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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规定,经研究,我省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于2011年4月10日举行。现将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
2、,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组织考试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各市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珠算五级等级考试由各县级以上(含县级)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 三、部分考试科目的免试条件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
3、理、理财学)的人员,可以凭相关毕业文凭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自毕业文凭签发日至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日的期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两门科目,只需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 请各考生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自主选择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门科目。考试之前,考试管理机构不进行免试科目资格审查。 不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免试条件,必须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并参加各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珠算协会组织的珠算五级等级考试。四、考试报名办法和时
4、间 1.2011年度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方式进行。考试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省级单位人员以及在杭部属院校、省教育厅直管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组织报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在考试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具体办法。凡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报名网(网址:),按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报名及交费。已在网上报名但未在网上付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2报名时间为2010年11月10-19日。3考生通过网上交费系统交纳报名费及自主选购的考试辅导教材费。4各市、
5、县(市、区)财政局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至少设立一个自助报名点,并配专用设备、专人辅导,按照规定的程序辅导考生进行操作,以确保网络报名工作顺利实施。5各市财政局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及时做好试卷需求量的统计工作,并于2011年2月18日前将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及试卷需求量统计表(见附件1)报省财政厅会计处。6已在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报名网上报名并交费的考生于考试前10天内,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报名网(网址:)下载打印“准考证”。五、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2011年4月10日。 上午9:0010:3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下午14:00-16:00 会计基础 六、考试辅导教材 为
6、便于考生全面系统了解掌握财政部2009年10月发布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大纲的基本内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有关辅导教材。考生可在网络报名的同时自主选择,确定是否需要订购相关考试辅导教材。 七、考试收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287号文件执行,即每科目35元。八、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3种。九、试卷印发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试卷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统一印刷,考试试卷和答题卡领发时间另行通知。十、阅卷及考试成绩的核定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阅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7、。各市财政局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将答题卡及相应的数据送达指定地点。阅卷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阅卷工作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确定单科、全科合格标准,核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于2011年4月30日前公布。 3考试合格人员可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报名网(网址:)下载打印“合格证书”。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该科目成绩合格,可打印单科合格证书(该单科合格证书必须与有效文凭同时使用才可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两科目的,必须两科同时合格方可打印全科合格证书。上述单科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均为当年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十一、工作要求 1会计
8、从业资格考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浙财会字20033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考务规则,严肃考风,维护考场纪律,保证各项考务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在报名、考试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省国家机关、社
9、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 出纳;(三) 稽核;(四) 资本、基金核算;(五)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 总账;(九)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10、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杭的省级和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二、市级(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及本辖区内中央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三、县级(包括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本辖区内中央、省级、市级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四、外省及本省各市、县(市、区)派驻省内其他地方的单位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五、不与任何单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我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
11、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第五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内部工作制度。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受理确认及证书的签发,实行受理与审核岗位相分离的控制制度。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
12、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为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及有关参考资料。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13、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第十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初级会计电算化由各市(地级市)财政部门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考试;珠算五级等级鉴定由各级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考试。第十一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科目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珠算等级鉴定考试由省珠算协会统一命题。第十二条本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考试办法、考试考务规则,并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各市、县(市
14、、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考试考务工作。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第十四条符合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管理权限,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四)有学历(或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
15、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