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民间索赔国内诉讼问题研究 以“重庆大轰炸”为例郑文琳摘要:日木对华战争的遗留问题i直未予能得正面回应和彻底解决,赴曰诉讼的民间 索赔也多以失败告终在日本提起民间索赔之诉的路径本身就不利于战争受害者主张权利 文章从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角度切入,以“重庆大轰炸”案为例,解析了由中国法院管辖 该类案件的法理基础和事实依据,明确了受害者的请求权范围,阐释了在中国法院审理的 具体法律适用关键词:日木侵略战争 民间索赔 内国管辖赔偿请求权人权法引 言战争对人类的伤害是颠覆性的,战争行为不仅会造成人类生命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会极 大破坏人类生存的口然环境,进而影响全人类当代或后世几代人的生存权益随着科学技术 的突飞猛进,空天站逐渐成为战争的主要形式空天站的攻击区域往往不仅局限于作战双方, 也可能祸害至其他周边国家;所攻击的口标往往也不仅局限于军事口标,也包含了民用设施 或无辜平民这样具有毁灭性的战争需要在国际法律层面上对战争尤其是违法战争进行遏 制重庆大轰炸”是□本在二战期间从1935年至1943年对中国大重庆地域发起长达五 年半的“无差别轰炸”,它成为美国对口本广岛、长崎投递原子弹战争的战略根源,而随后 的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都无疑复制了这种同态复仇式的轰炸战略。
笔者认为仅仅讨论对战争的未来防范显然不够,对战争受害者进行救济的制度设计也应予 以充分重视发现或设计利丁战争受害者救济,最高限度加重战争发起国的违法成本业已 成为国际社会的战争防范理念和原则这样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现行国际战争法的完善,有 助于维护国际人权法基本的正义与公平理念,同时也能促进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当然, 这也是木文以“重庆大轰炸”案为研究范例的现实意义和学术意义I自2004年8月起,在中IT两国律师的合作参与下,重庆人轰炸中的受害者们向口本东京法院提起了要求口本政府进行损 害赔偿Z诉截止2 0 0 9年1 0月,已有188名原告起诉,包括來自重庆、四川成都、自贡、泸州等地受害者分别四次 提起诉讼,现一审诉讼程序尚在进行中一、国内诉讼的现实背景与法理基础(一)、对日民间索赔案的现实背景日木侵华始于上世纪30年代,日木军国主义为拓展疆域、掠夺资源,建立所谓的“大 东亚共荣圈”而向中国发动了侵略战争,“南京大屠杀”、“重庆大轰炸”、“细菌战”、“毒气战”、“强 序劳工”和“妇”等重大事件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埋在地下未爆的炸弹和遗 留在东北等地的化学武器至今仍持续性地危害中国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存环境。
自上世纪八 十年代以來,追索口本侵华战争对平民所造成的伤害事实及赔偿责任,恢复和维护历史真相 等战争遗留问题被重新提起以自然人个体为原告,以F1本国政府和企业为被告的战后索赔 诉讼,已经在日木和美国被提起在日木,该类案件依据《海牙公约》(关于陆战法规惯例 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相继提起;在美国,“妇”和“强掳劳工”案 分别依据《Hayden法案》\《外国人侵权行为申诉法》(Alien Tort Claim Act)以及《外 国主权豁免法》 Hayden法案是1999年7月18 I I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公布的关于笫二次世界大战中受到强迫劳动的受害者可以捉起诉讼以 及直到2010年为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案 《外国主权豁免法》是美国将外国政府主权豁免的国际惯例引入其国内法而制定的例外 “国家无答责”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发生违法的侵权损害,受害者最多也只能追究其个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追 究国家或者公法人的责任,即国家豁免其法律责任参见:管建强.跨越对日民间索赔的法律障碍[M].香港:三联书店有 限公司.2006年.第69页 普林兹是持有美国国籍的原屈住丁•斯洛伐克的犹太人,曾被收容丁•纳粹德国的强制收容所,并被强迫在德国的飞机工厂 从事奴隶性的劳动。
战后普林兹居住于美国,1955年依据德国的联邦赔偿法提出赔偿申请,但因不是德国国民,被认定为 没冇领取救济金的资格1992年,普林兹以徳国政府为被告向萸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就非法拘禁以及眾力行 为作出损害赔偿,就强迫劳动支付报酬普林兹案址然没冇得到胜诉,但却得到美国媒体、国会议员和犹太人团体的广泛 支持普林兹气候又将徳国企业诉Z法庭,故终以数而力马克的金额和解获胜 (Foreign Sovcrcign Immunities Act)提起但在两国提起的对日民间索 赔诉讼均遇到国家无答责「时壁、国家主权豁免等法律障碍以及政治障碍,大部分案件都以 原告败诉而告终或被搁浅至今尚无结果,但在日木提起的被告为三井矿山公司和西松建设公 司的劳工索赔案件分别以原告胜诉及和解结案为结果,这成为浩荡索赔之路中的“力花丛中 一点绿”,给与受害者们些许安慰此外,美国就普林兹(Princz) §案与徳国政府Z间进行 的外交磋商,最终促成德国为被强迫劳工受害者设立了规模为100亿马克的“记忆、责任和 未來“的基金美德之间这种通过外交途径促成战争受害者最终得到救济的方式值得借鉴迄今为止,日木对华战争的受害者向中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过以日木熊谷建设公 司、住友石炭矿业公司、住友金属矿山公司为被告的劳工索赔案,这也是唯一的一次国内诉 讼经丿力,但该案却被遏制在襁褓中,至今被不置可否,无法进入立案程序,这无疑冇损受害 者的止当权益。
口本侵华战争所残害的受害者们现因年迈而终会逐渐逝去,而受害者们的深重灾害还会 世代延续,有损国家利益的战争在现今这种世界格局下还有可能继续发生,我国无论基于人 权道义、民族尊严、国家安全还是国际法理,都应该探讨如何在国内受理并审判该类案件二)日本对战争受害者的侵权行为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 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6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结果 的确定性,英责任性质则屈于民事责任针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产生的空战,国际社会于1923 年制定了《空战法规》,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一般民众进行威吓,对于不具有军事性质 的、以破坏、损毁私有财产、造成非战斗人员伤亡为目的的空中轰炸应予禁止 1929年 日木参与签字的《海军条约》也有类似规定:“禁止以对平民造成恐怖、破坏或损害非军事 性质的私人财产,或伤害非战斗人员为目的的空中轰炸显然,在“重庆大轰炸”期间, 国际上早已确立了 “恐吓、伤害非战斗人员”为目的的轰炸是违法的国际惯例因此日本 对华战争系日本违反国际法而发起的侵略战争,对于重庆这朋不设防城市的无辜平民所实 