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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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本科毕业论文中央广播电视人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U录一、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危害三、减少利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1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内容摘要】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彖,在立 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行为木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的 规圧而销声匿迹。【关键词】

2、刑讯逼供;减少刑讯逼供;对策2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 供的彳亍为。此罪包含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及主观要件组成。(1)客体要件:木罪侵犯的是复朵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止常活 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冇罪行而受审的人, 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 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乂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 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

3、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 信。(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 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杳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 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 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 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 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口J成 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

4、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3)主体要件:木罪主体是特殊主 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 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冇逼取口供的H的。二、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 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耍求必须有被告人口供,但是在实践中,侦杳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 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搂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 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II供很容易出问题,但3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収口

5、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心里就觉得不踏实。刑讯逼供并不是 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古代法制中,县官审判人时,屈打成招以及夹手指,烙铁等对身 体进行驳打和对楮神上的折磨就是刑讯逼供。前而捉到了刑讯逼供的概念,既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 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冃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口供在刑事诉 讼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属于证据的一种。而冃是直接的,原始的证据。司法 机关要口供就是要证据。而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刑事案件 是己经发生而冃不町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司法工作人员査明案件,证实犯罪的唯一途径, 就是充

6、分、全面地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并运川证据,经过正确的推理,判断,杳叨案 件基木情况,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离开了证据,要想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是基木上不 对能的,所以公安机关就要费劲力气來收集证据。不仅如此,证据还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依 据,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在立案,逮捕,定罪 的各个过程中,没有了证据就无法进行下去。我们从这里就引出了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卜依照 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考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主耍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 查、起诉、审判和执行。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

7、报案、控告、举报 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 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 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4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 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 动;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左的内容而进 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一般情况下,犯罪是刑

8、罚是对立的统一,两者的对立主要表现 在: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刑罚是保护法益的手段,刑罚是对付犯罪的丁具。其统一 表现在:刑罚与犯罪都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二者相互依存,4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冇刑罚也就没有了犯罪。但是刑罚的真正U的不是惩治罪犯, 而是保护法律,预防犯罪,所以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果,既预 防他人犯罪。而刑罚对于他人的影响是正是法律想得到的效果看到了别人因为犯罪的 行为受到了身体的痛苦,更能在人们心中留下卬象,促使人们在口己行为之前冋考虑到口 己行为要承受的身体痛苦,从而使其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上文所说无论在立案,逮捕,定罪过程中,

9、没有了证据就无法进行卜去。而犯罪嫌疑 人的供述及辩解即口供是证据,是证明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直接证据o从这里就可 以看出刑讯逼供存在的主要原因。三、刑讯逼供产生的危害(1)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在分析了包扌舌湖北余祥林案、湖南滕 兴善案、云南杜培武案等50起涉嫌杀人罪的错案后,发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伪造 证据等“侦查机关不当行为”较普遍存在,其中犯罪嫌疑人遭刑讯逼供的情况尤为突岀。 50起错案里,已有4件正式被法院或检察院认定存在刑讯逼供,43起有可能存在刑讯逼 供,肯定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只占6%。“由于我们办案仍是以侦查为中心,过于依赖口 供,因此把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作

10、为定案根据,为不少刑事错案埋下伏笔。”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无庸赘述的。很久以前就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 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方而对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而也对 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菲考被判无罪。(2)刑讯逼供是-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立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 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 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木人格尊严、意志口由和隐私权都被侵 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

11、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 庭带來了难以弥补的伤害。(3)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 來対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5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在刑讯逼供行为下,老实交代 肯左会被总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 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而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 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同时,也极人的损害了法理 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为国家和执法机关造成恶劣的影响。(4)刑讯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法

12、院没有作出有罪判决Z前,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认为有罪,这是无罪推 定原则的内容。但是刑讯逼供的前提正是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Z所以采取刑 讯,是因为他们没有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必须采取一定的肉刑让他们所谓的“准 罪犯”认罪伏法。(5)刑讯的诉讼弊端刑讯逼供从一个侧面限制了其他正确取证手段的运川。证据的种类很多,因为我们只重 视了口供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取得。久而久Z就产生对II供的依赖,限制了其他证 据的运用,使我国的司法侦查手段,特别是证据的取得变的间一落后,不仅仅是在侦查 中,它也反映在审判中法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要承担刑 事责任,正是因

13、为法官的过分依赖。供证据才会使侦查人员铤而走险运用刑讯来获得法官 所需要的口供。四、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刑讯逼供的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者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止,造成了犯罪 嫌疑人在审判时的翻供,以致调查取证的反复进行,浪费了人量的司法资源;刑讯逼供的 存在,导致了人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 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讯逼供已成为中国建设法治 社会的当务之急。针对上述原因,我们可以釆取以下措施来遏制刑讯逼供。1 彻底抛奔封建的权利本位思想,取代以积极的法律而前人人平等的宪政思想,努力提 高个人的法律意识。一

14、方而它要求握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努力正确把握以事实为依据6的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刑疑从轻原则;另一方面,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律许可的 范I韦I内,最人限量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包括尽早的聘请律师,平时多留意 相关法律法规等。2. 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首先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确实保证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应 将其与其他一般人以相同的态度对待。与z相适应的是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迫自证 其罪,这一原则已被世界上人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民 权利和政治国际会议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做不利丁口己的 证言或强迫

15、承认自己有罪。”但同时,我国刑诉法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 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冋答。但是对与木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冋答的权利。”其98条第1 款也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惠作伪证或者隐匿罪 证要负的法律责任。”【11此可见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沉默权。 建议中国法律在明确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同时,也明确赋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 自证其罪的特权。其次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位阶,将其明确在刑诉法中,并明确不同非法证据的 效力问题。具体包括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无条件排除和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法 律效力的评断。主要评断标准是(

16、1)侦查人员在取证小的主观过错程度;(2)侦查人员 在取证中的主观过错对证据证明效力的影响程度;(3)非法证据的叮弥补力度;(4)该证据对木案的重耍程度和是否具有重复采集的叮 能。具体的评断标准就需要法官来评判了,即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应严格限制 法官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以防止控审关系接近化。赋予律师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时 的在场权,是弥补侦查监督体制漏洞最好的方法。美国六十年代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 创立了先例:律师有权亲门来到警察局讯问嫌疑人的现场,如果警察剥夺这一权利,那 么,嫌疑人单独作的供述就失去了证明力。法国刑诉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对被控告 人和民事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对质时,应有其辩护人在场或传唤他们,但被控告人和民事当 事人明确表示不要辩护人在场的除外。”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其刑诉法第170条第1款 规定,“行7为本身及其以后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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