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图测量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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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形图测量作业指导书依据 GB/T19001-2000ISO9001:2000 标准编制作业编号:BYCH-ZY-04 版 本 号:1.0 受控状态:受 控 号:编写: 2007 年 6 月 15 日发布2007 年 7 月 1 日实施一、地形图测量作业指导书说明本指导书只适用于工程施工中局部范围内的大比例尺地形 图测量。地形测量控制网点是在施工控制网根底上加密得到 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施工坐标系、高程系统相一致。 远离工区时,也可以采用北京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统。比例 尺为 1:200、1:500、1:1000 和 1:2000,按正方形或矩 形法分幅。图式符号执行国家最新版本的? 1:

2、500 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地形测量由于外业数据采集和内业成 图所使用的仪器和软件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不管采用何 种方法,成图都必须满足标准要求和用户要求。 本指导书中用字母 M 表示地形图比例尺分母。 地形图测绘作业流程如右图二、图根控制点的测量1一般规定1.1 图根点是直接供测图使用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可在各等级控制点上采用经纬仪交会法、测距导线法、全站仪坐标法、三角高程、水准测量、GPS 等方法测量。1.2 图根点或测站点的精度以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中误差来衡量,其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图上 0.1;其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测图根本等高距的 1/10。1.3 为了节约,图根点

3、可以采用临时地面标志。1.4 图根点的密度因测图使用的仪器不同要求也不同,只要能够保证碎部点的平面高程精度即可。1.5 测站点可以在测图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测放。2图根点测量(略) 三、地形测量测绘内容及取舍 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 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 记等。并着重显示与测图用途有关的各项要素。地物、地貌的各项要素的表示方法和取舍原那么,除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形图图式执行外,还应符合如下有关规定。1 测量控制点测绘1.1 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地形图和工程测量施工放样的主要依据

4、,在图上应精确表示。1.2 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导线点、图根点、水准点,应以展点或测点位置为符号的几何中心位置,按图式规定符号表示。2 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2.1 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 征。2.2 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1:500 与 1:1000 比例 尺测图,房屋应逐个表示,临时性房屋可舍去; 1:2000 比例尺测图可适当综合取舍,图上宽度小 于 0.5mm 的小巷可不表示。2.3 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 0.4mm,简单房屋小于 0.6mm 时, 可用直线连接。2.41:500 比

5、例尺测图,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1:1000 比例尺测图,图上 6mm2 以下的天井 可不表示。2.5 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城墙按城基轮廓依比例尺表示,城楼、城门、豁口均应实测; 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根据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考虑取舍。2.6 台阶和室外楼梯长度大于 3M 毫米,宽度大于 1M 毫米的应在图中表示。2.7 永久性门墩、支柱大于 1M 毫米的依比例实测,小于 1M 毫米的测量其中心位置,用符号表示。 重要的墩柱无法测量中心位置时,要量取并记录偏心距和偏离方向。2.8 建筑物上突出的悬空局部应测量最外范围的投影位置,主要的支柱也要实测。3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6、的测绘3.1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3.2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 依比例尺符号;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4 交通及附属设施测绘4.1 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 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和通航情况及各 级道路的通过关系。4.2 铁路轨顶曲线段取内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应测注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 底面高程。4.3 公路与其它双线道

7、路在图上均应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公路应在图上每隔 1520mm 注出公路技 术等级代码,国道应注出国道路线编号。公路、街道按其铺面材料分为水泥、沥青、砾石、条石或 石板、硬砖、碎石和土路等,应分别以砼、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 料改变处应用点线分开。4.4 铁路与公路或其它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符号不中断,而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城市道路为立体 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与绿地等;多层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局部不绘,桥 墩或立柱视用图需要表示,垂直的挡土墙可绘实线而不绘挡土墙符号。4.5 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其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4.6 道

8、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高速公路应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或墙和出入 口,注明公路名称。中央分隔带视用图需要表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出 入口、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绘出。4.7 跨越河流或谷地的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加注建筑结构。码头应实测轮廓线,有 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无名称者注“码头,码头上的建筑应实测并以相应符号表示。4.8 大车路、乡村路、内部道路按比例实测,宽度小于 1M 毫米时只测路中线,以小路符号表示。5 管线测绘5.1 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 只表示主要的。

