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限超时”与“公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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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审限超时”与“公正效率”内容提要:随着法律与人民生活的日益接近,我们 经常会听到“公正”与效率”这个名词,那么,何为“公 正”,何又为“效率”呢?辞海上解释,公正就是公平正直 没有偏私。效率是指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公正与效 率体现在我们社会生活当中的每个角落,换句话说也就是, 社会的每个领域都需要存在公正与效率,都要求公正与效 率。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 改革后的这些实践来看,我国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 各个领域都有所提高,尤其是经济,相对的由于在国家大的 体制的作用下和这些年来人民群众生活的不断提高,一些犯 罪及其纠纷在当前已经是很普遍也是很常见的了

2、。特别是民 事纠纷,一方面是因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所得出的结果最有 强制性,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中国五千年历史文化遗留下来的 某些思想和观点的因素。由于犯罪案件、行政、民事纠纷案 件的日益增多,司法这一块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比重也相应的 增加了,比以前更加贴近实际生活了,所以司法公正与效率 也逐渐成为当今人民群众关注的一大焦点。经过这些年的实 践,我们不难看出当前的法律虽然已经有了一个突飞猛进的 发展,但是其中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已经不能很好的解 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了,我们知道诉讼的整个过程 中,庭审居于核心地位,如果案件庭审过程的质量上不去, 很有可能会造成案件处理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偏差,出现结

3、果 不公正的情况。其中审限超时就是导致案件审理质量上不去 的重要原因之一,它是困绕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一颗毒瘤,一 旦造成审限超时,公正与效率就无从说起。尤其是在二00 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将 直接影响到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世界的地位,那么何为审限超 时,它又是怎么形成的呢,在这里我对审限超时牵扯到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述:一、审限超时的含义及其存在的形式二、审限超时形成的原因三、审限超时对各方造成的影响及后果 ;四.对审限超时的预防及补救措施关键词:审限超时,公正,效率。一、审限超时的含义及其存在的形式 ; ; ;在新世纪之初,最高人

4、民法院院长 肖扬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 问题,但是如果超审限的问题不能尽快解决的话,就会直接 影响到公正与效率,再加上中国加入WTO,它在法律的实体 方面上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提倡贸易自由化,这就意味着中国 人民和外国人之间的贸易将会比入关前更加频繁,相反的也 就表明涉外案件也会比入关前大大增加,可以说加入WTO以 后给我国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增加了我国 的司法制度的透明度。现代法制史起步较晚,如果想要尽快 的和国际法制接轨的话,就必须清除审限超时和当前一些其 他阻碍我国法制与世界法制接轨的障碍。对于审限超时的概 念,我国司法界目前尚未对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

5、但通常我 们认为“审限”指的是审理案件的期限。“超时”指的是超 出了时限。审限超时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期限超出了审判的时 限。它本身还包括二方面的意思: ; ; ;(一)法律对审限作了统一规定,但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超审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时起三个月内审结,另外法律还对民事 一审、二审特别程序以及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一、二审作 了规定,这些都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审限的,如果审判机关在 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及时结案,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一律视为审 限超时。 ; ;(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造成

6、的超审 限,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对原判 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 撤消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规定次数限制,还有法律也未对再审案件规定再审 的次数,结果使当事人陷入了长时期的“马拉松”式诉讼, 1这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次数限制造成的审限超时。这 种情况本身从依照法律办案的角度来说,不存在审限超时的 问题,我们在这里所指的审限超时是从公正高效和诉讼经济 原则以及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的角度来说,如果诉讼审判本 身没有作到这几点的话,等于就是造成了审限超时。这两种 情况是审限超时的主要存在形式。二、审限超时形成的原因

7、 ; ; ;分析审限超时要从主观方面和客观 方面两个方面来分析,我个人认为造成审限超时的原因主要 有以下五个方面: ; ;(一)法律未对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次数加 以规定造成的审限超时。2这一点是由于立法和社会等客 观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我们不否认目前的审判方式改革正 进一步向强化程序方向迈进,这一改革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 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官居中裁判,在公开、平等的庭审程序 下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辩论说明理 由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和解,并且最终由自己承担败诉的风 险。与此相联系,进一步完善举证程序、举证时效和证据规 则,从而使程序要素成为决定

8、胜败的关键。这样改革的结果 确实大幅度的提髙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我们 看待问题一定要用辨证的方法去看待,既要看到它的成功之 处,也要分析它尚存在的不足,法律未规定重审和再审的次 数限制恰恰证明了目前的审判方式改革还存在不足之处。也 正是因为在这方面没有给审判机关提供相应的硬件设施,才 使案件无法在合理的期限内审结。有的一个小小经济案件经 过多次的发回重审长达七、八年之久,就算案件中的原告胜 诉了,但是由于时间拖的过长,一张失去效益的判决书,又 能起什么作用呢?如此这样的审判效率何从说起,公正又何 从谈起。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 扬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说:

9、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 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永恒的主题。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 迟到的正义等于无正义。”所以为了彻底的作到想当事人所 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更好的实现公正高效,对于审判制度 的硬件设施的规定和补充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十分 有必要的。 ; ;(二)由于个别法院的领导不够重视,造 成了审限超时。这也是造成审限超时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司 法审判改革的这些年来,超审限审理案件之所以能频频出 现,我想这与个别法院领导不够重视也有一定的关系,他们 对此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存在着三个重要的方面:(1)由于个别法院的领导重实体,轻程序。他们认为只要 实体处理的不错,结果相

