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介绍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简述JMLS 2005一、美国专利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一)美国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1.发明人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可自己递交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文件包括对发明有详细描述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2.专利局将申请送达专利审查员,审查员在该发明领域具有专业知识3.专利审查员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审查员还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其他的要求,比如权利要求是否足够的充分和确定4.审查员完成检索和审查之后,会作出一份书面的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哪项权利要求批准或驳回,并作出相应的解释5.驳回决定作出后,允许申请人提交书面的答复有时,申请人的意见会与审查员的有较大分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会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使其与已有技术区别开来去掉或增加某项权利要求也是很可能的当权利要求被修改或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必须解释为何这种修改克服了审查员指明的缺陷根据专利法37C.F.R 1.118,尽管权利要求可以修改,但是说明书是不能增加任何新的技术内容的要想增加新的技术内容可通过提交部分继续申请实现6.审查员对申请人的修改再次审查,申请人再次补正,直至权利要求被授权或被驳回。
根据专利法35U.S.C.§132(b),新修改的法规允许申请人对有争议的权利要求延长审查,而无须再提交继续申请,但需缴纳一定的费用,该请求的请求书称为继续审查请求书,即RCE7.对专利局最终的驳回决定不服,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诉,仍不服,可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进一步的上诉,最终还可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诉讼8.经审查,专利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发明具有实用性;权利要求充分明确;说明书能够实施该发明,并且公开了发明人的最佳实施方式;发明具有新颖性,即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专利将发出授权通知书,通知书中包含公开费用缴纳表申请人需在三个月之内缴纳该费用,这个期限是不可延长的如果申请人是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布的,申请人还需缴纳公布费在不影响发明实质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对申请文件做修改,当然这种修改只能是语法上的改动专利局收到公开费后,申请将进入官方打印办公室(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公开费缴纳几个月之后,专利局发出公开通知书,指明申请日,公开日一周之后,申请人收到收据专利公开几天之后,申请人会收到打印文本二)审查流程中涉及的相关重要环节1.申请文件的修改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之前和之后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最终驳回决定作出之后,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涉及权利要求的删减或与表格的要求相一致无论这种修改通过与否,任何程序都不能改变其被诉讼或被放弃的结论如果修改涉及申请的内在价值且是在最终驳回决定之后提出的或诉讼正在进行,这种修改就没有用处了,除非申请人能给出充足的理由说明未及时提交修改文件的原因修改不可能在诉讼中起任何作用诉讼决定作出之后,文件的修改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在需要时必须进行修改,比如,描述和定义不够准确或使用了与发明技术内容无关的词语,或者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之间存在不一致性附图或说明书的修改都不能超出原始文件的范围,增加新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的修改可以是去掉某项权利要求,增加新的权利要求或对权利要求进行文字上的修改修改文件以纸件的形式递交,并指明修改的内容修改文件由专利局记录,做标记,在有删除的部分和有替换和插入的地方用红色的笔划线少的插入内容可写在指定的地方,插入较多的内容则需另加附页如果修改的地方很大,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重写部分或全部内容除了专利局允许之外,附图不能有任何改动附图中的结构图如有修改,只能是提交新的图,且需在图中注明修改之处新图的递交必须事先征得专利局的同意。
在整个审查过程中,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是需一直保留的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被删除了,其余的权利要求是不能被重新编号的如果权利要求在修改时增加了或是以新的权利要求替代了旧的权利要求,那么申请人必须将所有的权利要求重新顺序编号当申请准备授权,必要时审查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权利要求重新顺序编号2.答复和放弃的期限(1)申请人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是有一定期限的根据法令的规定,最长的期限是六个月法令允许审查员将答复的期限缩短到不少于三十天通常答复专利局通知书的期限是三个月如果提交了延期请求,可以延长到最多六个月申请人需要缴纳延长费(an extension of time fee),费用的多少与延长时间的长度有关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未作任何答复,申请则被放弃,不再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按期答复是无意的或不可避免原因造成的,申请可能可以恢复恢复程序需要提交恢复请求书,请求费,这些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不得延误2)指定期限(Specified Time Limit)与法定期限(Shortened Statutory Periods for Reply)不同(a) 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某种决定的处罚是失去某种权利(比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复制指定的权利要求,会导致放弃所涉及的技术内容。
