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的宪法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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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摘要:新时期,要不断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不断地加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那就必须时刻以宪法为准则,不能违背宪法,为此本文分析了宪法监督的概念及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从而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委员会;宪法监督的建构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机关按照法律授权,遵循法定步骤来监督、检查有关宪法的执行,对那些违背了宪法的行为并做出裁决。广义的宪法监督既包括对特定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对广大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宪法实施的监督3。本文论述的我国的宪法监督是指广义的宪法监督,既监督主体不仅仅限于特定机关还包括公众。 二、我国宪法监督

2、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宪法监督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会有权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但是根据已有的操作状况看。全国人大会的每次会议每年仅仅为一次,会期仅有一周而已,在此短短的时间内进行违宪审查确实很难呢进行。而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为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但须履行宪法所赋予其的二十多项职权,也是无暇顾及违宪审查。 (二)宪法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会有权监察、督促其的实施,立法法也对关于违背了宪法而对其进行的核查做了粗略的规定,但却都没有相应的法律适用或者对宪法诉讼问题的规定。 (三)宪法监督缺乏有效的违宪责任追究机制我国宪法对于违宪的

3、法律后果的规定就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的法律后果了,违宪主体也就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了。很显然,宪法对违宪主体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的规定过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对于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的违宪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宪法及有关法律并未作出任何规定。 三、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对于宪法的监督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种就是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二是效仿西方国家,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审查违宪。对于第一种方案笔者较为支持,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根据宪法及人大组织法的规定

4、,全国人大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履行全国人大及其会的宪法监督职权。因此采用此种方式不会违背宪法,也无需修改宪法,同时也保护了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减少了改革的阻力。而设立的机构是全国人大下设的专门机构,性质上属于最高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最终的违宪审查权力还是归属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也应设立专门的法律规定宪法委员会的程序、人员录用的资格、组织的行使、责任等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宪法委员会制度化。 (二)违宪审查之人民法院的建构关于建立专门的一个法院机构来审理违宪的案件,虽然学界对此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我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普通法院型并结合中国的具体

5、实际情况来设立违宪审查机关。因此我建议依据我国的人民法院的审理制度为蓝本,以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为最低的诉讼审判单位,建立一个专门的审理违反宪法的法庭即违宪审查法庭。这样不仅节约改革成本,而且有参照,更易进行。因为我国目前法院的法官的业务素质还不是很高,处理案件的能力有限,对于更加专业的违宪审查应对力不足,所以从市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为最佳。以中级人民法院为最低诉讼单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结果为最终判决结果。这样一来有效提高办案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三)完善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宪法救济制度是指宪法条文可以直接作为引用,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法律保障

6、制度。宪法权利受侵害主体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宪法权利受侵害者必须确认侵害其权力的主体行为已经通过了违宪审查机关即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并认定其行为违宪,拿着宪法委员会出的违宪裁决和自己的申请去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宪审查法庭在审理后应对受侵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救济,如:采取措施停止有关机关或人员加以实施侵害申请主体的相关的宪法上的权利,积极保障受害人的宪法上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恢复并损失严重的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在社会上积极的加强宪法的宣传推进宪法意识的培养,从而改正某些错误的认识。 四、结语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有利于更好地维持其作为根本法的地位和其的效力,维护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对其

7、进行监督,更是是对实现人民的利益的一种切实的维护。 参考文献 1王洁.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建构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22. 2黄龙霄.探析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之道M.北京:法制与社会,2022.06. 3汪小越.宪法监督模式的比较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22. 改革与宪法冲突及协调 摘要:改革与宪法的矛盾冲突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这种矛盾冲突一般表现为:制宪过于超前,脱离社会生活的实际;制宪过于滞后,宪法整体或部分落后于社会现实。导致改革与宪法矛盾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制宪者理性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和社会生活的流变性,宪法政治工具主义以及政策大量入宪的影响。协调解决改革与宪法

8、矛盾冲突的基本途径是强化宪法的规范功能,严格依宪执政,建立专门的国家宪法法院,强化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关键词:改革;宪法;冲突;协调 改革是一场改造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革命,是一个调整现有利益格局,重塑十几亿中国人思维模式、生活方式的过程。改革的革命性与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之间所固有的张力决定了全面深化改革与严格依宪执政之间必然会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如何强化对各种改革举措、改革行为的合宪性控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改革,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如何解决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合宪性争议,应对某些可能突破宪法底线的改革;如何协调改革与依宪执政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当下中国必须解决好的一个现

