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铝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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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铝七条)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内容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惩罚依据 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法律】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 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2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迅速切

2、断阀和紧张排放阀实现联锁 【法律】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 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 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迅速切断阀; 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张排放阀。 3 存放铝锭的地面湿润,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部门规则】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平安生产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91号)其次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

3、运过程中,应该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平安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安监总管四2022129号)二、行业类重事件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平安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行业类重事件故隐患(四)机械行业。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湿润、积水情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平安生产规范(GB30078-2022)4.1.5熔炼、铸造设备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设

4、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5.1.1.2应保持熔炼炉作业现场地面干燥。5.1.1.3应确保参加熔炼炉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 5.5.1保温炉(静置炉)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 现场检查: 1.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 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 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刻消退或者限期消退;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

5、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迅速切断阀和紧张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该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规范性文件】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名目(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22142号)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6、判定标准(2022版)(安监总管四2022129号)二、行业类重事件故隐患(二)有色行业。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检查: 1.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 2.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3.监测系统是否与流槽上的迅速切断阀和紧张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7、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该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刻消退或者限期消退;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张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

8、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则】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平安生产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91号)其次十九条其次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该设置熔融金属紧张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四周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安监总管四2022129号)二、行业类重事件故隐患(二)有色行业。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张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现场检查: 1.紧张排放槽的位置和容量是否满意紧张排放的要求; 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法律】平安生产法第九十

9、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刻消退或者限期消退;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法律】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资料: 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 2.现场检查: (1)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 (2)钢丝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 (3)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 (4)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法律】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资料: 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 2.现场检查: (1)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 (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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