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染病防治法中的“非歧视原则”看我国立法价值取向的改变-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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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传染病防治法中的“非歧视原则”看我国立法价值取向的改变-法学论文 从传染病防治法中的“非歧视原则”看我国立法价值取向的改变- 法学论文笔者在欧洲 游历过程中,随处可以感受到彼人浓厚的权利意识,从传染病防治法 中的“非歧视原则”看我国立法价值取向的改变。而在对异国法律 研读中就发现,维护权利是其主旨。从根本法到部门法,从刑事法到 民事法,林林总总,洋洋洒洒,无非规定两方面内容-公民如何行使 和维护自己的私权,国家机关如何履行职责以保护公众的私权。特别 是在其刑事法、宪法和行政法中,字里行间充斥着对国家机关的制约 性条款。不能如何如何,只能如何如何,类似之词随处可见。法律, 对于国家机关是“义务

2、法”,对于公众则是“权利法”。不能否认,此种权利观同我们传统的权利观弟别太大了!几千年的中国,主 流价值中从未把个体的人作为权利主体,国家、行政地域、家族等历 来是权利的主体,而个人总是匍匐在这些主体脚下的客体或对象。用 郝铁川先生的话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大缺陷,就是重义务轻 权利,把法律视为防民、治民的工具。”历史遗毒如此之深,以至于 至今感悟权利本源和法律真意的人仍然不多。非常可喜的是,在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应公权色彩极浓的法律) 立法中,却可见到多处立法考彰显人文关怀、尊重私权神圣的地方。 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保护传染病个人隐私,容易使病 人及其家属的个人隐

3、私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受到侵犯,造成伤 害。修订后的法律以人为木,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 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 检验、釆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 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法律还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 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 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学论文从

4、传染病防治法中的“非歧视原则”看我国立法价值取向的改变。 分享好文2003年6月,安徽芜湖的张先著报名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报考者中的笫一名, 并进入芜湖市人事局规定的体检程序。在体检中,张先著被铜陵市人 民医院诊断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他既不是“小三阳”也不是“大三 阳”,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张先著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 法权利,此案被誉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O传染病防治控制措施是针对疾病的,不是针对公民人身的制裁。历史上曾有不少国家 存在过歧视和驱逐麻风病等传染病病人的现象,书写了人类文明史上 不光彩的一页。当前社会上,部分人对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传染

5、病 病人、感染者的歧视现象仍较严重。若得不到合理解决;不但损害传 染病病人、感染者的个人权益。也不利于传染病的控制。在传染病防 治工作中,一方面应当强调维护传染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合法权益,不 得歧视他们;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传染病扩散,保护好健康人群、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某些易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工作的职业资格有 所限制,但采取职业限制时规定的传染病病种和禁止性工作必须有法 律、法规和科学依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确定。携带了乙肝病毒只是 表明了今后有病变的可能,但也有不病变的可能,或者病变治疗痊愈 的可能。资料表明,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生不发病,到死还不知道 自己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为了这种可能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付出了 沉重的代价,被剥夺了求学、就业的机会。乙肝两对半检查给乙肝病 毒携带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全国3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 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 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 务员队伍之外,客观上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 这一职业的权利。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只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 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 工作” o而在修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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