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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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 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 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 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I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

2、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或者在验收后三十口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止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 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

3、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三)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 回的。(四)违反本法规定,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 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生产许可证。(六)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销售、 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5、或 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 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 可证。(九)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 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十)(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 符合规定要求,或者

6、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十一)(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专项预案的。(十二)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十三)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十四)

7、(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十五)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 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英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 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十六)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 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 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十七)(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十八)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 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

8、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 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九)(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二十)(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第八

9、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一)(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 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 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十二)(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 置的。(三十三)第八十八条违反木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

10、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四)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三十五)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三十六)(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三十七)(-)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三十八)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十九)(一)发生一般

11、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四十)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四十一)(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 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十二)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 全规章制度,造成事

12、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四十三)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岀核准范围、使用未 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四十四)(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 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十五)(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 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13、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四十六)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 相关单位的。(四十七)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 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四十八)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四十九)

14、(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 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五十)(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 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的;(五十一)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 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英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 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 处的;(五十二)(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 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五十三)(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 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15、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 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 的;(七)要求C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 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 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A)推荐或者监制、 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五十四)(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 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五十五)(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 为。(五十六)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主产、经营、

16、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七)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注销特种设备使用資记证书。(五十八) 第九I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自吊销许可证之口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 予受理其新的许可中请。(五十九)(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 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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