9、城市建筑区内电力线、电信线可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各种线路应 做到线类清楚,走向连贯。5.2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并注明传输物质的 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局部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下管线检修井宜测绘表示。5.3 污水篦子、消防栓、阀门、水龙头、电线箱、 亭、路灯、检修井均应实测中心位置,以符号 表示,必要时标注用途。6 水系测绘6.1 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泉、井等及其它水利设施,均应准确测绘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 称。根据需要可测注水深,也可用等深线或水下等高线表示。6.2 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

10、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 于 1mm 时以陡坎线符号表示。河流在图上宽度小于 0.5mm、沟渠在图上宽度小于 1mm1:2000 在形图上小于 mm的用单线表示。6.3 海岸线以平均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各种干出滩在图上用相应的符号或注记 表示,并适当测注高程。6.4 水位高及施测日期视需要测注。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堤、坝 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泉、井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并 根据需要注记井台至水面的深度。7 境界测绘7.1 境界的测绘,图上应正确反映境界的类别、等级、位置以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7.2 县区、旗和

11、县以上境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清楚地绘出,界桩、界标应测坐标展 绘。乡、镇和乡级以上国营农、林、牧场以及自然保护区界线按需要测绘。7.3 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只绘高一级境界符号。8 地貌和土质的测绘8.1 地貌和土质的测绘,图上应正确表示其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8.2 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它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 线配合符号表示。8.3 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 70以上时表示为陡坎,70以下时表示为斜坡。 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 2mm,以陡坎符号表示。当坡、坎比高小于 1/2 根本等高距或在图上长度 小于 5mm 时,可不表示

12、,坡、坎密集时,可以适当取舍。8.4 梯田坎坡顶及坡脚宽度在图上大于 2mm 时,应实测坡脚。当 1:2000 比例尺测图梯田 坎过密,两坎间距在图上小于 5mm 时,可适当取舍。梯田坎比拟缓且范围较大时,可用等高线表示。8.5 坡度在 70以下的石山和天然斜坡,可用等高线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独立石、土堆、坑 穴、陡坡、斜坡、梯田坎、露岩地等应在上下方分别测注高程或测注上或下方高程及量注比高。8.6 各种土质按图式规定的相应符号表示,大面积沙地应用等高线加注记表示。9 植被的测绘9.1 地形图上应正确反映出植被的类别特征和范围分布。对耕地、园地应实测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号 表示。大面积分布的

13、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 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制不得超过三种连同土质符号。9.2 旱地包括种植小麦、杂粮、棉花、烟草、大豆、花生和油菜等的田地,经济作物、油料作物应 加注品种名称。有节水灌溉设备的旱地应加注“喷灌、“滴灌等。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 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配置符号表示。9.3 田埂宽度在图上大于 1mm 的应用双线表示,小于 1mm 的用单线表示。田块内应测注有代表性的 高程。10注记10.1 要求对各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准确注出。图上所有居民地、道路、街巷、山岭、沟谷、 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及主要单位等名称

14、,均应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定名称为准,并 应正确注记。10.2 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为图上 23cm。10.3 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岸旁、水涯线上 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高程注记点。10.4 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 道检查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10.5 根本等高距为 0.5 米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米;根本等高距大于 0.5 米时可注至分米。11地形要素的配合11.1 当两个地物中心重合或接近,难以

15、同时准确表示时,可将较重要的地物准确表示,次要 地物移位 0.3mm 或缩小 1/3 表示。11.2 独立性地物与房屋、道路、水系等其它地物重合时,可中断其它地物符号,间隔 0.3mm,将独 立性地物完整绘出。11.3 房屋或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直接建筑在陡坎或斜坡上且建筑物边线与陡坎上沿线重合的, 可用建筑物边线代替坡坎上沿线;当坎坡上沿线距建筑物边线很近时,可移位间隔 0.3mm 表示。11.4 悬空建筑在水上的房屋与水涯线重合,可间断水涯线,房屋照常绘出。11.5 水涯线与陡坎重合,可用陡坎边线代替水涯线;水涯线与斜坡脚线重合,仍应在坡脚将水涯线 绘出。11.6 双线道路与房屋、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边线重合时,可以建筑物边线代替路边线。道路边 线与建筑物的接头处应间隔 0.3mm。11.7 境界以线状地物一侧为界时,应离线状地物 0.3mm 在相应一侧不间断地绘出;以线状地物中心 线或河流主航道为界时,应在河流中心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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