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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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陈超摘 要:近年来由于“见死不救行为屡屡发生,引发了社会道德危机,能否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虽然国外有将“见死不救入刑的先例,但是我国是否也应该将“见死不救入罪却值得思考。本文通过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概述、域内外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对见死不救入罪有无可行性表达明确的态度。关键词:见死不救 立法规制 可行性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述(一)“见死不救的概念“见死不救行为通常是指负有消除实现危险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危险结果发生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见死不救就是指在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予施救的

2、情形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正是一个亟需探讨的课题。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对“见死不救这一不作为的行为只是一种普遍的事实评价,而从社会道德学来看,对“见死不救这一行为那么上升为一种特殊的价值评价。“见死不救根本上是一个道德用语,需与法律领域中的“不作为犯罪划清界限。(二)“见死不救行为所产生的原因1、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2006年南京的“彭宇案中人民法院对于是否为见义勇为案件的处理结果,给社会群众留下了恐慌的心理。当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并根据公平原那么让当事人来分担损失,所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让每一个人在决定救助他人前都要先想下问题,例如有没有证据来证明你的救助行为。

3、“彭宇案一审判决经受的基于法理学、证据法学和法社会学等多种视角的批判,反映出主审法官专业素养和司法理念仍然存在缺乏。2、道德层面的原因,包括信任危机和公众冷漠。只有在一个互相信任的社会环境中才谈得上信仰、道德、文化等。互信的损失往往是恶性循环,导致许多人做好事都会引起受益人甚至他人的恐惧。信任危机导致道德危机,这是“见死不救现象出现的一种逻辑解释。公众冷漠可能会直接导致“道德杀人。现代化的生活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然而又疏远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以“等价交换、“效率、“竞争为实质内容的实用主义原那么在人际交往关系中的渗透和切入,乃至对于由此引起的人际交往关系中的功利化、孤立化和情感淡化的倾

4、向,人们都难以适应。这种变化不仅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冷漠竞争和敌对、人际和谐关系的下降和破坏,而且造成了社会关系纽带的松弛和人心松散。例如2022年发生的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她在过马路时被撞倒并惨遭碾压,而肇事车辆逃逸。随后的另一辆车直接从女童身上开了过去造成二度碾压,之后的七分钟内18名路人见此惨状都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施以援手。附近的商铺主也都说没有看到,所以没有帮助。事后,拾荒阿姨却遭到质疑,甚至有人说她的行为是因为想知名,想炒作自己。但是最终的结果,小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当时有人立刻过去救助小悦悦,她就不会受到第二辆车的碾压,也很可能不会死。二、“见死不救行为在域内外的立法实

5、践(一)域内的立法规制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罪这一罪名。一直以来,对于见死不救行为,行为人如果有特定的救助义务那么按照不作为犯处理,如果没有特定的救助义务那么按照罪刑法定的原那么以无罪处理。但是,我国刑法中是有“见死不救的思想存在的。刑法第429条就规定了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历朝历代大都规定了“见死不救罪,都对见义不为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例如唐律疏议“杂律篇中第433条“见火起不告救罪规定:“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第456条“邻

6、里被强盗不救助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大明律“同行知有谋害中规定:“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挡、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大清律例卷二十四中也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前述规定,救助义务人与被救者之间存在着睦邻友好的道义,或是路见不平从道义上应该施以援手的情形。“邻里、“同伴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救助义务,但却是具有较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普通主体,我国古代将这些普通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了入罪。(二)域外的立法规制国外对“见死不救的行为在立法上均有相关的规定,如德国刑法典第28章“危害公共平安犯罪第323条c项“不进行

7、急救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險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又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之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够唤起救助行为,且对本人或第三人无危险,而成心放弃给予救助的,处五年监禁并科五十万法郎罚金。再如瑞士联邦刑法典第一章第128条“疏于救助罪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处监禁刑或罚金,对受伤害者或处在直接的生命危险之中者不予救助,而根据当时情况行为人可以救助的。阻止他人为此等救助,或阻碍他人救助的。此外,西班牙、挪威、意大利、日本等国的相关法律也

8、规定,行为人在有能力并对自身没有损伤的前提下应当实施救助,否那么就构成犯罪。由此,我们可以三、“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理论分析不可行性(一)、将“见死不救入罪违反了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那么。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普通群众没有特殊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将义务具体落实到相应特殊主体的职责上,保障人民生命和健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有维护人身平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上述特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法律标准而产生,在我们所研究的“见死不救的案例中,由于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结构上表现为内在方面的动机、目的、认知能力等要素和外在方面的举动、手段、效果等要素。而普通群众的“见死不救行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只应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区别于上述特殊主体拒绝履行救助义务就应当为“见死不救行为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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