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甲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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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甲种本)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出让人:福州市户外灯光广告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福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福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挂牌交易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出让人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凡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其位置均列为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范围。二、出让人通过的方式,出让给受让人的户外广告位置位于:规格:、形式:、朝向:,广告位杆号为:。三、本合同项下出让的户外广告位置的用途为发布广告

2、。四、该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原则上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第项的约定顺延执行:1、拍卖(挂牌交易)的广告位已有广告设施的,给予30 日的宽限期,用于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等报批手续。2、拍卖(挂牌交易)的广告位无广告设施的,给予60 日的宽限期,用于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破路、电增容、园林等报批手续。五、本合同项下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小写元,为净值不含相关税费款) ,缴款分即:第一次:受让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17 日内支付成交额的%元(小写元);第二次:受让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半年内缴清剩余成交款次付清,计人民币,计人民币元(小写元)。六、当事人权利

3、义务:1、出让人有权监督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户外广告位置和发布广告行为;2、当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当受让人未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受让人应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缴款期限十天以上 含十天 的,受让人除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外,受让人还应补交广告位置使用权占用时间的资源费 按拍卖、挂牌交易成交价每天的平均价计算 ,出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将受让人之前所交纳的一切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 收回出让的广告位置使用权,限期拆除已发布的广告或广告设施, 愈期不拆除的提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受让方欠款末缴交之前, 出让人有权提

4、请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让人办理新的有关广告方面手续,并取消受让人参加同类广告标的拍卖、挂牌交易资格。4、出让人应当为受让人在其户外广告位置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受让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5、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使用权,出让人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受让人,并根据收回时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剩余年期退还使用费 退还金额以拍买或挂牌交易确认书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年期标准 。6、受让人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审报,获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发

5、布许可证后,可在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位置上建设广告设施,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发布公益广告。7、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广告位置使用权期限内,若遇政府征用、拆迁、市政及规划建设等因素, 需要拆除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时,该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8、受让人未经出让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9、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拍卖 挂牌交易 设定的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闲置空版面不得超过7 天,在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

6、身广告或公益广告 (内容需经市工商局审核) 。具有灯光效果的必须于每日晚18:00 22:00,夏令时(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19:00 23:00 开灯,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开闭灯光。10、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11、受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12、广告位置设施的维护、清洗,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损坏或不洁的设施应及时予以维修和清洗。广告版面的维护、清洗由广告经营发布者负责。因广告设施损坏或其它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

7、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广告经营发布者负责赔偿。七、合同解除的条件:受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人必须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按出让人规定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原状。1、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2、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置造成空版面超过七天的;3、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4、故意毁损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的。5、受让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付款的。6、受让人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扩大版面,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或他人利益,或扩大

8、版面后在不影响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及安全前提下,不按拍卖 挂牌交易 的平均价增补使用费的。八、违约责任:1、出让人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应当按剩余年期使用价格的10 %支付违约金。2、出让人因产权纠纷或因出让人的其它原因造成受让人无法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视为违约,应支付给受让人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成交价的10 %支付或按照剩余年限使用价10 %支付违约金。3、因受让人的行为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除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缴受让人已交付的款额外, 受让人还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剩余年期使用价格的 10%支付违约金,若逾期无法恢复原状的,视为受让方放弃

9、对其所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权利。4、受让人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义务,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额,并按剩余年限使用价10 %支付违约金。5、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人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的设施,出让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若受让人不按期整改, 出让人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因受让人设置广告设施在施工时,或今后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影响到周围环境或公共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或伤害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6、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闭灯光的,每次未开闭灯光的以人民币100 元计支付违约金给出让人,供电部门停电或电源等故障造成不

10、能按时亮灯的除外。7、受让人管、护不到位责任,造成广告设施损坏时,经出让人三次催告修复,受让人仍未修复的,出让人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受让人承付,并按维修费额的50%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九、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的户外广告使用权随即终止。对于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属受让人投资设置的,由受让人自行处理,拆除收回(折旧转让或拆除恢复原状)。十、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其它本合同无规定的

11、任何事由出现,当事人应视为经营风险,均不免责。十一、五一路五四路T 型立柱广告位特别约定:1、受让人在维护广 告构架时,若需办理破路、占道施工、移树、用电等手续,由受让人自行办理并自行承担费用。2若遇市政建设、城市景观观改造需要,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政府部门调整,由出让人退还受让人广告位置剩余年限的使用费(退还金额以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标准),受让人应在接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广告版面。3合同签订后; a 电费结算以原广告人拆卸广告版面或与现买受交接之日为界,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办理,如果双方协商未能解决, 必须无条件服从市灯管办安排;b 受让人应将拍卖所取得的广告位电表向市电业局申

12、请移户( 现电表户头为市灯管办), 由出让人出具证明 , 相关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c 在发布期间,如因限电、树木生长及其他因素,不因出让人造成的原因影响广告发布效果的一切情形,由受让人承担;d 如因广告位基础沉降造成广告构架倾斜、弯曲等影响安全,不能继续使用的,经市灯管委成员单位确认后, 出让人退还受让人广告位置剩余年限的使用费(退还金额以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标准), 广告构架由灯管办拆除;4、上述广告构架由出让人无偿提供使用,受让人在拍卖前应对广告的现状进行实地详细勘查。按照“谁经营发布,谁承担责任”的广告安全责任原则,在今后使用过程中有关广告构架的安全、质量问题及用电安全问题

13、均由受让人承担。若因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损坏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或公共设施损坏, 由广告经营发布者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5、受让人今后在广告构架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有关广告构架的架体及电源(电线)损坏等一切问题,造成广告牌不亮灯或广告牌不能正常使用的,均由受让人自行维修并承担一切费用。使用期满后, 受让人必须将广告构架完整归还市灯管办。6、受让人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照市灯管办有关通知的规定,同时在发布的广告版面上加上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广告发布单位。7、受让人取得广告位置使用权后,因故需要转让时,必须报市灯管办审批同意,并签订转让合同。非本地注册登记的企业, 须出

14、具与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签订的户外广告维护保养协议或合同。8、受让人持由市灯管办按程序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向市工商局申请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取得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后才能发布广告。9、受让人在组织维修广告设施时,应注意保护地下管网,如造成管线损坏等问题,由受让人承担责任。10、为了保证广告牌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受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对广告牌进行“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投保,可委托市灯管办统一办理,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 、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三、本合同一式 4 份,拍卖标书、规则、成交确认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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