施的无差别轰炸更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当时已经确立的关于空袭规范的国际习惯法另一方面,发起侵略战争的国家应对于违法行为所致的损害负侵权责任也是国际法中 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战后,违法战争的国家应该偿付赔款的观念便已出现在国际条约规定 Z中《凡尔赛和约》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协约国认定,而徳国及其同盟国承认,徳国 及其同盟国侵略行动,以战争加诸协约国,应对协约国及其人民所遭受Z损失负其责任“° 自此后,侵略国应负担战争所致国家及其人民一切物质上之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就被国际 惯例并由国际强行法所确认因此日木对华侵略战争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是法定责任,非 合同所约定之责任H本政府发动的战争加害行为与中国受害者生命健康、精神、环境权、财产等损害Z 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依法承担国家责任和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生命、身体健 康和环境权属于人权范畴人权是全人类所冇成员都享冇的与生俱來的尊严,是平等而不可 让渡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和平的基础「关于受害者生命、身体健康(包括精神健康) 及享受适于生存的环境权利正是这种人类与生俱来的不可让渡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权之范 畴这种基本人权的损害系受害者个人生而享冇的自然权利,理应纳入日本对华侵略战争的 责任范畴这种对受害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赔偿不同于一国侵犯他国主权行为的国家责任承6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7年.笫228页。
7邓正来主编.王铁崖文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88-189页8国家责任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其因战争、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这种国家责任包括停止国家 不法行为;承诺保证不再重复该项不法行为和进行损失赔偿9 Malcolm N.Shaw . International 厶aw(影印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247 页担,不应适用国际公法的程序來解决对F1民间索赔案件的被告主要是F1本政府,在其他国家起诉会产生“国家主权豁免”的 认知障碍,可能被受案国的法院归入到公法领域(在美国即是如此),最终导致犯战争罪的 日本免于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适用,现在国际社会也有 “绝对主义”和“限制主义”Z争笔者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遏制不法战争的发生,增加 侵略国的违法成本,应该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加以限制性适用对于此类涉及全人类共 同利益的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应该剥夺侵略国的绝对豁免权,而对于受害者索赔请求权的 定性则应当以具体权利本身的性质来界定其是属于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对日索赔诉讼 中,受害者均以个人自身所受的身体、财产权等损害为请求内容,属于典型的私权。
因此该 类案件不能因为被告的主体身份性质而否定案件其他绝对的私权因素综合口本对华战争的违法性、损害的确定性、关联性以及受害者个人主张民事权利赔 偿的各种因索,笔者认为,受害者向F1本政府主张的个人民事权利的赔偿权应属私权范畴, 和国家间的相互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着木质不同,应根据其私权的属性来界定该类案件的 法院管辖和法律适用,而属于公法领域的国家责任则应通过国际法院或外交途径来认定或 磋商解决三)国内诉讼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由于在侵略国D本和第三国美国进行对F1民间索赔诉讼均因各种因索无法得到公正的 解决,受害者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救济,中国人民的精神伤痛无法得到抚慰,寻求对受害 者最为有利且符合国际法规定的诉讼方法应该引起中国立法者和学者的重视而对于受害 者最为冇利的诉讼方法无疑是首先确定在H本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中国国内法院作 为案件管辖地由中国法院管辖既符合国际法的基木规则和习惯也符合中国国内法律Z规 定1. 国内诉讼有利于关键证据保全证据是一个案件实体审理的最核心因素,没有了实休证据,案件的审判即无任何实际 意义和进行Z必要中日战争遗留问题的战争受害者们不仅是对日索赔诉讼案的原告,同 时也是侵略战争见证的人证和受战争残害的物证,他们残疾的身躯和封存的原始记忆是案 件最直接的原始证据。
而这些受害人均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大都家境贫困,出国应诉舟 马劳顿、费用昂贵,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人身保护在日木已经提起的索赔之诉过程中,已 经有一些老人先后去世,最终没能听见法院的庭审、看到公正的判决,直到临终时仍不能了却毕生Z痛,无法最后听见□木政府的真诚致歉,只能将遗憾Z情葬于地下、流于后世 证据的最大作用在于从法律上还原历史的真相,证据没冇了,案件事实自然无法查清所 以考虑对受害者有效的人身保护则是该类案件审理之核心,而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最有利于 证据保全2. 国内诉讼符合国际法通行的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每一个主权国家均享有属地管辖权,即对于发生在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均享 冇管辖权而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曲侵权行为地国家法院进行管辖结 合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确立和赔偿标准等要素也应根据行为发牛的吋 间、地点和损害后果来进行判定,其实施地和结果地是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以 侵权行为地法院为管辖地既是案件现实审判Z需耍也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在侵权行为地审 理该类案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