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办事限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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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文办事限时制度第一条 根据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和行政许可法以及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范围:上级机关交办需答复、办理的公文、事务;局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部门(单位,下同)报送的规范性请示公文、事务;其他需办理的公文、事务。第三条 局综合办公室为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应限时办理的公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发送各部门办理。各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能界定承担相应的任务;办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排在首位的部门为主要承办部门。第四条 局综合办公室对所有需办理的公文、事务,应随时分办。并由专人逐一登记,均实行限时制度。第五条 办文办事

2、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或上级领导指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特别事件在采用口头形式后必须再以书面形式运用。第六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限要求办结;属于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或局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应在上级和局领导规定的时间办结;下属部门上报的事务,紧急情况及时答复,一般情况两天内答复,在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局领导批示后予以答复;其他没有办理时限的,按照提高效能的原则,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上限的要求,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以局综合办公室收到该公文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对需

3、会签办理的公文和会商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会签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紧急事项,及时会签;一般情况下,会签时间不超过半天;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1天。重要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会商,不得推诿、扯皮;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第八条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报请局领导批准,并告知报文单位。第九条 对各部门按程序报送的请示性事项或申请事项。若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经办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领导报告,并以书面等形式及时反馈报文单位。第十条 对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事项和公文

4、,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将追究造成责任部门的责任。第十一条 局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交办公文、事务的催办、检查督促。一般公文、事务每周催办一次。紧急的、重要的公文和事项跟踪催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办文办事限时制的主要责任人。第十二条 凡上级部门或局布置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基础信息等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每次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将工作完成情况认真总结,并按照局既定的要求进行通报,通报的情况与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其中,上级布置的阶段性中心工作未及时完成而被通报批评的,主办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评先。第十三条 局属各部门为保证对办文办事制度执行到位,应制定相关表格予以规范,如果出现不规范的办文办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局综合办公室对办文办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报告局领导处理。第十四条 对交办的公文、事务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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