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效能监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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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效能监察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使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推动,巩固全市乡镇房地产规范管理工作成果,本着促进“城郊向城市进展,村庄向乡镇集中,城乡一体化”建设思路,坚持合理规划、节省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经市纪委、监察局讨论,打算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状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 一、监察内容 1、农村宅基地集中规范管理状况。是否严格根据市村镇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对策和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对策相关要求,严谨组织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好村镇老宅基地,节省土地使用。详细内容包括:支配的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乡镇村是否

2、存在擅自批放、买卖农村宅基地现象;乡镇村是否存在供应虚假材料,骗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宅基地手续;职能部门是否按程序审批村民建房;职能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批准农村宅基地等。 2、领导干部农村建房状况。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党政干部是否严格遵守省、市有关建房规定,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非法占地建筑私房的行为。 二、监察方法 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经过专题督查,受理投诉,听取汇报以及查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帐、资料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1、严格宅基地日常监管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竣动态巡查制度

3、,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准时发觉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和马路沿线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未经批准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筑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2、严格党员干部建房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谨宣扬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律例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乡镇、村党员干部申请建房要经乡镇纪委备案,全市副乡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农村申请建房的,要严谨填写市干部建私房申报表,报市廉政办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严禁为未经批准的党政干部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筑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今后凡违反规定审批的,将严格根据有关法律、律例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对策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乡镇、村、职能部门的职责管理。对违反有关监察内容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乡镇村未批先放、违规批放、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骗取职能部门批准等行为的;对职能部门未按程序审批或违规批准农村宅基地的,监管不力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稍微的,予以诫勉谈话教育;违纪、政纪的,赐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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