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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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摘要非法言词证据的适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新公布的两个证据规定侧重证据能力问题,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更是做了细致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范畴,排除的种类等进展介绍,以期明确非法言词证据在实践中的操作规程,改变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转而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并为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做到依法、客观、真实、全面的收集、审查证据,提高刑事案件的铁案率出一份力。关键字:非法言词证据 排除 合理解释 补正 刑讯逼供 正文目录前言.4一、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范畴4一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4二一般程序违法获取的言词证据5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理论根底6一程序

2、公正理论.6二人权保障理论.7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立法建议.8一建构相对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那么 8二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 8四、结语.8参考献. 9论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前言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那么是当前我国证据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通过介绍我国目前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那么的现状的同时,明确我国目前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那么上存在的问题,以期在思考应对之策时提出非法言词证据在实践中的操作规程,改变司法观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结实树立惩罚犯罪与维护、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一、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范畴根据证据事实的存在状况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把证

3、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种。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为广义上的物证,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言词证据那么是以言词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它主要是以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樊崇义:证据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228页一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定义中的“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在已有的规定中比拟笼统,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展说明。笔者将其细化,认为“非法手段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

4、刑讯逼供。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危害最大的非法手段。在古代,刑讯逼供是作为一种破案手段制度化存在的。在历史开展中,刑讯逼供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严刑拷打讯问体系。当时的主流观念认为刑讯逼供是获取口供的最正确途径,逼供方式以肉刑的折磨居多。“现在,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等残忍、不人道的审讯方法,即为逼取口供而实施酷刑,使讯问对象感到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牛云飞:论刑讯逼供及遏制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7年据此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足以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受到剧烈疼痛或折磨即构成刑讯逼供。可见

5、,刑讯逼供可采取的手段包括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肉刑是指将捆绑、殴打、非法使用刑具等手段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受到剧烈疼痛。具体的界定可以参照我国于1986年签署的?制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公约?第1条.?制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公约?第1条:“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分,或为了恫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6、。但“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的规定,具体表现为实施肉刑的主体是办案人员或是在办案人员唆使、同意或默许下以办案人员身分行使职权的的其他人员。其主观心态是直接成心或间接成心。实施该行为目的有四:获取情报或供述;处分;恫吓或威胁;歧视。最后,实施的行为要足以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对于剧烈程度的界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但是诸如有方案有系统地殴打、电击、火烧、用手铐或和脚铐长时间吊起,反复浸没在血、尿、呕吐物和排泄物的混合物之中、长时间站立、威胁或模拟处死等行为,一般认为到达了剧烈的程度。.龙宗智:两个

7、证据的规定与执行假设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17页而变相肉刑指的是办案人员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对当事人进展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但并没有在肉体上留下伤痕,很难做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有长时间不允许睡觉,长时间不允许吃饭、喝水、如厕,长时间保持特定姿势罚跪、罚站,长时间忍受高温在太阳下暴晒、寒冷,服用药物、催眠等,这些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第二种手段是指办案人员采用威胁等方式打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威胁是指对以当事人及家属的自由、荣誉、社会影响等作为内容恫吓,使当事人的心理产生成恐惧,产生顺从审讯人员的心理压迫。对于威胁,规定并未明确指出到达什么样的程序即构成威胁。笔者认为

8、,构成威胁标准应该是在言语威胁的同时是否伴随着暴力行为,假设存在暴力行为,只要暴力的对象是与当事人有关联的相关人员,即可构成威胁,不管最后取得的言词证据真实与否,该言词证据都应予以排除;假设不存在暴力行为,那么应看言语威胁的内容主体是当事人的还是与当事人有关联的相关人员,假设威胁的对象和内容是当事人,那么不应构成威胁,而应视其侦查手段;假设威胁的对象是当事人,但威胁的内容是当事人有关联的相关人员,只要当事人作出了言词证据,不管是真是假,都应构成威胁,取得的言词证据均应予以排除。与威胁同时出现的往往还有引诱和欺骗。引诱是指办案人员允诺当事人不能实现或者超越职权的许诺如减刑诱使当事人供述犯罪行为。

