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的现状与思考

上传人:hh****pk 文档编号:287252030 上传时间:2022-05-0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6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司法鉴定的现状与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对司法鉴定的现状与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对司法鉴定的现状与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对司法鉴定的现状与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对司法鉴定的现状与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司法鉴定的现状与思考(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对司法鉴定的现状与思考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中证据的一种,与其他证 据相比具有科学性的特征,并且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因此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 位和作用,它不仅本身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还可以对其他证据进行识别。目前,法院审 理案件中就有约20%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方能定案,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高低已经成 为影响司法工作水平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改革, 但是司法实践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司

2、法鉴定 制度。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 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 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秦汉以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 鉴定逐渐兴起与扩大。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稈度:唐代将鉴定人“作 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 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 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备自办案的需要,分

3、别制定了部门鉴定T作细则, 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逍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 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乂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 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以及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 定规则。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T作细则(试 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 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

4、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 定标准等。由于缺乏完整、统一、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稈,针对同一事实, 往往出现几种不同的鉴定结论,科学上很难判断真假、法律上很难评断是非,难以保证司法 鉴定中的科学性、客观性、公证性,影响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而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保证侦杏、检察、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部建立了 与木部门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乞白为鉴 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泊侦1=1鉴、泊检白鉴”和泊审白鉴的管理体制虽有利于诉讼 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 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

5、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在司法鉴定各项制度的设叠上存在种 种不匹配和扭曲的现彖,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同司法人员一样应实行冋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 立于双方当事人,以体现保持“中立鉴定人”的底蕴;另一方面乂规定这些人员属于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如列入司法机关人员编制、享有公职人员身份等,使鉴定人处于不能中立的结构 中,致使鉴定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 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正是基于对上述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批评,2005 年2月28 LI第I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I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6、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原来的司法鉴定制度进 行了重大的改革。决定要求,除侦杳机关为侦杳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而在内部设立的 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都应当独立于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Z外。法 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职责是审查判断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案件证据、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 进行裁判,不宜自行进行司法鉴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保证 执法公正,也不应设立鉴定机构。因此,决定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 设立鉴定机构。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同时考虑到国家关于政法机关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决 定将司法鉴定推向社会化,中介化。因

7、此出现了众多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些司法鉴定机构 经过决定规定的登记手续后,在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监督下,可以面向社会接受委托 提供鉴定业务。关于鉴定机构Z间的关系,决定基于鉴定是运用技术或专门知识进行鉴 别和判断的活动,其性质上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都需要法院最 终审查判断其可采性和证明力,不存在级别高低Z分考虑,还规定:各鉴定机构Z问没有隶 属关系。这意味着各鉴定机构都是依法设立、可以依法接受委托为他人提供鉴定意见的独立 组织。各鉴定机构Z间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屈,没有高低Z分,所作的鉴定意见也无高低 之分。三、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决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取消了

8、鉴定机构, 工作职能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成立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所有的司法鉴定都由社 会中介性质的鉴定机构完成,而法院负责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查、登记入册;对决定司法鉴定 的案件进行鉴定机构的选定、委托及事后监督等。改革示的司法鉴定制度与以前相比,虽然 解决了司法鉴定中“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啲现象,关系上好象理顺了,形式 上好象公正了。但是从决定实施的三年来,笔者在从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操作 中,觉得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暴露出来的新问题不少。1、当事人负担的鉴定费用大大增加以法医鉴定类案件为例,决定实施前,由于鉴定机 构设在人民法院,鉴定人员是法院工作人员,T资及实验、检

9、杳设备由国家财政保障,对鉴 定案件的收费仅彖征性的收取50元。决定实施后,由于司法鉴定机构转变为社会中介机 构,成为了企业性质,一方面企业必然以赢利为目的,另一方面鉴定机构的登记审核必须具 备一定的人员配备,客观上也提高了司法鉴定的运营成木,因此所有产生的费用增加只能通 过鉴定费的形式体现出来,报终由当事人来卖单。根据浙江省现行的收费标准,法医鉴定类 案件收费平均每件在120()元以上,系原來的20多倍。许多案件还需要多次鉴定,个别案件 的鉴定费用甚至已经超过诉讼标的,令当事人不堪重负,而鉴定费用当事人往往归纳到“诉 讼费用中,因此,虽然国务院降低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但是个别案件的实际敕体费用

