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依法维权的瓶颈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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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依法维权的瓶颈及对策摘要:高校学生具有国家公民、受教育者和消费者的三重身 份,然而在群英荟萃的各大高校中,大学生却在以法维权之中突遇 瓶颈。本文通过分析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公民权的复杂关系,找到大 学生以法维权难的症结所在。认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高校自 治观念的进步,提高学生维权能力,尊重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対 于改善高校学生以法维权难的问题有促进作用。关键词:学生权利 法权关系 维权瓶颈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开始有了质的飞跃。越来越多 的人加入了法律的阵营,大学生作为国家教育的高端人群,对于法 律维权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当他们的权利遭到侵犯时,依法维权成 为首选。所谓瓶颈,一般

2、用来形容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停滞不前的状 态,这个阶段就像瓶子的颈部一样是一个关口,再往上便是出口, 但是如果没有找到正确的方向有可能一直被困在瓶颈处,也有可能 直接影响大学自治安全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正如目前,在我国 的各大高校中,学生以法维权困难,学生与校方产生纠纷的案例屡 见不鲜,不利于高校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理清高校管理权和学生 公民权的复杂关系,找到走出瓶颈的途径。1 陷入瓶颈的原因1.1高校治理权与学生公民权难寻平衡点高校治理权1:高校治理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权?这在教 育界、法学界颇有争议。“权”的含义有两种:权力(powed和 权利(right)。权力表现为支配和决定;权利是

3、为与不为一定彳亍为 的叮能性。治理是指对人、事、物进行的组织和安排活动。结合 这两者,笔者认为,高校治理权是国家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为了 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赋予高校对其内部的人员、事务、财物 等进行组织、安排的一种公共权力。在单一制国家中,高校的公 共权力直接来自政府,由政府机关将部分治理权下放给高校有的 学者将高校治理权界定为一种行政权或者准行政权,这也有一定 道理,因为高校治理权的运作在大多数情况下存在于教育、人事等 行政管理关系中,但是这样的界定不能反映高校治理权的全貌。因 为行政权必须以行政管理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学校与学生之间 的法权关系并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除了教育、人事等行

4、政 关系外,还有契约化的民事关系,特别是就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张 力关系而言,还存在高校治理权作用和影响下的私人财产权、人 身权等关系。因而从完整意义上讲,高校治理权的法律属性应当是 宪法性的,而非简单的行政法性质。学生公民权lh学生的公民权主要来自宪法和各项部门法。据此 可以推知,学生权利是得到社会认可(一般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 以规定的)并有所保障的学生利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实质上是学 校公权力与学生私权利之间的法权冲突关系。一方面,出于教育的 目的和学校内部治理的需要,学校有权自行制定规则并行使强制 性措施;另一方面,学生作为国家公民,又具有宪法所赋予的基 本权利,用以保护公民免受政府和其他

5、公共机构的伤害。这就需要 用法律来规范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对于高校学生宪法公民权 的涵义,学界主要有3种学说:政治性权利说。学生的宪法公 民权的木质就是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为扩充其参政的能力而要求国 家提供的基本权利。其特点就在于把公民权利和民主政治联系起来, 重视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间的紧密结合。 生存权说,又被称为 经济性权利说。一个人的各项基木权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木保障, 也被称为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天赋人权说。这被认为是世界宪 法理论的主要成果,认为个人的公民权是与生俱来的,要求国家积 极地创造各种条件使个人通过学习等来发展和完善人格的权利。这 3种学说都有道理,分别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

6、学生作为一国公民 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通过对上述两个专业词汇的含义讲解以及性质剖析,不难发现, 高校治理权与学生公民权在一定环境里,一定条件下,一定程度上 都有着或多或少的交集和重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实际上是学校公 权力与学生私权利之间的法权冲突关系。因此,高校学生的权利保 障就显得有些特殊,他们具有学生和公民的双重身份。作为一位合 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作为一 名高校中的普通学生,他又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当权利与义务 撞车的时候,纠纷出现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在高校严肃的校规阴 影下变得艰难。多年来诉讼涉及的案件包括:学校拒发学位证、 毕业证,学校侵犯学生的名誉

7、权、隐私权以及受教育机会等等。这 些案件的审理时间往往很长,而各地法院做出的判决却又大相径 庭。这更加说明了权力与权利难制衡。这成为大学生维权难的一大 原因。1.2相关教育法制制度不完善1.2. 1关于高校权力的条款过于概括和原则。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 权利,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 管理的特别权力,但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宽泛 给高校太大的自 由裁量权。管理权规定的抽象性、权力性质的不明确性,纵容了 高校在实践中延仲自身权力;更由于诸多原因,这些具有天然扩张 性的特

8、殊权力未能得到恰当的监督和制约,却成为高校保护自己 利益的工具。这些权力常常被高校滥用,并时有侵害学生权利的事 情发生,给学生捉请诉讼带来了疑惑经常导致司法实践中是民事 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争执2。1. 2. 2关于学生权利的条款过于简单和狭窄。我国教育法律法规 中,大学生的义务多,权利少,偏重义务本位,不能够充分突出 大学生权利应有的法律地位。在教育法中有一些规定,这些 规定都较为笼统和概括,类似“应当”、“应该”、“鼓励” 的词语用得比较多,缺少独立的处理办法,这些问题致法律规定 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初衷和精神难以保证2。1. 2. 3关于高校的教育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备。教育法规定的法 律责

