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发行期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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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发行期间的工作(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可交换债发行人应按照业务指南第1号和一站式服务通知的相关要求,应至少于发行首日前五个交易日(T-5日)前通过固定收益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1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2关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可交换债的申请(仅设置网上发行时适用,附件二);3募集说明书;4募集说明书摘要;5发行公告;6评级报告;7期后重大事项说明;8用于交换的股票信托及担保账户证券持有信息表;9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及有权机构的决议文件;10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文件;11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12主体情况报送表;1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经本所预审核或分期发行的债券,可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申请文件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所一站式服务通知。在提交申请材料至发行结束期间承销机构应确保其填报的主承销商自营账号指定在其席位上,证券账号正常可用,确保不改变指定交易。因证券账号状态不正常或指定交易变更引起的后果,承销机构应自行承担责任。(二)提交发行前披露文件可交换债发行人应当在发行首日前三个交易日(T-3日)16:00前提交发行前披露文件,以保证可交换债发行顺利实施,发行前披露文件应于发行首日前二个交易日(T-2日)刊登。披露文件将在本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同时披露,发行人可联系指定纸质媒体披露发行前披露文件。发行前披露文件包括可交换债募集说明书、

3、可交换债募集说明书摘要、可交换债发行公告、评级报告等。其中,发行公告至少应当包括:申购日(T日)、发行数量、发行安排、申购方式、发行期间信息披露安排等,以及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三)确定票面利率、提交并刊登可交换债票面利率公告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可以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在利率询价区间内以簿记建档方式或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利率。发行人应于发行开始前一交易日(T-1日)16:00前提交可交换债票面利率公告,并于次日(T日)刊登,可同时提交至指定纸质媒体上刊登。(四)网上发行安排(如有)1申购。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网上申购在本所发行的可交换债,参与网上申购可交换债无需缴

4、付申购资金。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网上申购。2申购情况确认。可交换债网上申购结束后的当日(T日)16:30后,发行人及承销机构可向本所固定收益部申请查询最终有效申购数据及发行配号区间清单,如有回拨,应将回拨情况于17:00前告知固定收益部,并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中签率。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于可交换债网上申购结束当日17:00前通过固定收益业务专区向本所提交网上发行中签率及网下发行初步结果公告(主承销商盖章)。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和金额、网上申购中签率、回拨情况(如有)、发行初步结果等。3摇号及申购资金准备。如网上超额

5、申购,可交换债网上申购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联系信息公司组织摇号工作,并于当日10:30前将经公证的摇号结果送达固定收益部;同时将可交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和公证书通过固定收益业务专区上传,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向投资者通知中签结果。可交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于次一交易日(T+2日)刊登。投资者应根据可交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准备认购资金。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够的可交换债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4申报放弃认购。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

6、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结算参与人错报、漏报或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放弃认购的债券金额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张,可不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交换债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5认购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可交换债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可交换债认购的资金交收。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可

7、交换债认购的资金交收,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无效认购的具体处理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五)网下发行安排网下发行相关事宜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条件、程序由可交换债募集说明书与可交换债发行公告确定并披露。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投资者收取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投资者违约时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六)提交并刊登可交换债发行结果公告对同时设置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可交换债,发行人和主承销需在申购结束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16:00前通过固定收益业务专区上传可交换债发行结果公告,披露网上、网下最终发行结果。对仅通过网下发行的可交换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在发行结束日16:00前通过固定收益业务专区上传可交换债发行结果公告,披露可交换债最终发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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