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筑及景观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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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筑及景观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筑及景观工程工程地点: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发包人:景区建设办公室 设计人:(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2012年09月10日 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景区建设办公室 设计人:(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筑及景观工程 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

2、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14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元)层数建筑面积()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01游客服务中心(含景观大门)414500100001.815002苏鲁锭03五彩玛尼杆04固始汗广场一期6000005神箭浮雕墙38806托勒嘎祭火景观灶59007高原汗国版图480008停车场50000说明估算设计费内含设计概算费,设计概算费取费标准为估算总投资的2.0;估算设计费内不含固始汗大型雕塑设计。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

3、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01岩土工程勘探报告12012.09.1002土地测量技术报告12012.09.1003工程用地现状1:500地形图(电子版)12012.09.1004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2012.09.1005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12012.09.10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01游客服务中心建筑初步设计(含图纸及设计概算)82012.10.8附电子版设计文件02游客服务中心景观初步设计(含图纸及设计概算)82012.10.803游客服务中心建筑施工图82012.10.3

4、004游客服务中心景观施工图82012.10.3005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规划设计费()付费额(万元)成果内容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40%60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定金。第二次付费40%60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筑及景观工程 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五日内第三次付费15%22.5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筑及景观工程 施工图(含工程预算) 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后五日内第四次付费5%7.5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筑及景观工程 施工配合 工程竣工后五日内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时候,按约定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实际设计费按施工图

5、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六条 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须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

6、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计入合同总价里。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

7、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1.6发包人需手续齐全,方可施工。发包人若手续不全擅自施工,发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因此造成影响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进行赔偿。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见附件一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

8、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工程各阶段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6.2.7设计方按照发包方要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不能出现因设计原因导致的停工现象,否则,发包方有权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第七条 违约责任

9、: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

10、设计费。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 其他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员另收工本费。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委

11、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到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促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 两 份,设计人 两 份。8.8本合同

12、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1其他约定事项:无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北京) 建设办公室 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备案号: 经办人: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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