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释的若干问题 张〓帆(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法律解释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在我国法制体系中,法律解释具有将立法与法的实施相联系的重大功能,但人们常常对此一功能重视不足,造成了法律解释的理论与法律解释实践的脱节,既影响了立法,又影响了法的实践为此,本文特对法律解释若干问题作些研究目前法定法律解释的分类大体上有两种分类法:一种是将法定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另一种是以立法主体的不同分为[来自Www.lw5u.coM]“国家立法机关的解释”,“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当前三分法是主要分类法将法定解释三分法一般是这样的:1.立法解释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对需要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3)国务院对行政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需要作补充规定的所作的解释4)国务院部委对部门规章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需要作出补充规定所作的解释5)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以及较大市一级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需要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1)国务院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2)国务院部委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法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1)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2)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共同性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联合解释4)由最高司法机关、国务院下属司法部、公安部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对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由以上的三分法中可以推出几点:首先,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较大市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本身都不解释法律法规;其次,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人大常委会不涉及,人大常委会仅仅在法律、法规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的场合进行法的解释;第三,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
笔者认为,以上的法定解释的三分法尚存如下缺陷需要解决:一、立法解释的对象之一“或作补充规定”不应属于法律解释的对象立法解释的对象就当仅仅包含“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因为“明确界限”可以仅仅涉及法律用语的说明,不必涉及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而对法律、法规“作补充规定”虽然[来自wWw.LW5U.com]也可以不涉及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但“作补充规定”应当视为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范畴,应当属“立法”范畴,而不是“法的解释”范畴法的解释是法的完善的手段之一,对法的变动、补充、条文的废止等立法活动更是法的完善的手段,应当将这两种手段区分开对法律法规作补充规定,哪怕条文内容文字很少,仍旧应当属于法的修改或“立法”范畴,不应视为法的解释二、遗漏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加以补足和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既然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那么这些自治法规必然存在的具体应用与非具体应用两方面的解释问题由哪个部门解决?按法理,法条本身的问题由立法的机关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由非立法机关解释三、实践中存在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甚至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家联合的法律解释不可以属于“司法解释”。
可否称为“行政与司法联合解释”?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都参与解释,所以也不能如此称呼问题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三合一的解释在理论上是否真正有利,有无法律依据?目前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理论上也尚不能自圆其说四、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解释,可是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却可以解释,换言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应用问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有权进行解释,可是地方较大市以上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应用问题,其同级行政机关本身即地方人民政府却无权解释,这在法理上似乎说不通五、较大市一级人大常委会理论上有立汉权而实际上很难有立法权,造成理论与实际脱节我国法律规定,较大市的权力机关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其实,由于法律规定较大市所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要报送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程序是“立法程序”,需要表决,较大市权力机关实际上并不具有立法权现实是,较大市人民政府倒是有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完全权力,因为其规章无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较大市权力机关却反而没有立法权这个本末倒置的现象就当加以清除六、法律对不属于审判,不属于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规定解释权归国务院及其部委。
笔者认为,对不属于审判不属于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具体运用问题只应由国务院解释,不应由国务院的部委解释如果确要由国务院和国务院部委两方面解释,那么应当在理论上论证此种设计的必要性并立法区分不同情况将解释权赋予它们目前的作法是笼统规定,这样解释权的归属就缺乏依据责任编辑〓郑百灵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