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制度汇编-适用于公司建立法务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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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务制度汇编目录FW01 对下属子公司法律事务管控制度368FW02 诉讼管理制度380FW03 关于贯彻执行反海外腐败法的管理办法385FW04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389FW05 鑫苑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忠实、审慎勤勉尽职义务的处罚办法403FW06 关于鑫苑员工就会计和审计事务进行举报的程序及规定425FW01对下属子公司法律事务管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全国化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强鑫苑(中国)置业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业务法律风险的控制,确保子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健全经营决策程

2、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持续健康的高速发展,依据集团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管控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集团下属子公司,包括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于集团非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事务,不属于本制度管理范畴。第二章异地子公司管理第三条 本章内所称子公司均指异地子公司(相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第四条 子公司应在该子公司所在城市聘请当地房地产领域内有声望的优秀律师作为该子公司外部法律顾问。第五条 子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由子公司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负责具体办理,由该子公司行政人事部(不设行政人事部的为相应的行政人力部门)负责配合。第六条 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所应履行的职责为:(一) 为

3、子公司日常经营及投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子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二) 起草、审核子公司业务经营所需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针对子公司业务情况制定常用合同范本,并及时更新;(三) 作为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面负责处理子公司相关的诉讼及仲裁事务;(四) 参与处理与子公司有涉的各种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及行政争议。(五) 子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配合外聘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其职责为:(六) 负责保持子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之间的日常联络,协调与待处理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子公司各相关部门,确保及时、准确、详尽的向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待处理子公司法律事务的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七) 负责为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子公司法律

4、事务提供便利条件;(八) 负责备份、保存所有处理完毕法律事项相关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九) 负责建立子公司对外诉讼提供证据等诉讼材料的目录,并确保在诉讼结束后收回所有提供的证据等诉讼材料;(十) 负责保持子公司与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的日常联络,通报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情况,协调子公司各相关部门,接受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对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的检查与监督。(十一) 每个月负责召集子公司总经办与外聘法律顾问的业务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抄送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第七条 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应由子公司行政人事部及时通报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并随时通报该项法律事务相

5、关情况,由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参与处理或予以核准。本条所称重大法律事务是指:(一) 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二) 子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涉案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三) 子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第八条 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子公司行政人事部应立即将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后的合同文本报送集团公司律师审批,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集团公司律师还应报送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签订后,子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将合同副本报送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存档备案。第九条 子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涉案标的额超过10万元时:第十条 子公司

6、作为应诉一方时,子公司行政人事务部应在向外聘法律顾问移交起诉书的同时将起诉书副本报送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并向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详尽说明涉诉原由及相关情况。在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确定辩护方案后,子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将该辩护方案立即报送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在充分征询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意见以及充分与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沟通的基础上做出决策。第十一条 子公司作为起诉一方时,在拟起诉前子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将外聘法律顾问的起诉意见报送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在充分征询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意见以及充分与子公司外聘法律顾

7、问沟通的基础上做出是否起诉的决策。第十二条 子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子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将该项事宜及时通报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在充分征询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对该项投资出具法律意见,在必要时,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可以直接参与谈判。第十三条 子公司经营层及相关业务部门不得越权处理法律事务,必须按照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的要求提供有关诉讼材料和配合事宜。第十四条 对于子公司经营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超越授权、违背本制度规定擅自处理法律事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应立即将该事项上报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

8、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可以随时对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相关人员有充分的、自由的、不受限制的查阅及复制子公司各部门业务记录、文档(包括电子文档)、凭证的权限,子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尚未造成公司损失的),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向子公司相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子公司相关人员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将该事项上报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情节严重时,也可直接将该事项上报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子公司在尚未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时,本章规定的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

9、职责由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代为履行。第三章本地子公司管理第十八条 本章内所称子公司均指与集团公司同在一地的子公司。第十九条 本地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参照第二章规定执行,但不再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应履行的职责由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代为履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1: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书2: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报告书附件1: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书甲方:(公司)地址:电话:传真:乙方:(律所)地址:电话:传真:鉴于:(一)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因为开展合法经营活动,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有意在经营活动中接受专业法律顾问服务。(二) 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具备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事务的资格,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事项,订立条款如下: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和工作要求,决定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顾问律师,并根据甲方法律事务的情况,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增加或变更顾问律师。第二条 双方商定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可以采取

11、以下方式:(一) 定期工作方式:具体办法是根据商定乙方承办律师定期前往甲方住所地办理甲方律师事务。(二) 不定期工作方式:具体办法是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不定期的通知乙方承办律师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三) 特定事项法律顾问工作:指甲方因特定事项法律事务需要聘请乙方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该项工作结束后,顾问工作即行结束的工作方式。双方决定选择上述第 种顾问方式。双方理解,无论双方决定采取上述任何一种工作方式,均应当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和联系,即使这种沟通和联系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也是正常的。第三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提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通讯以及其他工作条件,并指派 (甲方在通知乙方后

12、可对该人员安排作出调整)与乙方律师保持联络,并协助乙方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向顾问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资料。无论乙方律师独立或者与甲方员工共同处理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均对处理事务享有完全的知情权。第五条 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期间,应当为甲方就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草拟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件,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或者仲裁事务活动,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顾问期间,根据甲方的要求具体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一) 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就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项目和其他经常法律事务提供全面法律支持,提供法

13、律意见,对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二) 草拟、修改或审查甲方在经营活动中作为合同一方应当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针对甲方业务情况制定常用合同范本,并及时更新;。(三) 参与甲方重大工程的招、投标事务,审查有关招投标文件。(四) 接受甲方的委托,参与甲方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五) 根据甲方经营需要,对甲方员工进行有重点的法律培训,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六) 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重大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争议。(七) 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与甲方有关的诉讼(包括调解、和解、出庭、执行等各环节)、仲裁事务。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一)

14、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条义务而产生的对甲方不利后果之责任。(二)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三) 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顾问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四)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工作进度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八条 乙方律师的权利义务:(一)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承办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以足够的善意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职,保证法律顾问服务的水平。(二)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本协议或甲方的授权委托书办理法律事务,不能超越代理权限。(三) 乙方律师对其顾问工作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15、承担保密义务。(四) 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 乙方在代理甲方事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甲方及利害关系人共同委托或者同意的除外)。(六) 乙方在代理完成甲方委托的诉讼事务后,应将与诉讼有关的文书原件整理归档,提供给甲方。(七) 在发现甲方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时,有义务以法律风险提示形式提请甲方注意。第九条 乙方的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一) 乙方律师的固定顾问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年,甲方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的()月份,()月份。(二) 乙方律师在办理本协议第六条第七项法律事务时,另由双方协商收取代理费用(按照标的在()%以内)。(三) 乙方律师因办理甲方法律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及相关杂费由甲方据实报销。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期限自20XX年 ()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为期一年。期满若双方未协议延期的,乙方应将正在处理的法律事务处理完毕,甲方不再为此支付本协议9.1条项下的费用,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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