)如果未在35U.S.C§133规定的法定期限内答复,则会导致全部申请的放弃申请被放弃是不能上诉的,但是如果这种延误是不可避免的(37CFR1.137(a))或不可预料的(37CFR1.137(b),则可恢复b) 若申请人答复专利局决定的期限晚了一天或两天,如果能作出充分的解释,则可以不予追究如审查员认为申请人的理由不够充分,会要求其做进一步的解释,即便申请人的答复比专利法35U.S.C§133规定的法定期限晚了一天,无论何种原因,申请都将被放弃根据35U.S.C§133的法定期限延长必须以37CFR1.136为依据,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局通知决定发出日起六个月的法定期限(35U.S.C§133)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上诉的期限是两个月当上诉文件有缺陷时,递交更正材料的一个月期限都不属于专利法35U.S.C§133规定的法定期限它们根据37CFR1.136(a)可以延长到五个月,还可以依据37CFR1.136(b)进一步延长(以上期限均不是35U.S.C§133所规定的最大延长期限六个月)另外,未在37CFR1.136(a)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诉要点(或新的诉讼要点),将会导致上诉被驳回。
根据35U.S.C§133,答复补交申请文件通知书(A Notice to File Missing Parts of an Application)的两个月期限不是法定期限所以,根据37CFR1.136(a)可以延长到五个月,根据37CFR1.136(b),如果允许的话,还可以再延长3.文件的记录日(Recording Date)37CFR.351是有关记录日的文件的记录日是指递交给专利局符合记录要求的文件的日子如果文件不符合确认要求,则不被记录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比如,文件提交时,没有填写完整的首页或者未缴纳所需的费用,这时,如果地址明确的话,文件将被退回给寄件人被寄回的文件会盖上专利局收到该文件的日期,同时,附有一封信,指明文件中的错误和再次提交的期限专利局会将原始的递交日作为记录日如果被退回的文件的修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则提交正确文件的日期则被视为文件的记录日重新提交文件的期限是不能延长的4.诉讼程序如果审查员坚持驳回某项权利要求或驳回决定已经是终局决定,申请人如不服,可向专利局的复审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人需缴纳诉讼费,并提交文件陈述自己的观点如果缴纳了特定的费用,复审委员会还可听取申请人的口头陈述。
除了提起诉讼之外,申请人如希望重新审查权利要求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可以提交继续申请如果继续申请是在诉讼期限终止前递交的,一份特别的说明会放入在先申请之中,两个申请均享有最早的申请日如果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结论不服,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民事行为,可向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提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会重复专利局履行过的审查程序,并作出同意或推翻专利局决定的结论若是民事行为,申请人需在法庭上陈述证词,法院会作出判决5.专利申请的保密在专利公开之前,专利申请被严格保密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许可,专利局不会向任何人泄露专利的所有信息专利公开之后,包含申请文件和其它相关内容的专利文件会在文件信息单元(the Files Information Unit)向公众公开专利局的各种决定和记录及专利转让的文件等都会展示给公众,并可以复印6.发明和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发明人,申请的递交必须以发明人的行为为基础,见35U.S.C§115-16将发明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另外的人称为转让雇佣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任何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完成的可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转让给雇主尽管这项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并不明确,但是当发明属于雇员的工作职责范围时,这也是不言而喻的。
虽然专利冠以发明人的姓名(比如“Smith专利”“ Jones专利”),但是从申请递交之日起,专利的实际权利是属于受让人即雇主的实际上,即使发明人拒绝合作,受让人仍然可以以发明人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最终获得专利权,见37C.F.R§147专利权与其它形式的所有权一样可以自由转让,见35U.S.C§261专利不仅可以从雇员转让给公司,还可以从一家公司(或个人)转让给另外一家转让完成后,所有的权利包括对侵权提出的上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新的权利人7.专利许可(Licensing)(1) 专利许可与转让相比要有一些限制许可人保留专利的所有权,被许可人要得到实施许可人发明的权利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特许使用费许可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如果是独占的,则只有一个人被许可,只有这个许可人有权实施发明为保证独占权,独占许可人有权对侵权人提出上诉上诉时,可能需要使用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让专利权人成为共同原告有时,被许可人又将权利给予其他转授使用许可人一些专利权人为了获得许可费,将他们的专利许可他人,对这种许可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见35U.S.C§271(d)在一些案件中,专利权人宁愿垄断,成为专利产品的唯一制造者。
有时,专利权人交叉许可他们的专利(cross-license),每个专利权人将专利中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授予他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持有同一领域的相同专利,交叉许可可以成为防止共同破坏性诉讼替代市场竞争的一种权宜之计2) 暗示许可(Implied Licenses)有时专利许可不是明确表达的,是暗示的当转让双方当事人的预期不是很明确时,就产生了暗示许可暗示许可与明示许可(expressed licenses)一样,是对专利侵权的一种对抗a. 第一次销售由于专利权人有绝对“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销售专利产品,但是禁止买者使用当然,大多数买者希望使用他们购买的产品为了满足这种要求,当专利产品被专利权人卖出后,没有任何明确的限制或权利保留,法律认可了暗示许可,允许买者使用、维修或将产品买给他人就象联邦巡回法院所规定的“专利产品的销售结束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产品第一次销售,没有任何限制,被称为“耗尽”专利权人的权利第一次销售授权给专利权人和专利被许可人如果产品的第一次销售是由侵权人实施的,那么,随后购买者的使用,再销售都构成侵权b. 法定不许反悔(Legal Estoppel)另外一种专利许可能够被暗示的情况是法定不许反悔。
法定不许反悔是一种原则,它防止专利权人通过许可其专利,用强迫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