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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硏究论文浅谈司法会计鉴定一、观点综述在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过程中,先后出现了 “一元论”、“专业论”、“二 元论”的观点。“一元论”司法会计观,是我国在司法会计理论硏究方面形成较早的一种观 点,也是我国最初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硏究的大多数学者、专家和司法会计工作者 的主流观点。“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就是查帐、查物。司法会计学的硏究对象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 计学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学。这种理论观点借鉴了前苏联会计鉴定理论和我国审计 学的操作理论,并直接归纳司法会计工作中的具体做法而形成的。“一元论”司 法会计观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司法会计界定为一种“诉
2、讼活动”。这一基本理论范 畴的界定不仅为“一元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确立了思想基础,而且为后 来的司法会计理论硏究奠定了基石。“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 见的。它将司法会计界定为司法会计鉴定,不仅局限了其自身理论观点的发展, 而且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多危害。一是,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侦鉴不分”。 尤其是司法会计人员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时法律身份难以划分,职责不清,造成 了实际上的“侦鉴不分”。即司法会计人员在案件中既是侦查员、查帐员,又是 鉴定人,一人具有双重法律身份,违反了法制原则。二是,造成“司法会计法律 定性”的错误做法。由于“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形成是在借鉴审计理论成果和
3、 归纳实践中司法会计具体操作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一些学者将审计实践中对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定性问题直接“借鉴”到司法会计鉴定中,将财务会计行为是 否系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而口在司法会计鉴定 书中直接冋答是否犯罪的问题。某种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是哪一种犯罪行为, 本身是司法机关需要收集案件中各种类型的证据来证明的,而不是司法会计鉴定 人能够和应该解决的。但由于“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缺乏对司法会计理论的系统 硏究,且对实践中司法会计的具体做法未能从法律和科学角度來考察,造成了其 理论观点的偏颇。“专业论”司法会计观,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司法会计观点。“专业论”司
4、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学的硏究对象是司法会计,而司 法会计的对象是案件资金。由于不同经济行业涉及的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的特点 不同,应当按照经济行业的划分来分别硏究司法会计理论,建立相应专业的司法 会计学。形成了 “案件资金论”。这种观点同样认为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 其不足之处是对司法会计这一诉讼活动的具体内容与会计学没有加以区分,混淆 了会计学与司法会计在诉讼活动中的不同作用。对于司法会计学来讲,虽然行业 不同,采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有一定差异,但司法会计学硏究的是司法会计 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行为方式、特点及经济事项的具体 情况来进行,需要硏究不同行业犯罪的
5、共同特点,因此,在确立学科体系时,不 能脫离具体的司法实践。“二元论”司法会计观是8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种观点,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这一理论观点及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日益成熟、完善, 并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二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并依据诉讼法和刑事侦查学原理,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槪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 会计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是:司法会计学由司法学槪论(司法会计槪念、原理、主 体、标准;司法会计学的槪念、硏究内容等理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司法会计 检查的基本原理、方法、程序;财务会计资料及
6、相关财物的检查技术;各类诉讼 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对策等理论)、司法会计鉴定学(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原理、 范围、方法、鉴定证据、程序;各类财务会计问题的鉴定技术;鉴定结论的制作 及文证审查等理论)。这种观点及理论硏究的成功之处在于,符合法理和学理原 则,能够将司法会计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并指导司法会计实践。它将司法会 计划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一方面,以诉讼中侦查、调查原理为依 据,借鉴审计学的查账查物技术,将诉讼法规定的勘验检查与司法会计实践相结 合,建立司法会计检查学;另一方面,以司法鉴定的“同一认定”理论为指导, 将司法鉴定与会计要素相结合,建立司法会计鉴定学。在司法会计基本理
7、论的指 导下,将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统一于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之中, 最终形成“二元论”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二、司法会计鉴定需要解决的理论问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槪念目前并无太大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是一种诉讼 活动,在学科领域上属于法学学科,隶属于司法鉴定学科之下。就其理论框架而 言,尙有若干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有技术标准、鉴定报告真实性界定等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冃前并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借鉴的是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会 计制度、审计准则和司法部认可的文证审查制度。就目前的情况来讲,可以界定三个方面;1、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在技术手段上与审计有类似之处,但司法
8、会计鉴定过程中不适 用“重要性原则”,同吋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因为 司法会计鉴定均要求对某一经济行为或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或 对经济交易的具体数量进行核实,因吐,一般应将所有鉴定资料作为证据來源, 实行详细审查,以达到鉴定目的。具体来讲,鉴定方法一般有:检查法。主要对需鉴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文件逐项检查,重点是原始单 据,查看其中有无错漏、重复、涂改,尤其要查明其内容是否正确、合理、合法、 符合会计原则和制度。核对法。对需要鉴定的会计核算资料中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 原始记录、实物、现场等实施相互核对,以确认会计记录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 真实、
