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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第041条(生产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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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第041条(生产者责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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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规定一、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条对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 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 则,各国多经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疏忽责任)再发展到现在的无过错责任的过程无 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无论行为人冇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 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 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责免责及减责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多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 次•产品责任》第一条规定,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缺陷产品,应 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责任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笫二条规定,住产者对因 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笫七条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 制或排除这种责任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不考虑 其是否有合同关系。

《魁北克民法典》第1468条规定,动产制造商负有责任赔偿因物件的 安全瑕疵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即使该动产作为不动产的服务或运作冃的结合或安置在不 动产上,亦同大陆法系国家也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笫1386-1条规定, 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论其与受害人是否冇合同联系口 本1994年制定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制造业者当其物品交付后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 的应负赔偿责任1985年通过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一条规定,商品制造人对于:其产品瑕疵所致 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明知或可知瑕疵的存在到了 1989年,英国、希腊、意人 利、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和德国已把这一指令纳人本国立法荷兰于1990年,比利时、 爱尔兰于1991年分别依据指令制定了国内的产品责任法欧共体制定的《关于人身伤亡产 品责任公约》第三条也规定,制造者应承担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 任地处亚欧的俄罗斯在其民法典第1095条规定,因商品、工作或服务的结构、配方的瑕 疵,以及因关于商品(工作或服务)的信息不可靠或不详尽,而造成公民牛命、健康或财产 的损害及法人财产的损害,商品的出售者或制造者,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人应负赔偿责任, 而不论他们是否冇过错,也不论受害人与他们冇或无合同关系。

同时规定,本条的规定仅适 用于以消费目的获得商品(完成工作、给予服务)的情形,而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使用情 形不适用埃塞俄比亚、蒙古、越南等发展中国家也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出了规定,例如《埃塞 俄比亚民法典》笫2085条规定,为营利制造商品并向公众销售的人,应对因该商品的正常 使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蒙古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如果由于其制造、设计、 配方和其他方面的缺陷,商品、服务和完成工作的结果引起了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之损 害,应市具牛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此等损害《越南民法典》第632条规定,从事牛产、经营 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因生产、经营的粮食、食品、药品或其他商品不符合质量标 准从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必须赔偿损害再来看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之一规定,商品制造人因具商 品Z通常使用或者消费所致他人Z损害,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制定Z前,我国现冇法律对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冇,民法通则笫一百 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 担侵权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 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具他财产损害的, 牛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笫四十二条还对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rfl于销 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看法不一,大致冇四种观 点: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冇无过错,只要产品冇缺陷并 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数人主张此说二是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我国正 处于经济发展中,还不具备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产品生产者、销 售者只对白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即可免责三是过错推定原则认为产品责任 既非过错责任,亦非无过错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即产品缺陷的 事实木身,应视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冇过错,即过错推定四是二元归责原则认为产品 责任既适用无过错责任,也适用过错责任,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产品质量法笫四十 一条已明确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笫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在广泛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充分调查研究国内实际悄况下,立法部门经过多次研究论证, 在产品质量法的慕础上,在木条对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只耍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 当承担仪权责任二、关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木条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具有缺陷;第二,须冇缺 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笫三,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关于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构成产晶责任的首要条件,可以说,没有产品缺陷,就无所谓产品责任从 国外不同国家及相关公约看,关于产品缺陷定义虽然表述不同,但其意思都与产品的“不安 全性”或“危险性”相关,基本都将产品缺陷的定义建立在产品欠缺安全性的基础上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将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产品警示说 明不充分该重述第二条规定,一份产品在销售或者分销的时候,包含制造缺陷,产品设计 存在缺陷,或者因为缺乏使用说明或警示而存在缺陷,该产品构成缺陷产品1)如果产 品廿离其设计意图,即使所有町能的关注在制造和销售该产品的过程中都已尽到,该产品存 在制造缺陷;(2)当产品Z可预见的损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或其他分销者,或者它们在 商业批发销售链中的前手的更为合理的产品设计加以减少或者避免,而没有进行这样的合理 设计使得产品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能,该产品则存在设计缺陷;(3)当产品Z可预见的损 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或其他分销者,或者它们在商业批发销售链中的前手提供合理的使川 说明或者警示而加以减少或者避免,而没有捉供这样的使川说明或者警示使得产品不具有合 理的安全性能,该产品则存在缺乏使用说明或警示的缺陷。

