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共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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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法期末温习整理写在前面: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温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记号解释: 重要;*比较重要; *及其重要;看一下可能存在疏漏考试形式:闭卷考试1 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 军事、 外交、经济关系国家、国际组织、 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自然人、法人等商事组织包含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法规则等统一实体规范、各国国内法规范、 程序规范、冲突规范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1. 区别既包括国际实体规范, 亦包括国内实体规范 以国际商事条约及习惯法规则、 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为主除英国 (不包括苏格兰) 、美国

2、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 巴基斯坦、 新加坡、缅甸、加拿大(不包括魁北克省)、澳大利亚、 新西兰等,中国香港也属英美法系除了法国、 德国外, 还包括意大利、 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 也包括曾是法国、 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国家,亚洲的中国、日本等国家,我国台湾教材 P9 独资企业一人单独出资兴办, 企业财产完全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及经营管理法人型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人格是依附于投资人的,投资人的变动或者消灭将直接引起企业人格的变化合伙企业的设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契约;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

3、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5. 理论上的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制度一、公司的设立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公司自有资本。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我国公司法同时也细化可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具体如下: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权 ; 提案权 ; 质询权 ;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相应的,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负有相应的义务,概括有以下几种:出资的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3. 股东(大)会的表决表决权行使前的前提条件和生效条件: 2. 持续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3. 持续信息公开的立法 1. 公司财务会计的概念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与

4、社会民众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1980年通则1. 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 1. 实际履行原则2. 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适当履行原则 的责任。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违约金、定金等1. 实际履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或由守约方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通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 实现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目的。a. 各国法律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大陆法将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的首要原则,以及违约的主要救济手段。英美法不采用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而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手段。条约 在大

5、陆法和英美法之间做了折中,目的是协调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问题上的分歧。中国法将实际履行作为违约的救济手段,并区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对两者分别作了规定。b. 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存在违约行为;存在必要性(由守约方于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 ;存在可能性,无论在法律或合同性质上,或事实上;存在经济上的合理性。c. 与其他救济手段的关系多数国家法律规定, 实际履行不可与解除合同同时主张, 但可与损害赔偿同时主张。2. 损害赔偿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a. 各国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略)b. 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原

6、则如下:多数国家法律规定,损害赔偿仅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赔偿守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 包括直接的现有财产的损失, 以及间接的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数额根据合理预见原则确定,判断依据是通常理性之人的预见能力,判断时间是订约时。守约方减轻损失的义务。3. 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依约或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行为。a. 各国法律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规定: 只有当违约方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时,守约方才有权解约;大陆法系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通则与条约对解除合同的规定。二者规定类似: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组成根本性违约, 或迟延履行且额外履行期届满之

7、时仍未履行, 另一番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将解除合同区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b. 解除合同的效果: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未来履行的义务归于消灭。解除合同并不排除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 或甚至在合同解除后仍应执行的其他条款。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恢复原状。18 违约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不变,合同内容改变。2. 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效力终止前。 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b. 类型:自然终止:履行期届满,当事人按合同履行完毕各自义务。契约终止: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事后合意,使合同效力归于终止。裁决终止(仲裁、诉讼) :通常产

8、生于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c. 时效期间:大陆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范畴,并将实效区分为取得实效与消灭时效。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范畴,故英美法中仅有一种时效,即诉讼时效。d.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当事人对不履行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丧失;合同中的清算及争议解决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效;根据诚信原则及交易惯例,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履行通知、 协助、 等义务。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解除有多种不同的解释*我国合同法支持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的观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的中止

9、履行合同终止的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中止则是指当事人暂停合同义务的履行, 待条件具备恢复合同的履行, 或条件不再具备情况下进而解除合同关系。3.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大陆法认为,除撤销合同、履行不可能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外, 清偿、抵消、混同等各种具体原因亦将导致债的消灭。清偿: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的内容,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债权目的实现,债的关系消灭。清偿主体:清偿标的:清偿费用:多项债务的清偿顺序:提存: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 债务人依法将应交付的标的物交由法定提存机构以代替清偿, 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行为。提存机构在国外通常是法院,在

10、我国主要是公证处。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效力及法律后果:抵消: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为同种给付且均届清偿期, 双方皆可以各自债务与对方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予以抵消。抵消的条件:抵消的效力:抵消的实现途径: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解除债务人义务的行为。 债权免除是当事人的私行为,法律并不干涉。20 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的关系因而消灭。在某些情形下债的关系不因债权债务混同而消灭: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2. 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3. 卖方的品质保证义务 以交货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德国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法国货物特定化之后所

11、有权转移至卖方;如:英国混合原则划分风险的目的是确定由谁对货物风险承担责任。1. 条约对风险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19681 万金法郎 / 件或 30 金法郎/kg 后改为 666.67 结 835 结算单位 / 件或 2.5 结算单位 / 件或 2 结算单位/kg ,取高值1 年但可以契约延长同海牙规则 ;在缔约国签发、从一个缔约国港口开始运输的提单;当事人选择适用本规则在某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当事人选择适用本规则的提单; 装卸港位于缔约国的提单航次租船合同标准格式a. “波尔的姆”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b. “土产格式” 办理必要的手续、单证并送交承运人

12、 期内的时间损失;出租人负责租期内的航行风险。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的概念1. 斯特拉斯堡条约 国际条约3.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组织 一、专利法的主体与客体1.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保护期一般为 20 年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第三节 商标法根据马德里协定进行的国际注册,有效期限为根据马德里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有效期限为 3. 商业秘密的类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磋商与调解的本质:非诉讼性争端解决方法磋商与调解的特点仲裁解决争端具有较大的自治性和灵活性。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仲裁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和很强的权威性。二、国际商事仲裁契约 3. 仲裁契约的法律效力4

13、. 有效仲裁契约的确定 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的作出和执行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一旦一方当事人不自觉执行裁决,另一方就需要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1.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约1923年仲裁条款协定书 ;1927 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约1958年纽约条约2. 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一方不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a.纽约条约 的缔约国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参加纽约条约时,作了两项保留: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b. 与我国订有双边契约的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可以按双边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c. 在其他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一、国际商事诉讼的特点 国际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方法相比, 特别是与仲裁相比, 有很大的差异, 具有自己的特点:性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而仲裁则具有民间性。管辖权基础不同诉讼为法定管辖,法院通常具有法定是我强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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