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启示 国际三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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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启示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海运内容提要:从关于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立法的历史变化和部分 国内立法的有关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诸学说的挑战中得到的启示是,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 一般性标准,更不应过于迷信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责任Z间存在密切联 系;我国目前可以考虑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关于海运货损原因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一)海运货损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立法为维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妥善解决承运人不合理的免责 条款的问题,1924年8月,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 公约。

2、由于最初是在海牙起草的,故乂称海牙规则。海芳规则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 中的提单条款,使提单走上了标准化的轨道,亦即第一次统一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 基木上缓和了当时承运方与托运方Z间的矛盾,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但 由于在当时船、货双方力量对比上船方占优势,海牙规则总体上表现为偏袒船主的利益。在一定稈度上说,在当今国际航运中,船货双方的矛盾,集中体现在广大发展中国家 与发达国家Z间。如何修改海牙规则,国际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一种主张以“国际海事委员会”(由西方航海发达国家组成)为代表,从维护船主利益 出发,不愿对海牙规则进行实质性的修改,于1968年布鲁塞尔外交会议

3、上通过了 “国 际海事委员会”起草的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此规则仅 对海牙规则进行两处非实质性的修改。另一种主张是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中的发展中国家(即七十七过集团)为代表, 强烈要求重新调整承运人(船方)与托运人(货方)Z间的权利义务。不仅要求对海牙规 则进行技术性的修改,更重要的是要作原则性和实质性的修改。这一正当要求,得到部分 第二世界国家的支持。为了便于工作,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 工作组”,于1971年2月通过决议,其宗旨是:排除海牙规则不明Z处;谋求国际贸易 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货主与承运人间均衡地分担风险。以后又把该工作委

4、托 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海上立法工作组。1该工作组于1976年完成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 输公约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1978年提交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 输大会讨论。会议最后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该规 则于1992年11月1 LI起开始生效。汉堡规则的制订与生效,是笫三世界国家努力的结 果。2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一样,都是对海牙规则讲行修改的产物,但它 们却是不同修改方案的结果。维斯比规则代表了英国、北欧及船方的利益,只对海牙 规则作了非实质性修改。而汉堡规则则代表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及货方的利益,对海 牙规则进行了彻底修改。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一样,

5、都是对海芳规则进行 修改的产物,但它们却是不同修改方案的结果。维斯比规则代表了英国、北欧及船方的 利益,只对海牙规则作了非实质性修改。而汉堡规则则代表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及货 方的利益,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彻底修改。关于海运货损索赔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海牙规则中的十七项免责条款中除最后一 项“非由于承运人的行为或过失”造成的货损,要求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外,其余备项均未明 确规定由谁负责举证,其结果是缓和了承运人的举证责任。3根据海牙规则及维斯 比规则,如果承运人证明货损系因法定免责事项所造成,索赔人就必须证明承运人对货损 的发生有实际过失。4可见,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不仅在承运人责任问题上实行 的是不完

6、全过失责任制,而且对承运人是否存在过失问题由索赔人承扌I!举证责任。而汉堡 规则笫5条笫1款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的发 生及其示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丿血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 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引起该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 期间发生的。” 5根据该款的规定,在汉堡规则下实行的不仅是“完全的过错责任”原 则,而且还是“法律推定过错”的责任原则。在汉堡规则的“共同谅解规定”中对该款 也做出了解释:“根据木公约,承运人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意即通常由 承运人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汉堡规则加

7、给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是非常严格。根据这样 的原则,在索赔人证明货损是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发生Z示,剩下的举证责任就全部落到承 运人一方,对于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来说,他首先要证明发生事故的原因,还要进一步举证证 明他自己或他的雇仙人、代理人在整个过程中已尽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没有过错。 6即通常由承运人负举证义务,如具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它实现了对海 牙规则的彻底修改。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关于火灾的举证责任分配。汉堡规则笫5条第4款第(1)项规 定:“承运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赔偿责任:由火灾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如 果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仰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

8、所造成;经索赔人证 明,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可能合理地要求他采取灭火以及避免或减轻其后果的 一切措施方面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汉堡规则虽然没 有像维斯比规则那样,没有保留“火灾过错免责”,但将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归于索 赔人。在各类海损事故中,难以杳明原因、包括事故发生后因采取措施不当或未采取措施而 引起的扩大损失的原因,以火灾居多,对于货物在承运人的掌管期间,特别是在船舶航行期 间所发生的火灾,货方事后很难举证证明在火灾发生原因或灭火措施上,承运人、其受丿崔人 或代理人有过错,因而,承运人对因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仍可能因索赔人 不能举证而免