9、实问题。 一、改革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客观必然性 (一)改革与宪法相互冲突的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同性质、目的、形式和程度的改革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执政者治国理政的内容之一。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改革永远在路上、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这些论断,是站在辩证法的立场对人类文明进步历史的精辟概括。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种形式的政策修改、制度变革几乎就没有停过。这些政策修改或制度变革,在某种程度上都可视为改革。这些改革与当时的宪法之间是存在着某种矛盾或冲突的。这种矛盾冲突具体表现为: 1.制宪过于超前,脱离社会生活的实际。 例如,我国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在规定国家经济制

10、度和经济管理体制时,不顾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这个中国最大的实际,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一味排除商品经济的存在,否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性。众所周知,准确判断把握国情、全面正确反映社会现实是国家制宪的内在要求,也是制宪者创制良宪的基本前提。宪法既要高于现实,又要反映现实。如果制宪者在制宪时片面强调宪法的前瞻性,很可能制定出与现实脱节或矛盾的宪法。 2.制宪过于滞后。 宪法整体或部分落后于社会现实,常常表现为社会现实的发展演变对原有宪法体制或宪法规范的突破。例如,我国1958年政社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突破了五四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城乡二元户籍制改革也突破了五四宪

11、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此外,由于不注重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运用法治思维推行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很多改革,如建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建立村民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推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的改革、试行选民公推直选乡镇长的改革、建立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等,都是突破当时的宪法规范进行的。 (二)改革与宪法冲突的必然性。 美国社会学家、结构功能冲突论的代表人物科塞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常态,它具有某种正功能。社会整体内各部门间的失调,必然导致各式各样的冲突,冲突引起社会重组,增强其适应性,可以促进或至少有益于社会变迁;冲突只要不直接涉及基本价值观或共同信念,其性质就不是破坏性的,而只能对社

12、会有好处1。宪法调整的是一个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冲突或早或迟都会在宪法上表现出来。在改革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宪法与现实的冲突会更加频繁。导致改革与宪法冲突的主要原因有: 1.制宪者理性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类的理性认识能力是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统一,特定时空中的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只能达到相对真理的水平,不能达到绝对真理的水平。对制宪者而言,也是如此。任何高明的制宪者都不是能够洞察和预知一切的超人或圣人,制定出的宪法不可能涵盖一切、预见一切、没有任何缺漏和空白。 2.社会生活的流变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成文宪法虽然一般都是规定

13、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刚性宪法,但宪法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宪法也会不断地变化。作为社会生活高度浓缩体的宪法与丰富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之间难以达到完全一致。2 3.宪法政治工具主义的原罪。 决断主义宪法理论认为,宪法是特定政治法权关系的制度化决断,是各种现实政治力量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产物,它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政治权力的支持。宪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首先在于确认特定的政治权力事实,把既有的政治存在结构转换为宪法结构,使一个国家的政治生存合法化、常态化。宪政的核心问题就是把由谁掌握政治权力、如何行使政治权力等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为人类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服务是宪法固有的使命

14、,是宪法固有的逻辑指向。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当作政治工具使用是宪法与生俱来的宿命。宪法必须为现实政治服务是一个真实而非虚假的命题。因此,无论人们如何对宪法学进行去政治化改造,无论人们如何强调宪法学独立于政治学的重要性和在研究宪法问题时保持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必要性,也无论人们怎样批判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的危害性,都无法使宪法真正摆脱现实政治需要的制约及特定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都无法令人信服地证明宪法服务于政治是一个伪命题,都无法从理论上彻底否定宪法的政治属性,把宪法从注定要为政治服务、被当作政治工具使用的原罪中彻底拯救出来。因此,当现实政治需求和改革的任务发生变化时自然就会出现宪法规范与社

15、会现实矛盾、冲突、脱节的现象。 4.政策大量入宪的影响。 把宪法作为推行执政党政策的手段和工具、把基本国策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中是新中国制宪者们的做法。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就是被政策化运用的典型。该宪法不仅在序言中规定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党和国家的总任务、总目标,而且在总纲中用七个条文(从第四条到第十条)规定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政策、方法和步骤,充满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目标手段规定,因而被毛泽东等党的领袖们视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政策、总纲领、总章程。诚然,政策有决策的果断性、执行的快捷性与灵活性等优点,但也有即时性、易变性等缺点。因此,在依政策治国而不是依宪法法律治国的背景下,主要由灵活多变的政策打造的社会现实必然与稳定性较强的宪法产生矛盾冲突。因为宪法变化的速度没有政策变化的速度快。 二、学界对如何协调解决改革与宪法矛盾冲突的争议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改革与宪法的冲突实质上就是静态的宪法规范与动态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是绝对的、难以避免的。对此,我国学者们的认识并无分歧。但是,对如何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解决改革与宪法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以郝铁川、张千帆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应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冲突时要进行利益衡量,如果改革的社会价值大于宪法的规范价值,就应该秉持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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