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季学期师生返校疫情防控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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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春季学期师生返校疫情防控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系列指示精神,配合全市学校师生返校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我局梳理、制定了本指引,供各学校参考使用。一、学校的法定职责(一)根据政府要求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学校应当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二)健全内部防控机制。学校应当制定疫情防控预案,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2、置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三)校内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及时报告。学校发现校内人员有确诊或者疑似病例的,应当第一时间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在2小时内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3、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征用财物的配合义务。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征用学校房屋、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的,学校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4、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五)活动限制的配合义务。在应急情况下,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作出的有关教育安排的决定,各类学校均应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

5、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六)开展疫情防治科学及法治知识宣传教育。学校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

6、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加强生命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防疫部署,及时将XX市民防控新冠肺炎健康指引等相关文件下发给各教职工及学生,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广大师生和家长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帮助师生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治知识,引导师生科学做好防护。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

7、技术支持。(七)监护缺失学生的救助责任。学校应以班级为单位,对未返校期间学生在家的情况进行摸排,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学校应加强对监护缺失适龄儿童的关注力度,在家长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的学生居家学习出现困难时,及时提供帮助。法律依据: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1号】5.提供上门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学校教师、儿童主任、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13.各地要对有需求的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对监护缺失儿童给予重点关怀,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不同年

8、龄段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亲情陪伴等服务。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监护缺失适龄儿童居家学习的指导与服务,确保“停课不停学”。二、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定义务(一)及时报告义务。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须根据要求,如实向学校报告近期旅行及居住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和个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现他人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要及时报告。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二)服从管理义务。师生返校后,对政府所实施的防控措施,XX出入量体温、佩戴口罩、分流限流等,师生应当自觉遵从。法律依据:

9、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三)配合隔离义务。如果师生在校期间出现确诊或者疑似症

10、状,要配合隔离治疗,服从隔离措施。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四)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义务。学校要做好舆情监测,加强正面引导,教职工及学生、学生家长应以积极、平稳的心态应对疫情,既不忽视也不夸大疫情影响,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三、学生返校后,学校管理及安全保障的

11、特殊责任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完全结束,学生返校后,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特殊的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为此,建议学校至少采取以下措施(具体以相关指引为准):(一)建立教职工和学生假期行踪和健康监测机制。 (二)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相关知识教育。(三)加强校园管理,强化重点区域监管。(四)妥善进行应急处置。(五)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的校车管理制度。(六)严格宿舍管理。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12、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

13、能力。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XX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

14、的其他情形的。四、学校疫情防控措施与保护师生合法权益之间应保持平衡 学校既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遵循法治原则,依法维护师生以及相关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学校在封闭校园、加强管理时,要依法坚持比例原则,考量防控措施是否适度、必要。如实施封闭管理,应当保障、尊重师生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权利,满足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不能对个体造成难以承受的过度负担,并且要坚持平等原则,不得歧视、排斥来自疫情严重区域的学生或者其他人员。应政府要求征收校舍、场地或者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如涉及需要处置师生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主体财产的,需履行告知和保护义务,如果情况紧急确实难于告知的,应当登记并采取措施封存,尽

15、量避免损失;如果出现损失,事后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五、学校处理教职工劳动关系问题(一)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编内人员。教学单位教职工属于参公人员、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应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2.外聘人员。教学单位教职工属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如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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