9、责,这实质上是保留了火灾免责,这明显就是公约对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及代 表承运人利益的国家之间商业冲突的妥协产物。7(二)英国和美国在英国,在海运货物索赔中,如果货方原告指控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而该承运人认 为(货损)是由可免责的风险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承运人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谁來承 担,现在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是rti承运人作为一种抗辩证明其没有过错,还是由原告主张 并切实证明其有过错?对这种情况,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有三种:寄托原则、提单原则和风 险变更原则。(1)寄托原贝!J (the general bailment approach)o依该原则,由承运人作为 受托人(bailee)承

10、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风险。寄托的举证原则起源于古代侵占诉讼, 受托人占有或保管货物这一事实木身,决定了他有义务对该货物予以合理的照料。所有寄托 关系都是如此,这就必然使人认为,受托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货物本身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因受托人占有货物,推定他知道货物灭失或损害的原因,因此要求他对该原因进行解释,这 是合情合理的。由受托人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法定举证责任的合理内核是,在对货物灭失或损 害索赔中,要保护寄托人的利益。(2)提单原则(the bill of lading principle)。即由 原告承担证明承运人有过错的法定举证责任。承运人免责是以他负有妥善照料并保证船舶适 航的责任为前

11、捉的,在读提单时,也要读免责条款的但书一一 “非过失引起的”。因此,过 失就成了 “除外中的除外”。提单案件的诉讼,最终将由货主來承扌I!证明承运人有过错的举 证责任。(3)风险变更原则(the alteratiaon of risk principle)0根据该原则,如果被 告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合同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增加,那么,他应当证明两点:笫一,事故不是 其过失引起的;第二,即使他不违约,灭失或损害照样会发生。这个原则最初适用于海上运 输,后來也适川于受托人违约难以证明灭失或损害原因的寄托案件,哄至适川于非寄托关系 的案件。81999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第9条(e)款规定:“承运人和

12、船舶的权利 与免责:(e)损失分配。(1) 一般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部分是因承运人违反义务 或者承运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而部分是因为木条(C)款规定的一个或数个免责事项所造 成,那么承运人和船舶:(A)对经要求赔偿的当事人证明是因其违反义务、过失或疏忽所引 起的范围的灭失或损坏负责;而(B)对经该承运人证明是因一个或数个免责事项所引起的 范围的灭失或损坏则不负责。(2)证据不充分如果没有证据能使货物灭失或损坏诉讼中 的事实使法官据以确定(1)项下的灭失或损坏的范围,且承运人或船舶应对该灭失或损坏 的不确定部分负责,那么该承运人或船舶的总责任为该灭失或损坏的一半。” 9(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13、商法关于海运货损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关于海运货损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要见Z于第51条、笫54条。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 Z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 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 者主管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 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

14、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I)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 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1)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 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笫(二)项规定的原因外,丿应当负举 证责任。”我国海商法第54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 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 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 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二、海运货损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变化对举证责任分配诸学说的挑 战

15、(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我国学者对国外的一些学说进行了介绍,并讲行了评析。1.罗马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罗马法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了两大原则:其一为“原 告应负举证义务”,其二为“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人,不存于否认Z人”。罗马法的举证责任 分配原则对示世的影响是巨大的。2待证事实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也有学者称Z为要证事实分类说,该说是依待 证事实是否有可能得到证明以及证明时的难易穆度來分配举证责任。待证事实分类说为研究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方法,属于这一研究方法或学说的主要有:(1)消极事实说。该说认为, 主张消极事实者,不负举证责任;主张积极事实者,就该事实负举证

16、贲任。(2)外界事实说。 该说依事实能否通过人的五官从外部加以观察,将待证事实区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该 说认为,外界事实易于证明,故主张的人应负举证责任;内界事实无法从外部有接感知,极 难证明,故主张的人不负举证责任。(3)推定事实说。该说认为,不能貝按照消极事实和积 极事实的划分来确定举证责任,还应配合推定才能实现科学的分配。3.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与待证事实分类说相对立。该说认为,为诉讼上 所欲证明的事实为要件事实,而哪种事实须由何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丿应依该要件事实发生 何种法律上的效果而定。主张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学者中,也因对事实划分的不同,而分为若 干分支学说。(1)基础事实说。基础事实说的分配法则是,备当事人应就各自在诉讼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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