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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 的委托,就 诉被告 离婚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开庭前,我们听取了原告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之间质证,本案的事实已非常清楚,现就本案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理应判决双方离婚庭审中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交证据2,证明本次起诉已是第二次起诉,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劣,为此原告提交证据3和4,证明双方在第一次起诉后,被告与家人打伤原告的伤情照片及诊断证明。且双方 年就彻底分居,至今已有三年多,原告第
2、一次起诉的时间为 年 月,至今也有 年半的时间。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双方离婚。二、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原告诉讼请求为两子女均归自己抚养。这主要是考虑到两子女年龄接近,平时生活在一起,为了离婚后两子女还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要求两个子女均判归自己抚养。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曾于女方外出旅游期间照顾子女生活,安排补课等事宜,但被告了解到后,心怀恐惧,不顾子女心理,强行到学校课外班抢走两个子女,且不允许他们继续上学。这些情况不仅让原告极为愤怒,也体现出被告并未真正从子女心理角度考虑,不能与原告理性妥善协商子女抚养事宜,其性格并不适合抚养子女。原告与两子女感情一直很好,适合教育子女
3、。从经济角度,原告更好些,能够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如法庭不允许两子女均归原告抚养,原告考虑到小儿子年龄较小,可随母亲生活,大儿子 应判归原告抚养。对于小儿子 的探视问题,希望法庭依法判决。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1. 房屋(1) 市 房屋该房屋为 婚前个人房屋,也无婚后贷款,对此双方均予以了认可。加上另一处 在 家园的房屋, 名下至少有两处房屋,可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名下的唯一一处位于 的住所即 区房屋,应当判归 所有。(2) 区 室(以下简称 房屋)及车位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8-11,可以证明购买该房屋及车位的全部款项虽系婚后交纳,但却均系原告父母出资。根据原告证据8,该房及车款
4、共计人民币 元:A:第一笔款项人民币 元: 提交的是储蓄取款凭条1张、汇兑支付来帐凭证(证据9),通过这两张银行凭证,可以清晰地看到, 年 月 日, 从其母亲 的民生银行 账户中取款人民币 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汇给了开发商(在同一柜台办理,现金不出柜台),交纳了房屋首付款;B:第二笔款是定金人民币 元:对此, 提交证据10,证明是 年 月 日交纳的该定金; 也提供证据7证明 年 月 日系从 的招商银行账户中交纳了该人民币 元定金;对从 账户支出的这人民币 元, 并无异议,但主张该人民币 元其实来源于 ,为此, 提交了证据64,证明 委托 公司会计于 年 月 日取款人民币 元,凑够人民币 元,转到
5、B招商银行 账户( 补充证据10招商银行 账户交易明细),由此,有关定金的时间及金额完全对应,已形成了一个完整证据链条,证明该人民币 元定金确系来源于 。C:第三笔款项是尾款人民币 元, 提交证据11,一张从 账户了款人民币 元及一张汇款给开发商人民币 元的汇兑支付来帐凭证,两张凭证从时间、金额等处可以证实确实是 从 账户取款人民币 元后直接汇款给了开发商。由此,原告证据完全可证明购买本房屋的所有款项确系来源于 的母亲 ,对此, 也写出了证人证言(原告证据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
6、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内蒙古房屋应为 父母赠与 的个人财产。(3) 省 室房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15,可以证明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款项虽系婚后交纳,但却均系原告父母出资。根据原告证据12,该房及车款共计人民币 元:A:首付款人民币 元:根据原告证据13,首付款人民币 元系从A名下农业银行 卡中直接刷卡支付,但 又提交证据13第1页及 证据14、17、39、40、41,可以证明该账户内的初始资金全部来源于 ,该卡实际是 让 代为进行煤炭生意的生意卡,卡内所有资金均是
7、 这最初的人民币 元在滚动,这人民币 元元完全可涵盖了这人民币 元首付款。对于卡内资金属于 运作煤炭生意,不仅有客观的银行的凭证可证明600万元系C卡内转来,原告证据39、40、75 和 的证人证言及 向 1015卡还款的银行凭证也可以证明该1015卡内的资金确系C所有。B:第二笔款项人民币 元:根据 提交的证据15第1页个人汇款业务凭证,可以清晰地看到, 年 月 日, 从自己的民生银行 账户直接汇款人民币 元给开发商交纳房款人民币 元;B:第三笔款项人民币 元:根据 提交的证据15第2页个人汇款业务凭证一张,可以清晰地看到, 年 月 日, 从自己的民生银行 账户直接汇款人民币 元给开发商交纳
8、了剩余全部房款。由此,原告证据完全可证明购买本房屋的所有款项确系来源于 母亲 ,对此, 也写出了证人证言(原告证据17)。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 房屋应为 父母赠与 的个人财产。(4) 市 号房屋对于该房,双方当庭均认可系 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有关房屋购买及还贷数据的证据被告也予以了认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房应由法院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原告愿依
9、法给予被告折价。(5) 市东 号房屋对于该房,双方当庭均认可系 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有关房屋购买及还贷数据的证据原告也予以了认可,对于该房归 所有, 给付原告相应折价,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6) 市 房屋庭审中,被告主张该房为 所有且在婚后有还贷, 提交了证据32-35及证据57,证明该房为 借用 名义购买,且已于 年以买卖的方式归还了 。这些证据有 的证人证言,有 哥哥支付首付款的银行凭证,有 母亲一次性还贷的银行凭证,且所有的还贷凭条、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原件均在 手中, 手中无任何该房的原件资料,证明该房确系 财产。且 年时双方感情尚好, 也根本无转移财产的可能。因此,原告证据充分证明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