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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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和对【摘要】妇女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 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 因此产生的合法权益的总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 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婚姻 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 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七章以9个条文(第43条至第51条),对保障妇女的家庭 权益做了若干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 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 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 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农村妇女

2、,婚姻家庭权益,问题,建议妇女作为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与男子的对比中,妇女仍 然处于劣势地位,尤其在农村,妇女的家庭权益保障还存在 很多问题,本文结合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 出了合理化的建议。一、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保障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总体来看,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比以前均有 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 近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农村以及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 地区,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保障还存在一定的问

3、题。(一)生育自由权。妇女拥有自由决定是否生育以及 何时生育的权利。我国对此有多处立法保障。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 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 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农村及偏远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依 然盛行,甚至把妇女当成了传宗接代的工具,使妇女心理上、 身体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完全丧失了妇女的生育自由 权。(二)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即一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具有或有过某种 亲属关系的另一个人所使

4、用的任何暴力的或者欺辱性行为。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 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仅指夫妻之间 的,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本文的研究主要限定在 狭义范围内。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 才能安定、文明、进步。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 是农村家庭暴力,己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也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不容忽视的社会难题。近年来,随着社 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这种情 况虽然有所改观,但仍然不容乐观。无论是数据调查,还是实地访谈,都无一例外的反映出.针对

5、农村妇女存在的家庭暴力,其消极影响无论是从个人、 家庭还是社会的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1. 农村家庭暴力的广泛存在严重侵犯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家庭暴力显而易见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 行为,其侵害的人身权益包括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 命权和自由权等。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 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 力等。这些行为无一例外都是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 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构成犯罪。2. 农村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农村妇女的精神摧残。在农 村,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 体和稍神的双重伤害。而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

6、更 难以愈合,遭受攀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 心里充满了恐识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逐渐就会丧失自信 心和安全感,严重的导致心情抑郁或梢神分裂。在找不到正 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许多农村妇女只好采取回娘家或离 家出走等方式逃避,有时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有些妇 女甚至因此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 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 的。3. 农村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家庭和社会安定,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方面,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农 村妇女,由于其生命、健康、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 都被暴力所侵害,必然会影什么响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 性

7、和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农村 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势必严重地危害农村 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不仅会给下一代 人的心理投下阴影,而且在他们成人之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 心理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甚至会成 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婚姻自由权与“隐性不自由”。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 婚自由。改革开放后,我国自发婚的比例逐年上升,中介婚 慢慢减弱,包办婚姻已经寥寥无几。在各大城市中,自由恋 爱婚姻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婚姻自由原则在实践中得 到了体现。但在一些偏远地

8、区,仍然留有抢婚、买卖婚、包 办婚的现象,这严重侵害了妇女对于婚姻选择的自由意志和权利。有学者表示,风俗与非科学以及父母的不正当干预等 都可能是造成侵害婚姻自由权的原因,但不能也不应以保护 民间习俗、科学研究等理由对此无视无睹(P294),而 应当依法坚决予以禁止。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妇女 的婚姻自主权,很多是在父母、家人及他人的认同下实现的, 并非完全出自个人自由意志。但是,此认同”的力度远远 小于上面提到的“家长强制性的干预”它并非直接的、强制的、物理性质的干预,而是间接的。它所造成的心 理压力最终使得认同等同于变相的“干预”,这可能会造成 表面上看来是自自由意志的婚姻其实存在“隐性

9、不自由” 的可能性。一些外国的立法中对此问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而我国婚姻法等立法中并未对这一问题有具体区分,也未作 出更加深入具体的规定。(四)与婚姻相关的财产问题。最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 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 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 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 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房产分割条款一出,立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 提出“一方父母买房,离婚后另一方没份”,其实是