9、正确。询问法。一般应在委托单位的主持下进行,向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迸行调查 和询问,并将该过程及结果以书面方式记录。实物盘点法。通过对鉴定的实物财产进行实地清点,并与账面数进行比较核 对,以确定财产实冇数。比较分析法。利用会计核算资料,主要是利用账户和报表中的冋类数字或关 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用以发现是否存在问题。判断推理法。根据检査会计核算资料所掌握的情况,用逻辑推理方法來进行 判断分析,以推测其因果关系。此种方法对于司法会计鉴定非常重耍,尤其是疑 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多采用此方法得到正确的结论。2、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与审计类似,其鉴定金过程也可分为接受委托、实施鉴 定过程
10、、得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1) 接受委托阶段:接受委托需f真重,需事先评估鉴定风险。因为鉴定一 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以及司法机关难以判断事实真相时才需作出的。鉴定 机构需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初步评估鉴定风险,并根据自身的独立性及能力考虑 是否接受该委托;然后与法院等委托机关签定业务协议书,需对委托方、当事人、 鉴定机构等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2) 实施鉴定过程:实质上就是收集和评估鉴定证据的过程,是鉴定工作 的关键环节。鉴定机构承接业务后。首先组建鉴定项目小组(至少二人,且各成 员对会计、审计、法律等应较熟悉),各成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各 方的分歧所在,根据鉴定
11、要求,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分 析排除疑点,筛选出有用信息。若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形成结论1何需向当事人补充 证据时,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即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当事人取证,且至少二人 以上参加,以保证收集证据的公正和真实;最后获得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并 得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求判断经济交易或事项的真实性,因此在实施鉴定过程 中,需非常注重所收集证据的确凿性和精确性,从这点来看,司法会计鉴定对证 据的要求与审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更注重真实性,而淡化合法及合规性。 较为典型的是,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中对“白条”入账的处理有区别,在司法会 计鉴定中,只要“白条”
12、所发生的交易是真实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込,就作 为有效证扌居予以认可,而在审计中,“白条”违背了财务制度的规定,被视为不 合法单据。在实施鉴定时,需仔细分析委托书的鉴定要求,并结合案件本身进行分析。 例如:法院委托鉴定“中公司因延迟拆迁房屋给乙公司造成多支付的超期过渡费” 进行鉴定,就耍首先分析延迟拆迁是否成立,结果发现双方对延迟拆迁这一事实 尙存在争议,法院也未对延迟拆迁定彳生,更未认定延迟拆迁的时间长短。因此, 只能建议法院先确定延迟拆迁的具体情况后再行委托或在假定存在延迟拆迁事 实的基础上实施鉴定。(3) 得出鉴定结论阶段。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逻辑的、科学的推理性 结合,需在独立、客
13、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冃前相关法规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原则规定,但对报告 格式等尙无统一的规范。我们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总体上应明确、完整和客 观,报告格式或具体表述为:1、标题:统一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2、收件 人:为鉴定业务的委托人;3、序言段:包括鉴定范围、资料(案情)摘要、会 计责任和鉴定责任、鉴定程序等;4、鉴定内容:应与委托人具体的委托内容一 致;5、鉴定依据。包括依法实施鉴定的法律法规,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即会计或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认定经济事实或行 为成立的书证,如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等;鉴定委托书;审计法律
14、法规等;6、 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需根据资料摘耍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通过说明理由和因 果关系,围绕鉴定目的进行综合性分析、辨别、判断和推理,解答鉴定事由和有 关问题;7、鉴定结论:它是分析论证自然得到的结果,该结果应当是客观的描 述,不应当带有法律性结论;8、文尾,包括鉴定人及复核鉴定人签名、鉴定机 构名称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报告日期等;9、附件。(二)司法会计鉴定的真实性判断这其实涉及到会计界与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的“会计真实性”问题。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鉴定人、复核鉴定人违反 鉴定程序、操作规程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明显错误的,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员需承担法律责任。从理
15、论上讲,鉴定的结果是唯一的,那就是可以根据鉴定执 业标准来评判经济交易或行为的真实性,它具有可验证性,即可判断出鉴定结论 的真伪。但实际工作中要判断是否属于错鉴并非易事。因为:第一,需鉴定的案件或纠纷本身就非常复杂、具有较大的争议性,事后欲通 过有限的资来识别该经济交易或行为的真实性,经常受到客观或人们认识水平 的局限,难以发现当时的事实真相,这为判断鉴定结论的真伪带来了困难;第二,目前尙缺乏可操作的鉴定执业标准或规范,不同的人运用的鉴定程序 和方法不同,提炼出的有用信息也有差异,鉴定结论自然不会一致了,因而很难 有标准来判断别人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及合理,冃前存在的冋一案件经不同鉴定 机构鉴定
16、得山的结论迥异便是明证;第三,鉴定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姝性,因为鉴定工作实际上是从 真伪并存、杂乱无章的证据中筛选出有用信息,然后通过逻辑推理和判断才能得 出鉴定结论,它对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较高,而目前鉴定机构和人员水 平参差不齐,导致不同的鉴定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除非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是 很难判断其他人的鉴定冇过错的;第四,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成败的评判标准应是鉴定结论是否适应诉讼的需 要,最终是否被采信。被采信的结论被法院视为有效证据,而其他未能被采用的 为无效证据。从执业责任来讲,目前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负 责,应侧重于鉴定过程的真实性负责,而不是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只要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遵循了职业道德,恪守了执业纪律,严格依执业程序执行,即 使得山的鉴定结论未被采信,我们认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也不存 在过错,不能认为该鉴定结论就是错误的。三司法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