9、欺骗那么是指办案人员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致使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供述犯罪行为。根据规定的内容和现在的司法实践可以得知适度的引诱、诈骗,我国持一定的容忍态度,视其为侦查手段居多,因为引诱和欺骗的内容和对象往往只关乎当事人自己,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二一般程序违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一般程序违法是指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由于疏忽或粗心使得言词证据在程序上出现瑕疵,产生违法事项。与刑讯逼供相比,刑讯逼供是作为一种获取言词证据的非法手段,判断它非法的主要理由是侵犯人权,其次是违反正当程序。而一般程序违法那么是为完成言词证据的取得而违反既定程序,判断它违法的主要理由是违反正当程序,极少涉及到侵犯人权。在司

10、法实践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一般程序违法:第一,笔录未经当事人包括证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原告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印的。第二,笔录的讯询问时间、讯询问人或侦查人员、记录员、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询问时间的错误主要有两种:相关法律文书与笔录填写的时间的矛盾和同一时间段内出现同一讯询问人员讯询问不同当事人。第三,讯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讯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没有填写。第四,首次讯询问笔录未记录告知被讯询问人相关诉讼权利内容。第五,在当事人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明确表意取得的陈述。第六,讯询的笔录内容未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比

11、方未在笔录尾部询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等。第七,讯询问的场所存在不标准,尤其是证人的询问地点。笔者认为以上证据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该类证据在取得时在程序上确实存在违法。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取得程序和方式违法,一般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明显符合条件。二是这个结果符合非法言词证据规那么设定的初衷。它既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也暴露出办案人员的玩忽职守。而规那么设置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那么是为了标准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所以该类证据应该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理论根底一旦证据出现违法,即可能会发生证据的排除问题。建立一种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规

12、那么,就需要一定的理论根底作为支撑,这样的理论根底主要有两个:程序公正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一程序公正理论 如今,虽然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旧存在,侵犯程序权利后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但是,这却带动了程序公正的开展。因为疑难案件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法规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无可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那么意味着凌驾法律之外的道德必须纳入到审判的过程中。但道德的标准标准不像法律,法律的话,法条里是怎么规定的,任何人都要按法条办事。而道德,每个人的内心标准不一,要按谁的标准判断无法定夺。英国有句著名的关于程序公正的名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于是,公众开场注重程序公正。程序

13、公正即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能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使程序能够被遵守,程序违法和权利的侵害能够得到救济。与它对应的是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司法审判必须是在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和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做出。现在只要一出现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提到解决之道,首选立法。“立法依赖性越来越严重。但事实上立法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出路。“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靠法律调整,也不是所有立法都能充当咸蛋超人、立法依赖症早就该醒醒了!.邓海建: “立法依赖症需反思.载网易新闻,2011年11月10日反过来想,公众为什么要求立法,要求法律解释,深究下去,无非是公众要求对法律进展细化,让法官在审判时有法定程序

14、可依,有法定结果可靠,让执法更加权威更加透明。这其实从侧面反映了公众对程序公正的需求。公众希望在这种看得见的公正中寻求公平,满足自己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其实很多时候公民能够服从裁判,并不是因为这些裁判绝对无误,而是因为这些裁判是按照正当程序裁判的,具有合法的能够让公众信服的权威。依靠程序公正取得的实体公正,至少在受到公共舆论的监视时,能够永远站稳自己的脚跟。程序公正开场深入人心。我们确立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那么最重要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公权力惩罚犯罪的程序。因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任何时刻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根底是证据是否能合法、有效的形成证据链。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要审查每一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尤其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要注重证据的发现、提取、保存、鉴定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标准。因为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会给办案人员带来认识错误,在执法断案时误入歧途。虽然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中可能有些是真实的,甚至会对惩罚犯罪嫌疑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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