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民法总论》课件第1章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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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总论法学院第1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渊源第三节民法的本质第四节民法的本位第五节民法的体系第六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一)民法之语源民法之语源罗马法:市民法中华法系:民刑不分,以习惯法调整为主(二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的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实质的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三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对于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

2、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均属于特别法。二、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恩格斯三、罗马民法古代法典中对后世民法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已有二千七百多年的历史。优帝法典、学说汇纂、优帝法学阶梯、优帝新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罗马法典,世称“民法大全”。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一一)近代民法之制定近代民法之制定近代各国制定民法,均有其特殊政治社会背景。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旨在重

3、建法国大革命推翻旧政权后之法律秩序;奥地利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推行女皇MarioTheresia的政治及行政改革。近现代两种民法模式以判例和特别法为桥梁而共生存在。近代民法模式近代民法模式1.抽象的人格。2.私的所有。3.私法自治。4.自己责任。现代民法模式现代民法模式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3.受规制的竞争。4.社会责任。五、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一)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因支配整个欧洲大陆各国而得名,因在历史上是由罗马法演变而来,故又称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民法形式上的特征,在于法典化即制定有成文的民商法典。(二)英美法系(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由英

4、国法发展而来,而与大陆法系相对称。审判案件系以固有习惯及累积的判例为主要依据,美国法实渊源于英国法,形成了英美法系。(三)两大法系融合(三)两大法系融合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出现相互渗透和接近的趋势,其集中表现为大陆法系国家对判例的重视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愈来愈重视编纂法典。六、中国民法的沿革(一)中国历史上有无民法?此问题,学者间存在意见分歧。通说认为,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末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二)第一次民法编幕,清政府于1908年开始;(三)第二次民法编幕,北洋政府设立法典编纂会(后更名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1925年完成民法修

5、正案;(四)国民政府的民法编幕;(五)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编幕(1949-1977);(六)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1978-);(七)中国民法典的编幕。七、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就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在科学分类中属于社会科学。(二)民法学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学者对民法规则(民法立法、习惯、判例)进行整理并依一定的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第二部分是关于解释适用民法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叫做方法论。第三部分学者运用民法方法针对假设的或者实有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叫做解释论。三、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1.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

6、到特殊的学习方法,2.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思考题:思考题:1.什么是民法?2.简述中国近现代民法的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一、法律渊源是指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二、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法典及成文的单行法等,属于成文法。大陆法系的国家,采以民法典为基础的成文法主义。习惯法及判例法等,属于不成文法。英美法系各国,采不成文法主义,因此判例法是基本的法源。而成文法只起补充的作用。三、中国民法的法源思考题:思考题:1.中国的民法法律渊源包括那些?2.国家政策应不应该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存在?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本质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二、

7、民法为私法(一)公私法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二)公私法划分标准的三种学说:1.利益说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2.意思说德国学者拉邦德3.主体说德国学者耶律内克(三)公私法划分反对论(四)美浓部达吉所主张的区分标准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行为规范,指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裁判规范,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四、民法为实体法四、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思考题:思考题:简述民法的性质。第四节第四节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本位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8、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之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民法本位的演变义务本位义务本位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目的在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权利本位权利本位自16-19世纪,权利成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最高使命。集中体现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确立:1.契约自由原则。2.尊重个人财产亦即所有权绝对原则。3.自己责任亦即过失责任原则。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所谓社会本位的立法,其集中表现是:1.契约自由的限制。2.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3.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采用。四、中国民法的本位(一一)民法通则

9、系以权利为中心民法通则系以权利为中心第一章第1条明定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第二章规定权利主体;第四章规定权利之取得;第五章分别规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第六章规定对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二二)社会本位思想在民法通则上的体现社会本位思想在民法通则上的体现第4条规定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规定权利滥用的禁止;第58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违反社会公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三三)中国制定民法典应采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中国制定民法典应采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之结合之结合思考题:思考题:1.简述民法本位的三大发展阶段。2.中国的民法本位是怎样的?第五节第五节 民法

10、的体系民法的体系一、债权法债权是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发生原因主要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二、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事实支配状态),这些规定就构成物权法。三、人身法主要是规定了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内容,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散于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和姓名权等的规定第六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一、民法与经济法一、民法与经济法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亦即所谓横向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特征。经济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属于纵向的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往往基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而发生在国家与企业或个体生产者之间,因而

11、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性特征。民法除调整经济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这与经济法只调整经济关系是不同的。二、民法与行政法二、民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指现代国家据以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则的总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中彼此之间,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也包括某些财产关系。三、行政法与劳动法三、行政法与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由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中也包括某些财产关系,如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金、福利待遇等。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思考题:1.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2.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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