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3条(1)规定,依本条卜谜规定,为本章之目的,如 果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该产品即存在缺陷;对产品而言,安全性包括组合到 另一产品Z中的产品安全性以及在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危险方而的安全性2)为上述(1) 款之冃的,在确定人们有权期待某项产品应当具冇何种安全性时,应当考虑与产品冇关的所 有情况,包括:(a)该产品被出售的方式和冃的,产品的样式,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标识的 使用,关于允许或不允许使用该产品以进行任何事项的警告与指示b)可合理期待的产 品的用途或叮合理期待的与产品冇关的用途的生产者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间1997年 英国法律委员会在“瑕疵产品责任”的报告小明确指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投入流通时未达 到人们有权期待的合理安全的标准《德国产品责任法》笫3条规定,考虑到下列所冇情况,产品不能提供人们冇权期待的 安全性,就是存在缺陷的产品:(1)产品的说明;(2)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3) 投放流通的时间不得仅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理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口木制造物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考虑该制造物Z特性、其通常可 预见Z使用形态、其制造业者等交付该制造物Z时期,以及其他与该制造物冇关之情事,该 制造物欠缺通常应有Z安全性。

澳大利亚《1992年交易行为法改止法》笫75条ZAC第1项至第3项规定,在木章Z 意旨上,动产未具备一般人通常可期待之安全性者,为具有缺陷2.于决定动产之安全性之 程度时,应考虑包括卜列各款所列事项以外之一切相关情事:(a)动产进人市场之方法及 冃的;(b)动产Z包装;(c)关于动产Z标识之使用;(d)与动产相关联Z任何行为或 禁止行为之指示或警告;(e)与动产相关联之合理期待之行为;(f)由制造人供给之时期 欧洲理事会《涉及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第2条规定,考虑包括产品说明在内 的所有情况,如果一•件产晶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站为有缺陷《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规定,在考虑了所冇情况后,如果该产品没冇达到人们 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即应考虑的情况包括:(1)产品的说明;(2)符合产品本来用途的合理的使用;(3)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但发展缺陷不承担责任 这些规定表明其对缺陷的定义采用了客观标准,将缺陷的定义建立在产品的安全性Z上在 确定产品是否有缺陷时,要考虑到各种因索,其中包括产品的状况、产品的合理预期用途和 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等由于产品是不断更新换代的,不能因为后来有了更好的产品投放市 场就认为先前的产品冇缺陷。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1J条第3款规定,商品之主产、制造或加工、设计,与其 说明书或广告内容不符者,视为有欠缺我国产品质量法笫四十六条对产品缺陷的规定是,木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对缺陷产品的含义是否作出规定,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 尽管各国法律及公约对产品缺陷有不同的规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产品未提供使川者或 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与其他国 家的规定不同在于,其他各国法律在产品缺陷上只确定了一个标准,即不合理危险标准而 我国对产品缺陷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不合理的危险;二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判断缺陷 产品的两个标准造成实践中有时出现当事人在参照标准时无所适从这种意见述提出,采取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种强制性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也不十分科学、合理即使产品 的各项性能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也很难说该产品不存在缺陷因为某一项产品的强 制性标准,可能并未涵盖该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因此认定产品缺陷时应当对符合强制 性标准的产品同时适丿IJ不合理危险标准o还有的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基本法,不宜对某些概念作过细、过于具体的规定, 否则会限制产品的更新与发展。

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产品的缺陷会有不同的认识 如果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的缺陷作出具体的界定,则要求侵权责任法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 变化随时作出修改,这不利于法律的稳定侵权责任法不对产品缺陷的含义作出规定,不等 于实践中无法操作在实际生活中对以以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产品的规定为标准,判断何为 缺陷产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如果大家对产品的缺陷冇了新的认识或新的 判断标准时,可以修改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缺陷作岀定义性的规定实践中可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关于 缺陷的规定为标准判断产品是否为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判断产品是 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具体如何运用这项标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要根据每一案件、 每种产品的惜况具体分析,作出结论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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