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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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世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区域动火作业管理 .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用火区作业。2.引用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2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2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

2、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职责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责任。4.2 独立动火人必须持有特种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4.3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坚守岗位、不准脱岗。4。4 动火部门负责人对所属系统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在紧急或异常情况出现时,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4.6 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纠正违章,特级、一级动火必在现场. 4。7 动火作业审批人负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动火等级 ,安全措施,动火证

3、办理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在确认无误后签字批准。5。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管理. 5。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

4、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5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6。动火作业基本要求6。 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6.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6。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 GB50016 、GB50160 、GB50074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5、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6。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6。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6。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6。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

6、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 ,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 ,并应设置防晒设施。6.9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10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

7、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6。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6。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6。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6。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

8、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 ,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 ,并应设置防晒设施。6.9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10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

9、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6。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6。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6。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6。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

10、间距不应小于5 m ,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 ,并应设置防晒设施。6.9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10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

11、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6。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6。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6。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6。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

12、不应小于5 m ,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 ,并应设置防晒设施。6.9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10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

13、,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6。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6。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6。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6。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

14、小于5 m ,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 ,并应设置防晒设施。6.9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10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分

15、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6。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6。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6。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6。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

16、5 m ,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 ,并应设置防晒设施。6.9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10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6。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6。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6。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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