10、对来说比较公正,审理期限超出几 天不是什么大问题,有的领导甚至还认为只有“慢工才能出 细活”把审理超期限当成了办案的细致的“好事”。我认为 这种观点是大错特错的,错误在于:他们没有认识到迟到 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到的正义就等于无正义。他们没有 正确理解慢工出细活的含义,慢工出细活应该存在于规定的 时间内,应该存在于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基础上。(2 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把关不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院院长 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只能是在特殊的情 况下。那么什么属于特殊的情况呢?我认为像案情复杂的, 诉讼标的比较大的,1牵涉的大人物比较多的等等都属于特殊情况,如果没有 出现这种情况就应

11、该按照规定的审限及时的结案。但是在实 践中往往是办案人员在审限将要届满时才把延长期限申请 递交给院长,造成了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的事实,作为院 长在没有仔细询问的情况下就签字同意,这样长期的反反复 复形成了恶性循环。这种情况是由于法院领导批准延长审理 期限把关不严造成的。3)个别法院领导对超审限现象姑息 迁就,处理不利。一但出现了超审限的情况,就随便说主办 人员几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做为办案人员呢, 没有因审限超时受到处分,就更加肆无忌惮,不把超审限当 回事了,还有的法院也制定了制度,划分了责任,但是多数 停留在口号上,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之所以造成这样的结 果我想原因有两点:一些领

12、导没有真正的设身处地的为当 事人想,也没有考虑到审限超时给当事人带来的严重的后 果。他们把一些法规制度看成了摆设,仅仅把它们当成了 审判改革的一种形式。 ; ;(三)由于主办案件的审判人员素质不髙,审限意识不强造成的审限超时。这是由于直接的主观原因造 成的。俗话说的好,师有师得,医有医德,为人师表。医有 医德,救死扶伤。法官当然有法官的职业道德。那就是法官 必须执法公正,追求高效,这也是法官的职业道德的核心。与此密切相关的,法官的忠诚、秉公、无私、刚正、廉洁、 律己、等高尚的品质也是围绕核心内容而应有的外在表现。 这些我想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应该遵守,也应该做到的。但是 尽管如此,

13、在实践中还是有几个别的法官素质不高,敬业心 不强,出现了本不该有的问题:(1)工作责任心不强,审判 作风不好,有些法官收了案件就锁进抽屉里,或是束之高阁, 啥时候想起来啥时候才办,结果造成了审限超时。给当事人 从精神上来说使之长期处于诉讼纠纷的烦恼,从经济上说更 是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我想作为一位法官每年拿着国家 发放的俸禄,并且肩并着国家负予的审判重任和人民寄予的 信任,就应该设身处地的维护国家的尊严,维护法律的尊严, 更加要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现在出现了这种情况确 实是司法改革不愿遇到的,更是当事人所不愿看到的。是法 律所不允许的,更是道德范畴所不容纳的。(2)案子当结不 结,错误

14、终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六种 诉讼中止情况本来是完全处于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而 制定的。但是在当今的法官队伍中,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不 高,使本来不应该终止,或是虽然出现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三 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却在不影响结案的情况下,终止了 诉讼,这种情况从形式上来说没有超审限,但却是本来能够 审结的案件往后搁浅。对于当事人来说既伤神又费事,对审 判人员来说,始终留下一块心病,早晚还要对这个案件进行 处理,(3)以调代判,旧拖不决。这种以调结案的审判方式 继承了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 判方式,利用调解结案在一个案件中对审判人员来说,可以 免去当事人上

15、诉和二审的后顾之忧,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化解 双方矛盾的一种最好的方法。但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基础上进行,如果是在违背双方当事人意思的情况下或在当 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继续长时期的进行调解只会 事得其反。 ; ;(四)上级法院的原因造成审限超时。(1) 重视发回重审,轻视审限程序。当二审法院看到卷宗时,审 限超时在一审已经形成了事实,已经是无法弥补纠正了,并 且又不属于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所以即使在案件中发现 了,往往是以“程序虽有不当,但未影响实体处理” 一笔带 过了,这就从一定程度上怂恿了超审限的发生。(2)批准延 期随意化,个别二审法院的领导碍于上下级的关系,在没

16、有 仔细审查是否有必要延期的情况下,就是大笔一挥,给予了 方便。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确实法律赋予了二审法院的一项权 利,也没有造成超审限,但是从公正与效率的角度来看,却 违背了国家的立法原则,将当事人拖入了长期的诉讼当中。 ; ;(五)由于其它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审限超 时。(1)立法滞后,无法可依。我国几部程序法除了未对二 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和再审的次数作详细规定之外,还对 一些其他方面的细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刑事自诉案 件,许多都存在被告逃逸,无法开庭,不能结案的情况,对 此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解决的办法,导致案件长期积 压,无法审结。又如,在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下落不明, 需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原告不提供或无力提供 相关费用,法院也无此项经费开支,使案件长期积压,也会 造成无法结案的后果。(2)鉴定机关鉴定的时间过长。在实 践中,有许多需要鉴定,审计,评估的案件,审判机关委托 鉴定后,由于鉴定机关的技术,设备等各方面的因素使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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