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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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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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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 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7) 7号)、《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机构,是指 全市范围內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工伤 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协议,为工伤职 工提供医疗、康复的服务机构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政策的制定及监督指导 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 签订及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工伤保 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签订及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向所辖经办机 构提出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1. 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范围 的医疗机构2. 属于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妇幼 保健院范围的医疗机构。

二)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1. 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范围 的医疗机构2. 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审的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 资质、综合医疗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3. 设有专门的康复病区,康复病房床位在30张及以上,每 张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左右4. 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病 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5. 具备开展康复功能业务相适应的器械和设备6. 拥有2名及以上专业康复执业医师且以该医疗机构为第 一注册地;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4名及以上第五条申请工伤保险定点的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交材料:《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申请承诺书》1份二)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提交材料:1. 《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申请承诺书》1份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审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3. 医疗机构提供设置的康复病(区)房、床位数量及康复业 务用房使用面积(包括用房平面图)等相关证明材料4. 康复专业执业医师和专业康复治疗师花名册以及康复专 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专业康复治疗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幵展的主要康复项目及设备清单(包括型号及功能) 第六条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经办机构确认之日 起24个月内,不得申请为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二)因违反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而被解除服务协议的 有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 新开办机构,自经办机构确认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申请为工伤 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第七条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相关事项:(一) 发布公告每年6月和12月,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集中受理定点申请的条件、时间、地点、 申请所需材料等二) 受理申请服务机构根据要求向所辖经办机构自愿提 出定点申请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 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三) 审核联查经办机构对服务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 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审核未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书面告 知申请的服务机构审核通过的服务机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 经办机构确定拟新增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进入公示环 节。

四) 结果公示和公告拟新增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 的,确定为新增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由经办机构向社会公 告自集中受理申请结束至确定名单公告原则上不超过45个工 作日,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办机构报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最多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服务机构未 能在申请定点结果公告发布后90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的,视作 放弃定点申请第八条经办机构与新增服务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定点协议 后,应将新增的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向社会 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双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服务管理 情况进行考核第九条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协议,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第十条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机构协议每年签订一 次协议期内经办机构或定点服务机构违反协议规定的,另一方 有权提出限期改正、暂停协议和解除协议限期改正最长不超过 1个月,暂停协议最长不超过12个月协议到期后,双方可根 据协议履行、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议。

协议期满 前定点服务机构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协议自动终止涉及限期改 正或协议暂停、解除、续签的具体条件在协议中约定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机构在经相关职能部 门批准变更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 地址等,应自批准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 关批准文书,向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暂停服务协议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机构需要停业(歇 业)3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停业(歇业)期间 可中止服务协议,未按规定备案的,暂停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 未恢复正常服务,自动终止服务协议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机构被暂停服务协 议的,如需恢复协议,应在暂停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 构提交恢复申请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 验收,验收合格的如期恢复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 视作自动解除协议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对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机构 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履行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实地稽核、书面稽核、举报稽核和约谈等方式进行,也可委托有 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审计检查和巡查工作经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工作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复制和查扣与检查工作事项有 关的资料,定点服务机构检查时应进行配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定 点服务协议管理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经办机构应及时按相关法 律、法规程序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申请承诺书》2.《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申请承诺书》附件1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申请承诺书机构名称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等级法定代表人联系单位地址医保结算编号邮政编码申请事项办理人联系自愿承担宁波市工伤保险服务,申请成为工伤保险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承诺知晓申请定点的相关流程和要求,如签订服务协议,严格按 工伤保险政策和协议要求规范提供工伤保险服务,如有违法违规行 为,将承担相应责任请位见 申单意(单位印章)(法人代表印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曰附件2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申请承诺书机构名称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等级法定代表人联系单位地址医保结算编码邮政编码申请事项办理人联系第一注册地的 康复专业执业医师人数专业康复治疗师人数康复病区 使用面积实际开放康复 床位数康复业务用房 使用面积(不含病房)独立的康复功能 评定室使用面积独立的康复治疗室使用面积独立的康复支具安装室使用面积请位见 申单意自愿承担宁波市工伤保险服务,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定点 康复机构,并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1.承诺知晓申请定点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

2..如签订服务协议,承诺严格按工伤保险政策和协议要求规范提供工 伤康复服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印章)(法人代表印章) 经办人签字:申请时间 年 月曰关于《宁波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2004年5月,原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共同下发了《宁波 市企业职工工伤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 〔2004) 99号),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医疗服务由定点 医疗机构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着方便工伤职工救治、兼顾 专科与综合的原则,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医疗服务的资格进行审 核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 行按照此文件要求,我市目前对工伤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康 复机构实行行政部门审核定点管理2007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和2011年实施的《工伤 保险条例》明确: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就医,提出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实施协议管理的要求2016年6 月,市人社局按照人社部发(2015) 98号文全面取消基本医疗 保险两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审查项目的要求,制 定出台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甬 人社发〔2016〕75号),对医保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协议管理。

根 据《工伤保险条例》、部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医保服务机构协议 管理文件精神,我们认为我市原对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实行行政审 核定点的政策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办法不能再继续实施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工伤人员就医,确保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减少工 伤保险行政确认事项,依照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做法, 有必要研究制定《宁波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二' 政策制定的依据(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二)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7号);(三) 《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 发(2007) 7 号)三、政策主要内容(一) 关于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范围对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机构, 是指全市范围內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协议,为工 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的服务机构新政策取消了原办法实施行 政审核定点的做法,全面实施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二) 关于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各部门职责 本《办法》第三条具体明确了人社行政部门、各社保经办机构在开展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三) 关于纳入工伤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1.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二 个条件:A. 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范围 的医疗机构B. 属于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院 范围的医疗机构由于目前纳入我市医保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部分 是规模较小的个人门诊部、诊所,这些机构医务人员少,医疗条 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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