、免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免去现任职务。3、留级

6、降职。保存原级别,降低职务安排工作。4、降级降职。调整任低于现职级的职务(岗位等级)。5、待岗。对因不胜任现职受到两次召回处理的干部进 行待岗处理,待岗时间2个月,待岗期间扣发工作性津贴 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岗期间的干部按照转岗原那么自行选 择新的工作单位,在待岗期间找到接收单位后,由接收单 位按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待岗期满后, 仍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部门)每季度最 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一次拟召回管理人员有关材料。上报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报县委组 织部(干部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上报材料包括书面报告、会议纪要、召回管理人员名 册、情况说明等。第九条不服从召回管理的,予以辞退或解聘。第十条 对召回的干部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召回形成的相关材料 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职务(岗位)变动等 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自支自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职人 员,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具体管理方法。第十二条本方法由XX县区委组织部、XX县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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