10、不 降反升。2、重复鉴定的现象有增无减决定实施前,由于不同的系统往往根据各白的工作需要 在木系统内建立起各自的鉴定机构,导致各种鉴定部门林立。公、检、法系统设立的内部司 法鉴定中心,均有从中央到县(市)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网络。各部门鉴定机构之间彼此独 立、备自为政、各守门户的现象严重,在某种场合可能导致出现多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 统一,重复鉴定的现象,但是这主要出现在刑事诉讼中,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很少发生。决定实施后,由于对司法鉴定的启动者无明确规定及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无次数上的限制。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案件原、被告双方、律师事务所分别委托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多份鉴定 结论。进入诉讼程序示,一

11、旦当事人觉得鉴定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便会申请重新鉴定,使得同 一问题反复鉴定,同一待证事实出现多份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有增无减。3、鉴定质量不高、公信力不强司法鉴定是一个科学问题,司法鉴定结论应该忠实于事实 真相,应该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公证性。决定实施前,公、检、法系统设立的内部司 法鉴定中心,由于有从中央到县(市)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网络。同一系统的上下级鉴定机 构还存在监督和制约的关系,对初次鉴定如有异议,还可中请由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 鉴定,必然使鉴定机构认真的对待毎一个案件。决定实施后,由于各鉴定机构Z间没有 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存在级别高低Z分,缺少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并且设立了众多

12、社会 中介性质的鉴定机构,他们为了争夺案源,相互竞争,一方委托的案件明显偏袒该方的有 与当事人事先协商鉴定达到什么程度收取多少费用的有更有甚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不惜通过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非法鉴定,仅我省就处理了多家鉴泄机构,使司法鉴定结论的科 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很大的怀疑。四、完善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1、明确鉴定结论性质及证据地位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 种,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实践中在鉴定结论的性质、证据地位等问题上 存在认识错误,首先应明确其性质及证据地位。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a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 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

13、、检验、分析后给出的判断性意见。它是鉴是人认识活 动的结果。鉴定结论的形成通常基于特定的物理实体、特定的人或物,其间要运用相应的科 学知识、方法和仪器,因而我们说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但因鉴定必须由人来完成,且鉴定 结论是鉴定人认识活动的结果,所以鉴定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及其拥有的客观认识条件均将影 响到鉴定结论的给出。从这个意义上说,鉴定结论并不必然是科学的、正确的意识;那种认 为“鉴定结论是科学结论”的观点相应也就是错误的。正因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 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 须杳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将鉴定结论列为一种法定证据,是

14、崇尚科学和文明司法的必然结果,这正如某学者所说“从 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技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是人类司法证明方式的第 二次重大转变。”科学的鉴定结论对排除刑讯逼供、保护人权具有进步意义,对我国目前 讨论激烈的沉默权问题也具行现实意义。但是我们在强调鉴定结论的重要性的同时,不能迷 信它,不能不加辨别盲目采信。这就涉及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高低的问题。正确认识鉴定结 论的证据地位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与鉴定结论冇关的问题的前捉。英美法系实行当 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视鉴定人为专家证人,将鉴定结论视为意见证词专家证人的意见证 词;鉴定结论并非一类独立的证据。在我国无论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未

15、规定鉴定结 论处于优先采信的地位,由此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只是一般的、与其它证据相并列或地位相 同的证据,同样必须经过质证、认证后才能被采纳采信。2、改革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一般由当事人双方 或一方中请而进行,法官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审杏后,决定是否就案件中的某一专门事 项进行司法鉴泄。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司法鉴定的决定权是由当事人双方平等拥有的,法 官一般只是根据法律确定的原则和规则,在一方提出申请时作出是否接受的裁断。而大陆法 系国家采取的则是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法官不仅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而且在 诉讼过程中就某一专门事项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也具有决

16、定权。不过,我国在司法鉴定的决定 权问题上,采取的是吸收和融合上述两大法系的作法,一方面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前提, 将鉴定决定权交给当事人,另一方面依职权决定是否鉴定,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处 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要当事人一方认为某方面的证据对白己不利,可 以不考虑证据事实的客观存在,抓住其中的微小缺陷或疑问即向法官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然 而,法官不可能力事皆通,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疑点,主观上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 利,有利于作出公正裁决出发,多数是采取顺应的做法,以免“引火烧身”,无原则的接受请 求。殊不知,不合适的鉴定结论,有可能引发二审、再审等程序,在每个稈序中都有可能就 同一事实发生争议。引发的后果可能是没完没了的鉴定,其结果适得其反。诉讼过稈中由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鉴定问题,尤其是重复鉴定,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和可行性。面对当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