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得问题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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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得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 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

2、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 (一)罪犯构成分析 表1 罪犯年龄分布 年龄段 20岁以下 20-30岁 30-40岁 40-50岁 50-60岁 60-70岁 70岁以上 人 数 10 258 131 83 10 5 3 比例(%) 2 51.6 26.2 16.6 2 1 0.6 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以上 合计 人 数 17 165 266 43 9 500 比 例(%) 3.4 33 53.2 8.6 1.8 100 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 刑 期 1年以下 1-5年 5-10年 10-1

3、5年 15年以上 人数 4 162 164 147 23 比例% 0.8 32.4 32.8 29.4 4.6 (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 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 分级处遇 基础级 普通级 宽管级 严管级 合 计 人 数 90 360 35 15 500 比 例(%) 18 72 7 3 100 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4、。 表5 分级处遇与考核关系(月份) 分级处遇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其它奖励 基础级 2 10 78 0 0 1 普通级 38 131 159 10 2 20 宽管级 10 20 5 0 0 10 严管级 0 0 3 5 4 0 合 计 50 151 245 15 6 30 罪犯处遇是通过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来确定的。月最高考核分5分中,基础级罪犯占0.4% ,普通级罪犯占7.6% ,宽管级罪犯占2%;低于基础考核3分, 普通级罪犯占2.4% ,严管级罪犯占1.8%。这说明不同分级处遇享受不同的考核待遇,宽管级第一,普通级高于基础级,严管级别的考核分最低。 表6 分级处遇与处罚的关系(

5、季度) 分级处遇 禁闭 戴铐 扣1-10分 扣1分以下 谈话教育 其它 基础级 0 1 0 16 29 0 普通级 0 2 5 39 56 0 宽管级 0 0 0 0 1 0 严管级 2 3 2 0 13 0 合 计 2 5 7 30 99 0 通过罪犯分级处遇与处罚的关系表可以看出,禁闭类罪犯全部由严管级罪犯组成;戴铐类罪犯中,严管级罪犯占总戴铐罪犯的50%,谈话教育及扣考核分1分以下的罪犯中,普通级的罪犯比例较高;宽管级的罪犯违纪违规比例基本没有。这说明严管级罪犯的违纪违规的比例最高,普通级的也不容忽视,严管级罪犯是监狱管理的重点。 表7 分级处遇与待遇的关系 分级处遇 会见 通信 亲情电

6、话 同餐同居 处遇休息 文体活动 基础级 52 46 43 0 0 2 普通级 200 100 315 0 0 8 宽管级 30 5 10 0 0 10 严管级 0 2 0 0 0 0 合计 282 153 368 0 0 20 从表7中可以看出,不同级别的罪犯均享受会见、通信等罪犯基本的权利,但是像同居、休息等处遇内容因为监狱硬件条件及执法风险等因素制约,均没有落实。 二、分级处遇的存在问题分析 (一)管理方法简单,操作程序复杂 首先监狱的分级处遇主要是依据罪犯的刑期长短和抽象改造表现评估、犯罪性质等来定级,缺乏科学系统的鉴定体系。分级处遇管理级差不突出,导致无法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不能

7、形成较为有效的激励作用。其次在实际操作中,级别设置上不统一,有的监狱采用“四等六级”,而全国多数监狱采用“三等五级”的设置。各级别的考察评审周期不同,不易于实际操作且容易造成工作混乱。各级别的设置条件和升降级条件在表述上存在重复或盲区,给实际操带来操作上的困惑。再次很多监狱在实际执行分级处遇的政策上不是那么认真,在有的甚至只是一纸空文。 (二)处遇优待措施缺失,对罪犯缺乏吸引力 一是“特惠”无法到位。虽然罪犯处遇内容包含刑事奖励、行政奖励、物质奖励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激励措施形同虚设。对减刑幅度的规定,因裁定权不在监狱,很难操作到位。监狱基于安全、经费等方面考虑,在批准罪犯离监探亲、配

8、偶同居、假释等问题上保持十分审慎和保守的态度,基本没有落实。根据狱政处统计,2021年1至6月,我省新收押罪犯8152人,其中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1638人,占总收押人数的20%,如此多的短刑期罪犯,在难以获得刑事奖励的情况下,如果行政奖励、物质奖励“糖不够甜”,难以发挥分级处遇的激励作用,就很难发挥他们的改造积极性。 二是“小恩”处遇尴尬状态。目前大部分监狱财政不足,资金缺口大,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轻教育改造的情绪,在罪犯管理中片面强调劳动能力,甚至将罪犯改造表现全部归结在罪犯个人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上,因此在罪犯月考核计分上出现严重偏差,从而导致分级处遇亦以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为标准,

9、缺乏科学性。级差待遇也仅仅体现在住品质稍微高一点的房子。或者增加宽管罪犯会见次数和时间,然而大部分罪犯实行的都是异地关押,罪犯家属路途遥远,长途跋涉来探一次监的间隔期比较长,因此对罪犯的实际需求构不成刺激作用。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监狱空间有限,加之监狱的一切活动都以安全为前提,对执行扩大宽管罪犯自由活动区域等措施慎之又慎,导致宽管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差别甚小。 (三)对严管级罪犯管束手段缺乏 我国监狱工作要求一方面强调依法严格管理,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以及侮辱罪犯人格,另一方面,强调科学文明管理,通过宽管激励措施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

10、狱由长期粗放管理转折进入精细管理后,出现严重不适,在管理顽危犯、违规犯时,束手无策,缺乏强力惩戒手段,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经常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对违规违纪行为最多只是禁闭,严管级别的处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在自由、通信、会见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其效果并不明显。 (四)缺乏针对性教育和人性化管理 大多数监狱没有结合分级处遇的级别分别制订相应的罪犯教育计划。同时各级领导和民警的管理、教育的责任未明确,在监狱实践工作中,产生了“只看不管”、“只管不教”等重此轻彼的

11、消极现象,导致虽然对罪犯划分了级别,并规定了各级别待遇,但难以落实到位或及时兑现,以致分级处遇各项措施、目标落空或事倍功半。另外,在警力资源的配置上,也未体现出对不同级别罪犯的管教需求,宽管级罪犯、严管级罪犯的管理民警的配备未充分考虑各级别罪犯的改造难度,导致刑罚执行强度的弱化。 有的罪犯,因为年龄、健康、智力、劳动技能较差等各种主观原因,改造上处于弱势群体。即使尽力表现,实际上也很难享受较高的级别处遇,这就难免产生畏难情绪,放弃努力,采取消极改造态度。 三、分级处遇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人文因素重刑主义思想制约和囚权保障意识缺失 一方面传统重刑主义思想制约分级处遇的发展。我国自古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重刑主义的观念历史悠久渊源流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刑罚的剥夺和威慑功能寄予厚望,认为罪犯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感受到刑罚的痛苦,为他们所犯的罪行付出一定的代价。不少人还不能理性地对待犯罪人,对他们抱有本能的排斥和歧视心理,缺乏关心、帮教罪犯的责任感。特别是持有这种思想的监狱工作人员会错误的将服刑人员视为被动接受改造的客体,认为他们都是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必须通过严厉的刑罚惩罚他们,才可以教育其改邪归正,亦即服刑人员只有认真接受改造的义务,在矫正过程中表现良好是其法定义务,并不需要对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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