10、对在婚 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女性权利的损害。也有人认为这样的条 款会扭转“傍大款”、“无房不婚”的婚恋观。清华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对此条款持批评态度。他认为关于双方父 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份共有”的规定,是把“谁投资、谁 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 产领域,称之为“从人身关系法,变成投资促进法”。也有 学者认为,该解释对净化婚姻伦理有促进作用,它通过一定 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财产功能,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 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司法实践同 样会对维护善良风俗和道德起到推动作用。笔者认为,该条款对“离婚房产纠纷”这一经常在离婚 诉讼中出现争端的热点

11、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使得在司法 实践中有法可循。至于具体是否会导向新的婚恋观甚至改变 下一代人的婚恋状态,尚有待实践考证。然而,从妇女权益 保障的角度考虑,该条款确有不足。如我国现有数量不少的 “全职太太”,在该条款下,一旦离婚,则可能会出现解除 婚姻关系后“净身出户”的问题,其作为全职太太”对于 家庭的多年非经济贡献可能完全得不到补偿。因此,在司法 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考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问题。二、对农村妇女家庭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指出,贯 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妇女参与国 家

12、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 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 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坏境和生态坏境。二千多年的封建残余 观念的沉淀,当然不可能在短时间里被清除。在保护妇女 权益的道路上,依旧任重道远。针对当前甘肃农村妇女权利 状况,本文认为:(-)健全国家制度体系,尤其使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使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全民,养老保险制度尽快 可以形成国家统筹,推进农村住房环境改善,提升生活质量。1、立法上,健全维权制度和改善机构设置,建议颁布禁止就业歧视和性别歧视法、反家庭暴力法。 另外目前妇女权益保护服

13、务站已经在全国很多农村开设,甘肃农 村地区也可以借鉴开设,议由甘肃省政府出台部门规章,对 维权服务站的地位加以肯定,并规定细则,以更好的为农村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服务。2司法上,调解民间纠纷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之一, 发生在乡镇社区的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约占到三分之 一,因此,建立乡镇社区专职调解员制度成为必要。对涉及 到妇女遭受权益侵害的矛盾纠纷,在接到纠纷调解申请后, 要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联合多方力量,在调解过程中 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可针对妇女遭受侵害的实 际情况,联合村委妇女组织主动上门做工作,对家庭成员 进行积极的情绪疏导和法制教育,妥善处理好家庭内部矛 盾

14、,促进矛盾纠纷友好协商解决。3.执法上,对于家庭暴力类的执法,应该以调解为主, 强制执行为辅助,避免家庭矛盾的进一步恶化。传统观念 上对簿公堂被认为是不好的事情,特别是边远山区和农村地 区,一旦上了法庭,事后将长期无法和睦相处。我国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执行方式 需要变通,如一味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执法,将可能引 起农村地区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更不适合保护农村地区妇女 的权益。(二)改进维权宣传机制。不仅仅是权利保护教育,主要是思想观念的教育及转 变,让现代权利理念深入人心。建议对落后地区的乡镇农 村妇女定期的举行一些维权讲演,并邀请维权实践者献身讲 解。另一方面,对农村男性也需要举行一系列的普法教育

15、, 对其侵害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进行列举讲演,可以邀请 公安机关人员一同参与普法教育,以达到一定的震慑效果。 广泛开展与妇女维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案例讲座,邀请部分维权案例中的当事人献身说法,以鼓 舞妇女维权士气,加强其信心;张贴宣传图片,发放宣传资 料与法律知识读本等。以此来营造妇女学习法律维权知识的 良好氛围,也为广大妇女学法提供便利的条件。(三)加大农村教育资源投入,尽可能改善农村女性的 受教育条件。当前,广大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中存在太多的形式主 义,只追求表面上的轰轰烈烈、热热闹闹,不注重实效,把 功夫放在应付上级检查评比上。由于普法工作不力,使得广 大农民无法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

16、教育。因此,当务之急是 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采用 “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 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的进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 强村民法制观念。针对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合法权益屡遭侵犯 的现状,要加大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 地承包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帮助广大农村 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 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 苗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的条款引热议 N.人民日报,2011 -08 -17.2 邹晓红.中国妇女权利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 2006.3 巫昌祯,程深,郑小川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课题组.妇女权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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