9、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对行政主体构成教育行政违法或 部分不当的行为做出惩罚性的规定。高等教育作为教育纠纷高发领 域,如行政主体在招生中营私舞弊、教学质量达不到法定的教育 标准、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止、不按规定授予学位、对违规学生 处罚过重等行为时有发生,但现行教育法律责任制度大多采取了 回避的态度,这种回避让学生的维权陷入到一个尴尬的处境。高 等教育法对于许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其制裁措施 均未做出明文规定,多处条文仅仅规定了行政处分,但至于是什 么样的处分则难以操作,这种宽泛的法律后果带来了执法上的难 度。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制裁后果,职责不 明,法律就没有了约束作用

10、,无法实现其规范行为、保护正义的 目的。1.2.4法律程序性规定严重不足,法律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差 。综上所述,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还存在着明显的漏洞,这将使得 大学生以法维权的道路十分坎坷,也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校与莘莘学 子之间和谐友好关系的构建。大学生正是在许多这样或那样的纟比漏 中一点点地耗尽自己的权利,遇到侵犯自己权利的事件却难以运用 法律的武器捍卫尊严。立法不全面,执法不彻底,让一些法律明文 由金科律令变得只剩下白纸黑字,失去法律制定的初衷。从长远來 看,这是中国高等教育的悲哀,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倒退。亡羊补 牢,为时不晚。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变得尤为关键。1.3高校学生维权能力欠缺。首

11、先缺乏法律的相关知识,较多高 校未曾普及法律知识;对维权缺乏求知欲,为了提高就业率,是否 通过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是否获得各种资格考试 的证书,高校学生忽略道德素质和法制教育的学习,合法与违法、 犯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认识不清、界限不明;对维权的信心不足, 导致突遇瓶颈吋选择了不正确的解决途径等。2 走出瓶颈的对策2.1完善法律法规,学生权利及其保障有法可依2. 1. 1立法方面,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把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呈现的重要法律问题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轨道。 应通过教育法律的规定,明确高校和学纶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 规定高校和学生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时,应当列明

12、这些关系的法律 性质,并注明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之间的关系。 针对当前学生受教育权为主要侵害对象的现状,有必要首先由最高 权力机关授权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统一的学生条例,把宪 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具体化、条文化,待条件成熟时再 上升为学生法3。2. 1. 2执法方面,高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 定执行,未经法律规范允许或者无法定依据的管理权不得行使;高 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情节和程序操 作,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涉及到勒令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 籍等可能侵害到学生受教育权,必须做出处罚行为吋

13、,需谨慎为之, 如采用举办听证、进行专门调查等形式,准确地认定事实,严格依 照程序,并给予学生诉答辩的机会和时间。做出处罚决定以后,还要 征求学生本人的意见,若学生不服,可在限期内提出申诉,请求复查; 若学生仍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2.2高教管理思想转变,不断推进依法治校:司法介入教育界, 学生权利可获救济。但由于法治精神的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特别是学校管理存在瑕疵和学生维权能力缺乏等原因,即使高校在 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多项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 对程序性权利的侵害,学生却很少得到相应的权利救济4。2. 3加强高校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高校学生的权利可

14、概括为包含 生活方式选择权、人身物质保障权、民主权、文化教育权在内的实 体性权利和包含求偿权、知情权、陈述和中辩权、听证权、中诉权、 申请仲裁权、诉讼权在内程序性权利。同时,权利与义务的内在规 定性要求高校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为 了使高校学生权利救济落到实处,微观上,高校学生是法定权益的 拥有者、维权行为的基本主体,应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促使学 生正确维权。2.4建立高校学生教育救济途径Z间的合理联系:根据不同的情 况分别采取以下的救济渠道:一是申请教育仲裁;二是对涉及侵犯 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宜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 对高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或作出

15、拒绝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决定不服的,认为严重侵犯其受教育权的,应当向上一级教 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学生对高校对 其作出一般违纪处分不服的(但未严重侵犯其受教育权的),可向 行政申诉机构再次申诉,行政审诉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为终局决 定。在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法律济制度后,鼓励学生先穷尽申诉、 复议的救济途径,再提起行政诉讼5。2.5加强高校学生的素质教育,以促进正确维权。学校应当注重 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捉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可用各种案例及处 理情况帮助学生学会维权,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引导学 生用理智和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培养学生树立维护法律尊严的思 想意识

16、和自觉遵守法纪的良好习惯,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避免突遇维权瓶颈时选择不正确共至不正当的解决途径。总之,实现高校学生走出维权瓶颈,须对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和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充分尊重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合法行 驶高校管理权;改善学生的维权能力,以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高校学生公民权得到保障,彻底解决高校与学生权利发生纠纷的问 题。参考文献:1吴延溢,喜双庆学生公民权与高校治理权的冲突及其解决机 制,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j 2006, 12(6):73-74:2胥庆余浅析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缺失,扬州大学学报3 黄玉珍论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9,6(11):2464 汤帮耀,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湖南农业大 学硕士论文s. 2009:45 汤帮耀,岳柳,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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